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规政策问答--社会保险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问答
--社会保险篇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什么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并通
过建立基金,使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
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
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城镇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享受条件,主要包括年龄条件,
工龄(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 条件,以及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等;二是离休、退休、退职待遇标准,主要是针对不同的离退休条
件,而区别不同的保障水平;三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的筹措、基
金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检查等制度。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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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缴费年限后,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
调整待遇。3、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一次性发给,符合规定
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单位发放。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主要的、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而商
业养老保险只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形式。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国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商业养老保险
以盈利为目的,是企业经营行为,经济效益优先。3、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与对象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政府强制
性的特点,而商业养老保险受参保者经济状况与身体健康状况的限
制,双方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 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保障水平随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和物价指数变动调整,而商业养老
保险的保障水平只与被保险者缴费额有关,不考虑其他因素。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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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4、职工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目前个人按8%,
用人单位按20%的费率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作
为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以
下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个人缴纳的养
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代扣,随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起由
企业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5、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怎样缴费?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
机构开设的服务窗口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市、县区劳动保
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办参保缴费手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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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2008、2009年缴费比例为19%,
2010年缴费比例为20%。
6、职工中断劳动关系后,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职工
因各种原因中断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
以保留,职工再就业后,将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
可以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
缴费年限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通俗地讲:“无
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7、什么是缴费年限?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缴费年限就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的年限,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的长短,是劳动者能
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
制度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在
实行个人缴费之前的劳动贡献,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
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8、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年龄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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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
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
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
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出具住院病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
若男年龄不满50岁,女年龄不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
职。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为: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国
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9、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
何处理养老保险?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
系,不得一次性补费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本人自愿,经养
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可适当后延,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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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继续按月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够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
10、国家对退休审批权限如何规定?
答: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男职工年满60
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
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者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提前退休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11、企业破产、解散、兼并后,被一次性安臵人员如何缴纳养
老保险费?
答:目前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一些企业破产、解散或被兼并,
部分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解
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若被其他单位招用,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
目前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
年限)合并计算。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被单位招用,个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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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合计计算。
12、企业与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答: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只有在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满
15年以上时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高低也与职工的
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少有关。职工缴费年限长,个人
账户储存额多,则退休时待遇就高,反之则低。如果企业与职工不
缴纳养老保险费就会影响职工退休时的待遇,甚至一些职工因缴费
年限不够,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3、企业若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答:企业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作为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实行监督检
查和行政处罚;职工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
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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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什么是个人账户? 记账比例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
建立的,用于记录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划转记入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的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按照规定利率计息。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
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中的个人缴
费部分可以继承。我省统一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个
人账户的规模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
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15、职工中断劳动关系后,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职工因上学、失业、患病等原因中断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
关系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再就业后,将原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可以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
并计算,通俗地讲:“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16、参保人员就业单位发生变化,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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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同
一统筹范围(省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省、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的同时,须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
12月31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
中的全部储存额。
17、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意外死亡,个人账户怎样继承?
答: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或退
休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支付给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继承额为:
(1)企业在职职工死亡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
及利息;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死亡,其个人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全部继承;
(3)退休人员死亡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中的个人缴费及利息。
18、什么是缴费年限?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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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缴费年限就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的年限,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的长短,是劳动者能
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
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在实行个
人缴费之前的劳动贡献,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计算过
渡性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19、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越高吗?
答:对。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
养老金中的基础部分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能够形成“多工
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个人账户养老金
的计发考虑了退休人员平均寿命的实际情况。这样,参保时间长、
缴费工资高的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多。
20、退休后养老金还会涨吗?
答: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仅取决于退休时计发的数额,还
要随着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增加。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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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
度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
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我市退休人
员养老金经过多次调整,目前月人均养老金已达到了1154元。
21、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养老
保险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
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继续按照企业职工的
缴费办法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
老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档案移交至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
由本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
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女职工须满55周岁后办理退休)。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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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职工平均工资以办理退休时全省上年
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22、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何处理养老保险
待遇?
答:城镇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不满15年的,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一次性补
费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本人自愿,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
准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可适当后延,延迟期间继续按月规定
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3、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到达国家法退休年龄,累计缴
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
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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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人: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中人: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
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
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与“新人”相同。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月标准递减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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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人: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
员,仍按我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
整办法。
为使新老办法平稳过渡,设臵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
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以2005年我市计
算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准,平均缴费指数统一算至2005年12月。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
标准所形成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
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时,高出部分比例核定发给:2006年退休
的,按20%核发;2007的退休的,按40%核发;2010年退休的,按
100%核发。从2011年1月1日起,新老办法不再比较,基本养老金
按新办法执行。
24、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能否补缴
养老保险费?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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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
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
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1993年1月1
日后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其办理登记注册之
月起补缴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
息)。足额补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
28、企业漏保人员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怎样办理?
答:漏保人员是指未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且与企业具有事实
劳动关系的在编正式职工。(正式职工是指具有国家正式招工手续
和政策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固定工、合同工)。
29、参保事业单位如何进行缴费?
答:参保单位每月针对本单位人员变化情况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处报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市机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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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养老保险处征缴审核科按照人事部门为事业单位职工审批的
工资标准和征缴比例,每月向参保单位下达《征缴通知单》,单位
按照《征缴通知单》的缴费额将资金转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处指定的收入专户。
30、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是如何建立的?
答: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养老保
险帐户,参保职工个人每月缴纳工资总额的8%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并
按规定利率计息。
31、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能否提前支取?
答: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不
得提前支取。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一次性支取其个人帐
户储存额:⑴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本人可申请一次性
支取个人帐户余额;⑵死亡或经法院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
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余额;⑶调入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或未参
保单位,且在该单位退休的,其本人可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一次性
支取个人帐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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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参保职工在市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基金。参保职工调往本统筹范围以外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
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由统筹范围以外调入的人员,在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须将原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转入市机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如原工作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则按我市
规定的标准,补缴自2004年6月起至调入年月个人应缴部分;本规
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的,补缴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入年月个人应缴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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