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再次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再次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申报材料的情况说明
湖建函„2008‟77号
市行政审批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分散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风险,浙江省劳动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下发了《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2号)。《工伤保险条例》和以上两个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为此,自2008年8月1日起,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凡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核准颁发施工许可证。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现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证》列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的必备材料之一(详见附件1)。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办理须知(已经修改)
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
„2008‟12号)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办理须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二、数量:无限制
三、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作出是否同意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四、期限
法定时限:十五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七个工作日)。
五、请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表二份(原件);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4.有效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
5.有效的施工合同(原件);
6.中标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现场负责人(B类)和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C类)的“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A类原件核对或网上查询核实,B、C类原件核对);
7.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提交有效的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
8.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提交有效的监理委托合同(原件);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原件);
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书(原件);
11.建设工程资金证明或银行保函(原件);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证》(原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收费标准:无
湖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市规划建设局 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分散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制定以下办法:
一、凡在市区(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为本单位所有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是《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单项列入工程造价,作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中规费项目,属不可竞争费用。
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承包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
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1.3‰计算(缴费基数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3%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造价×1.3‰×„(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查已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建筑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持缴费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名额,并发放《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证》。
七、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实名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在册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如被录用的农民工在15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而单位未及时申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之日止,如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应提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变更手续。
九、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计算,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至4级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统一实行一次性待遇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十、建筑施工企业须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载明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名单和投诉举报渠道等。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
湖造价[200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7]261号)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2号)文件精神,现就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取事项规定如下: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凡在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预算应按规定计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单项列入工程造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计价费率为0.1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计价费率为0.14%,具体费用计算程序详见附件。
三、2008年8月1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和已招标投标的工程应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工伤保险费按湖政办函
[2008]12号文件规定计算,不再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四、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的规费项目,三县应参照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三县可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附件: 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一、综合单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