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名词解释
(1):罗马职业法学家正义论:所谓公正和法律“不外是强者的利益而已”,“强者的利益,在任何地方都是公正的”,也就是说,真正的正义就是弱肉强食、就是以强凌弱,就是优者统治劣者,就是有多大能力就有多大的权力。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守法就是正义”。这些理论为“强权即公理”、“强权政治”做了最早的辩护。
(2):自然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最基本的概念,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始终,自然法昭示着公平正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一系列原则,强调法从本质上说是客观规律;是根源于人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同时也强调了法律作为一种准则能使人们辨别是非,知善恶。
(3):格劳秀斯:17世纪荷兰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奠基者。其主要著作优《论海洋自由》和《战争与和平法》等,其《战争与和平》一书对战争进行了系列的分析,成为当时国际法的模范标本,各国首脑人手一本,交战与和谈均以此为标准。本书为其获得“国际法之父”的美名。
(4):历史研究方法:由孟德斯鸠提出,他认为要研究和创造法律思想,必须从史发展的角度出发,整理法律发展的延续性、继承性和批判性,从而发现其规律和特点
(6):分权制衡:洛克在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构,相互平衡、牵制、监督。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相互制约平衡,为近现代国家权力制衡提供了模板。
(7):斯兵诺莎:欧洲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杰出的思想家,荷兰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其主要著作有《笛卡尔哲学原理》、《神学政治论》、《伦理学》。其法学思想主要体现在《神学政治论》中。他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理论奠基人,他的思想显著影响了英国的洛克。
(8):西塞罗: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和法律思想家,诗人,多学多艺,其著作有《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其著名的论断和格言是:“国家乃人民之事业”和“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
(9):契约论:是指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来实现保障社会秩序和实现自己的权利,社会公共权利来自社会契约,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将权利委托和让渡给国家和社会,国家按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行使权力,如果违背了人民的意志,人民有权收回这种权利,甚至推翻它。
(10):法的历史研究方法:是指结合历史及著作来研究法的发展,通过对法的法的起源,发展变化和进步的研究和史论的研习,方能更进一步的了解法的本质以及制定法的目的,从而才能学好法律思想史。
(11):《神学政治论》:欧洲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杰出的思想家斯兵诺莎所著,该书采用破立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圣经》的分析,否定了封建神学的统治基础,建立了资产阶级国家理论,该书的后半部分,他以哲学和宗教的分离的主张为起点,论述了国家的起源、天赋人权与思想自由,系统阐述了自己的政治法律思想,建立起完整的资产阶级国家观。
(12)《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著,提出发的是由地理、气候、土壤及人种等自然因素以及人文历史、产方式、生产水平等人文因素来决定的,同时概述还对立法的激素和原则做了体统的论述。
(13)潘恩:英国英国民主主义激进者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其著作由《常识》和《人权论》《常识》猛烈抨击了英国殖民政府的暴政,坚持主张北美殖民地的独立和建立共和政体,成为独立运动的重要思想武器,《人权论》主张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对唤起美人民权利意识起到很大作用。
解答题
(1) 西方法律思想的特点: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由于其产生的基础、社会制度的特殊
性,与其他文明有重要区别,这就决定了西方人所创立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必然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
一:学理性的特征:西方法律思想强调大队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做严谨的逻辑分析 ,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必须有严格的明确的范围。
二:系统性、完整性、体系性:从法律思想的基本理论到实体法的制定都强调前后一致,不可矛盾的逻辑结构。
三:具有历史的联系性和完整的继承性。
四:在发展过程中将理论创造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法律思想的创造和这种思想在制度上的实现,是以制度完善为重要标志。
(2)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有哪些
一:以伦理思想为基础的法律观点。在其看来,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协调和控制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如果法律保障了伦理关系中最重要的公平正义,就实现了伦理的至善,而至善是法律的最高目的。
二:其对犯罪现象作了深刻的思考和研究,认为犯罪的主要根源是人的无知,人要想不犯罪和减少犯罪就必须判断地求知。
三:强调公民对法律必须维护他的权威,无论是恶法还是善法,一旦制定,公民就必须无条件遵守,人们可以修改法律但不能人为地取消法律。
(3) 《圣经》中的法律思想:
一:对原罪意识和圣经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基督教从神学的观念出发,人为人之所以需要法律,在《圣经》看来,人作为上帝的创造物,因为违背了和上帝之间的契约,生而就有罪,即原罪。人来到世间就是为了向上帝赎罪,人类必须按照圣经立法来惩罚人的罪恶。 二:《圣经》从西方传统的法律思想观念出发,强调法律是一种契约关系人类所定的契约主要是神与人所订下的契约,人类必须遵守,也是人类制定其他契约的基础,神为了规范人的行为,在《圣经》中规定了各种戒律,最著名的是“摩西十诫”。
三:《圣经》基本继承了西方传统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观念,但又有重要区别,《圣经》主要从神喻的方式来阐述自然法理论,神的意志就是自然法,神的意志对人的要求是信律一致,信高于律,人必须首先有坚定的对神的信仰,并遵守神的律法。
(4)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主要贡献:
一:职业法学家们对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文件、案件审理、律师、大法官职业的原则和规范,做作了比前人更系统完整的工作,使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达到了更高水平。
二:古罗马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理解比古希腊等系统更深刻,对法律的分类,作了更严谨的规范,对西方法律思想作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对保护私有财产、调解人与人以及人与集团之间的关系的私法体系,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5) 宗教改革的原因是什么
一:根本原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打破封建的行会制度,以便实现商品生产的自由竞争,而教会是封建行会制度的最后堡垒,因此必须对教会进行根本的变革。
二:直接原因: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各个国家的世俗权力被宗教严格控制,没有充分的权利来发展本国商品经济,世俗国家为了争取独立和自己的合法性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到十三十四世纪到了不可调和的状态,皇权教权不可调和,因此必须对宗教的封建专制权力做彻底变革,将教会和王权分立,并使王权高于教权。
三:诱因:十五十六世纪教会拥有绝对权力,导致整个教会系统的腐败,他们生活腐败,不惜各种手段聚敛社会财富,人们对教会的控制和剥削忍无可忍,产生了普遍的仇恨情绪,抗
议和起义不断发生。
(6) 格劳秀斯的主权思想的特点:
一:从人性和契约的角度阐述了国家的产生,认为人们为了求得安定和社会共同福利通过契约建立国家。
二:主张主权在君的政体模式,认为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是独立的不受干涉的,且这种权力只能由君主来掌握。
三:其反对“主权在民”的主张,认为君臣关系最初是通过相互之间的契约达成的,而一经成立之后便被永恒确立下来,人民必须服从于君主,就算君主在统治中有违契约之本意,人民也没有反抗的权利。
(7) 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条件:
一:环境特点:古希腊海洋岛屿的气候,复杂多变,造就了其典型的海洋文明,这种文明具有外向性、竞争性、流动性、冒险性的特点,为了适应这种独特的地理环境,古希腊创造了其独特的城邦文明,即以工商业海外贸易和海外掠夺为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二:社会背景:古希腊发展了最适应工商业发展需要的民主法治体制,自然而然创造了人类最早的民主法制社会,这种体制强调了以民主为基础,以法治为手段来保障所有城邦公民的平等和自由。
三:独特的种族性格:由于独特的地理条件,西方人很早就形成了独立自由的个性和竞争冒险精神,对这种个性和精神的追求造就了古希腊文明的法制精神。
(8) 古罗马法学家的法律分类思想:
古罗马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理解:概念更清晰、逻辑更严谨、把法律的分类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一:从法律的性质上区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整个社会的公共的利益,通过法律的方式规定国家的国体、政体、机构设置和法律的最高原则。私法是主权者制定的用于调解个人、集团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主要用来保护私有财产。
二:从法律普适性的角度分为自然法和万民法和市民法:自然法是对所有国家、民族、任何时期都普遍适用的法;万民法是在自然法基础上人制定的对所有国家和民族都适用的法;市民法是以自然法和万民法为基础,由各个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制定的适应本民族或国家的特点的法律,只在这个国家、民族和地区适用。
三:从法律形成方式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成文法是国家立法和主权者所制定和颁布的,以文字的方式公之于众的法律,一旦公布就有普遍的权威性。习惯法是由一定的历史传统、生活习惯、宗教观念所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认同和遵守的法律规则,没有形成法律文本,主要借助道德和传统的力量加以实施。
(9)简述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一:对原罪观念作了独特的新的解释:在他看来,人生而自由平等,没有罪恶,一切按自然法的原则生活,但当人违背自己和神的契约以后,就开始负有原罪,为了洗刷原罪获得解脱,人就必须制定各种反应神的法律,以惩罚自己的罪恶。
二:对法律的分类作了新的思考:强调世界最高的法是永恒法,是自然秩序的最高表现,是神的理性的体现,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认为《圣经》是人以文字形式撰写出来的,不可能是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永恒法即上帝在动物身上的体现,人是唯一具有理性的动物,可用自己的理性理解、反应和遵守上帝的理性;奥古斯丁认为人为的法首先应遵循永恒法的原则,然后按照神法、自然法的精神来实现人类社会的正义,人为法需由主权者颁布,以借助国家和教会的权威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三:对法的本质的理解:法的本质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这个理性首先是上帝的理性,其次是能理解上帝理性的人的理性。
四:对法的特点做了系统的研究:特别强调了认为法明确性和稳定性,同时通过神化法律的
方式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9) 马丁.路德宗教改革的法律思想:
一:强调宗教信仰是个人的自由选择而不是教皇和教会的特权,信和不信上帝也是个人自己的事情。
二:对基督教的禁欲主义作了严厉的批判,禁欲不能使人们得到拯救,一个人只有多做善事,努力工作,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得到上帝拯救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强调在上帝面前所有的基督教徒都是平等自由的,不论教皇、主教、牧师还是一般的平民教徒都不应该享有超越他人的特权。
四:强调在世俗国家中,王权高于教权,教权须为王权服务,以保证各个不同国家得到独立发展。
(10) 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贡献:
一:从哲学和文化的高度出发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作了深刻的法哲学思考,强调人们制定和修改法律应从人类整体文化角度出发,由于历史传统、民族性格、生活方式、地里环境、法律文化的不同,不同国家、地区在不同时代指定的法律都会有各自的特点。
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做了前所未有的系统深刻的思考,提出了著名的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认为研究和创造法律思想,首先必须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整理法律发展的延续性、继承性和批判性,从而发现其规律和特点,其次还必须结合比较研究的方法,从而发现不同国家,地区在不同时期的法律区别和联系,概括出最基本的精神和原则。 三:对立法的根据和原因做了深刻的思考,认为最深刻的原因是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人们之间争夺财产形成战争,于是人们通过契约方式制定法律来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关系,而拥有主权者,也需要暴力和法律。
(11)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一:其从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观点出发,对社会契约论作了详细的论证,强调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为实现和保障社会秩序和实现自己的权力。
二: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将权力委托给国家或社会,国家按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来行使这种权利,这种权力对人民来说不是让步而是委托。
三:国家在行驶权力时如果违背了人民的意志,人民有权收回这种权力,甚至推翻它。 四:契约通过法律的方式表现出来,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主权。
分析论述题
(1)试析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政体理论的异同
一:相同点:亚里士多德根据统治者是否追求城邦的公共利益和统治者人数的多寡把政体分为正常政体和恶意政体,其中正常政体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西塞罗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思想。
二:不同点:1:亚里士多德在提出正常政体的情况下,还分别指出了它相对应的变态政体,分别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而西塞罗却提出了三种政体的缺陷,君主可能会变成独裁者;贵族会变成阴谋集团;人民会变成一群乌合之众。
2:亚里士多德认为最好的政体是中间型政体,他认为,任何城邦都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等三个阶级,极富阶级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适合主导城邦,中产阶级主导的整体具有稳定性和代表性。雅力士多的还指出每种政体都是由三个因素组成:一是议事机构;二是行政机构;三是审判机构。而在西塞罗看来,最好的整体是混合政体,即罗马共和国政体,其既包含卓越的王政因素,同时,也把一些事情分出,托付给显贵们的权威,把一些事情留给民众协商和决定。他的混合政体中包括君主、元老院、人民大会和保民官等机构,他们各自掌管一定的事务,从而使它们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
(2)试述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观点:
一:天赋人权
二:社会契约
三:人民主权
四:法制和分权制衡
(3)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主要观点:
一: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生而具有财产权、平等权、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强调自然法索要体现的是人的永恒、绝对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社会所指定的法律就是为了保障和实现这些权利,任何违背自然法所赋予认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都是不合理的,必须防止的。
二:公民主权论:强调社会国家的政治、法律和其他权力都是公民委托给国家和政府的,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国家依据法律必须保证人民的整体利益,若违背了人民的意志,人民就有权推翻和撤换它。
三:分权制衡理论: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腐败和绝对化,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必须彼此独立、相互制衡、互不隶属,以保障公民权利。
四:权力的竞争机制:其基本的表现形式是多党制,为保障权力获得公平,所有个人和集团均有权利平等竞争,并通过全国人民的选举来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整个社会利益。
五:自由理论监督原则:为了保障权力的行使,更好的代表公民意志和全社会利益,所有公民均有思想和言论自由,监督评价权力运作,纠正行使过程中的偏差。
六:以民主为基础的法治理论:法律的制定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实行普选制,以保证国家法律的普遍正义性,是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运作能够符合全体人民的意志。
(4)试述古罗马共和时期的主要法律贡献:
一:将法律思想的创新和法律制度的建设结合起来,古罗马人以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为基础,结合帝国的现实,对古罗马的国家机器做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功能齐全,效率高的国家体系,这种体系一法治为基础,以合理的机构设置为保障,以公民自觉遵守为前提,顺义县了罗马帝国的稳定繁荣。
二:这个时期,法律文本的创造也是独一无二的,所创造的成文法是古代西方最全面最丰富的,如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罗马法大全》,汇编了各种法律思想,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5)试论古罗马共和时期的政体机构:
一:罗马的共和政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元老院、公民大会及行政长官系统
二:元老院在罗马共和国的共和政体中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
三:公民大会是全体罗马公民的集会,是普通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机构。
四:行政长官系统也是共和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执政官和保民官,执政官是共和国的最高官职,由贵族组成,保民官全称“平民保民官”, 以平民的保护人的身份出现。
五:这种共和体制分工合作,相互制衡。它的相互制衡不仅体现在元老院、公民大会和行政长官这三大政治组织之间横向的制衡上,而且还体现在权力体系的纵向关系,即平民与享有特权的贵族阶层之间的相互制衡上。
(6)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产生的原因:
一:文化背景:它继承和发展了宗教改革,文艺复兴所积累的符合资产阶级需要的法律思想观念。
二:根本原因:发展受到了封建行会制度阻碍,为实现自由竞争,建立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在政治和法律上消灭封建行会制度,同时资产阶级革命要求建立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这就需要建立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
三:在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了大批的法律精英,如卢梭;孟德斯鸠等,从不同的方面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建立做出了独特的贡献,提出了天赋人权、会契约等先进思
想。
(7)西方法律思想中主权观念的发展:
一:主权一词,最早由布丹作出,他提出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永久的权力,并强调了主权受自然法、社会契约和国家基本法的限制。
二:格劳秀斯主张主权在君的政体模式,认为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是独立的不受干涉的,这种权力只能由君主来掌握。他反对主权在民的主张认为人名必须服从于君主就算君主违背契约,人民也不能反抗。
三:霍布斯主张君主主权,认为君主的权力是无限的,不可推翻,其反对分权,认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国王一身。
四:洛克最早提出了分权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相互制衡。
五: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工合作,相互制衡,成为后来资产阶级政权建设的基本理论,对近现代许多国家政权建立产生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