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及其法律思想
萨维尼及其法律思想
自19世纪笛卡儿以降,理性的阳光在欧洲取得了一系列的胜利,自然法的信念使人们相信美好的社会可以由自己的双手依循理性建立起来,法国大革命鼓舞了欧洲各国的法学家,带给他们籍由立法建立强大而统一的国家的信念。四分五裂的德意志民族,处在了这一时代的关口。萨维尼于1814年发表《论立法和当代法学的使命》,对纯粹通过立法来构建法治国家并取得国家民族之统一表示怀疑和否定,从而提出法源于民族精神一说,奠定了历史法学派的理论基础。
萨维尼的法学思想使其成为了中世纪甚至是整个人类法学史上最伟大的法学家,但其思想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猛烈的批判,不仅在其在世的时候就遭到与其同时代的法学家的攻击:“作为思想家,萨维尼一致被视为一种极度保守的人物,他反对编纂法国式的法典,甚至反对法典本身。旧并且在后世依然招来毫不留情的评判:“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辩护,把农奴反抗辫子一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的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甚至是在远隔重洋的中国的20世纪,依然指责多多:“也恰恰在此,已有的文字表明,既往的汉语文明的法律心灵并无共鸣。相反。却多刀笔相加”。其思想被指责为庸俗的怀疑论和封建制度的辩护,封建复辟的代表:“历史法学派是轻佻的东西和庸俗的怀疑论”“这个学派代表德国封建贵族统治者的利益,是封建复辟思潮在德国的代表。是维护和保存封建制度的辩护士”。 然而事实又是如此么?让我们来仔细地品尝他的一生。
萨维尼以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为我们所熟悉,19世纪初期,他针对古典自然法学“空洞的推理”提出了实证的历史法学的方法,为世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观察和思考法律的角度。
以古典罗马法为研究素材,萨维尼运用诠释、历史和体系的方法,建构了一套独创的法律体系,赋予了法学近代意义上的科学性,为近代法学的发展作出了的贡献。德国近代私法的发展,可以说,就是建立在萨维尼的法学思想之上的产物。萨维尼在西方法学史上的重要地位,在中国法学近现代化的过程中被明显忽视了。一方面,当中国法律近现代化运动于19世纪末期发端,中国人开始大规模向西方学习的时候,历史法学派早己分为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两大分支;后来又被概念法学和自由法学运动分别吸收,萨维尼的影响只是暗含其中。另一方面,这也与萨维尼思想本身的复杂性有关。
在萨维尼近六十年的生涯中,其著作从早期在马堡大学的讲座、处女作《占有权论》,到中期纲领性文章《论立法和法学的当前使命》、6卷本《中世纪罗马法史》、《历史法学杂志》到晚期的8卷本《现代罗马法体系》,以及大量的书信往来,几乎涉及到所有的法学领域。 这些作品对不同的问题交错重叠的讨论和阐述,很容易给人一种凌乱和矛盾的印象。一方面,萨维尼提出民族精神法源说,赋予法律独特的民族性:从1814年的论战开始开始,萨维尼的名字就被历史把他跟历史法学派牢牢地拴在一起。应该说,在当时的德国,历史学派的兴起是历史的必然,当时的历史学派并不仅仅出现在法学的领域,而是在哲学、文学、艺术个方面都有迹象,只是在法学领域被萨维尼弘扬
到绚烂无比的程度,以致于人们把所有的目光都投向了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的主要理论都是由萨维尼来阐发的,也就是说,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几乎与萨维尼的论调相同。
另一方面,萨维尼又推崇罗马法,把罗马法看作是世界私法体系的渊源和理想——萨维尼认为法律并不是人为的能够制定的,没有任何的立法机关由制定法律的能力,法律并非是由立法机关的恣意:“一切法律均缘起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常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法学家——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法律乃是一个民族在历史的长期的生活中自发的、土生土长甚至是盲目的发展形成的,就如同语言一样,它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的体现,并与民族同命运、共兴衰:“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初期,法律如同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就具有一种固定的性质。正因为如此,萨维尼强调法律的研究必须从历史入手,从历史的源头来追溯法律的本质并且认为法律的本质就是民族精神、民族意识。基于对历史的这种浪漫情怀,萨维尼毕其一生都在研究古代罗马法,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方面,萨维尼提倡历史的法律研究方法,把法律看作一个“有机体”;另一方面萨维尼建立的法律体系却是通过概念推导出来的。
一方面,萨维尼一生都反对法典化,即使担任立法部长也谨慎对待新法的制定;另一方面,1900年《德国民法典》却是在其忠实的历
史法学学生的影响下制定的。
面对这些看似对立的命题,我们有太多的疑问和不解。但“如果我们将萨维尼看作一个特殊的理想主义者,我们便面临着这样一个诱人的假设和任务:很显然,因为萨维尼方法论思想中的某些基本理念和某些方面,前后连贯一致,条理分明,井然有序,因而人们才意识到并予以承认的。说真的,这些是相当抽象的,即便如此,却清晰有致。它们展现了一种确定不移的、实质性的有机的逻辑。”
如果从法律科学的角度来看,我们发现自始至终萨维尼对所有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评价都是围绕着法律的科学性展开的:无论是历史方法的使用还是体系方法的建构;无论是民族精神在法律中的引入还是罗马法因素在德国法律中的地位;无论是对法典化的反对还是对法律实践的思考,萨维尼都是以法律的科学性为标准的。法律的历史研究方法在萨维尼的法律思想中贯穿始终,但萨维尼并不是“为历史而历史”,法律的科学化才是萨维尼毕生追求的目标,才是他历史方法的目的。
借用历史的方法,法学从启蒙时期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哲学中独立出来,成为具体的、实证的科学;通过法律材料的体系构成,法学不再是单独的法规的简单堆积,而成为有机的整体。只有通过历史和体系的处理方法,法律才能获得科学性。法学在萨维尼那里,开始转变为法律科学。
萨维尼在不同的阶段,其思想不是一成不变的整块,清晰不变地呈现在我们眼前,而是不断地发展和成长着的。在每个阶段,他的侧
重点不同;在每一部作品中,他的展开方法也不同;而在同一个问题上,他的观点更是随着思考的成熟而呈现出不同的面貌。正是在对法律的科学性的思考中,萨维尼的法学思想的各个方面互相联系,成为一个发展的、开放的体系。
可以说,萨维尼法学思想的开放性和科学性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在对科学性的追求中法学思想才能保持开放性,而只有开放的体系才能成就科学性。根据萨维尼的传记作家斯托尔的划分,萨维尼的一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792年到1810年。这是萨维尼少年和青年时期,即求学和学术生涯的早期阶段,可细分之:1800年在马堡大学取得博士学位;1802年马堡大学开讲“方法论”讲座;1803年发表处女作《占有权论》,1804-08年在德国和法国的学术游历。1808—1810到兰茨胡特任教。萨维尼的整体学术思想的方向应该说在其早期阶段就已经建立起来。
第二个阶段要长一些,从1810年萨维尼来到柏林,参与柏林大学的筹备工作开始,一直到1842年他离开柏林大学的教职担任立法部长。这段时间是萨维尼学术生涯的主要活动时期,也是他人生最为重要的时期。1814年《论当代立法和法学的使命》的出版、1815年《历史法学杂志》的创立、1815—1831年《中世纪罗马法史》6卷本的出版为他带来当时法学界最高的声誉。以民族的法律源起说,以及历史法学法学派的建立为代表,萨维尼几乎影响了德国法学界整整半个世纪。
最后一个阶段从1842年到1861年萨维尼去世为止。1842年一1848萨维尼任普鲁士立法部长,其政治抱负在这一阶段充分展现;而同时,《现代罗马法体系》的陆续发表是他法学思想最系统、最成熟的表现。在对萨维尼的法学思想进行梳理的尝试中,把握萨维尼思想的宏大和全面发展是很困难的。因此,这篇论文只能就萨维尼在各个时期的主要著作和思想发展的轨迹作出简要的介绍和说明,并就萨维尼对近代法学的影响作出阐述。在早期的《法学方法论讲义》中,萨维尼开始把历史的研究方法和哲学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作为找寻法律科学的方法,把历史概念引入法律科学的建构上。同时代的《占有权论》正是这种历史方法在讨论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尝试。而在中期的《论立法和法学的当前使命》,萨维尼提出了民族精神在法律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在民族精神法源说的基础上,“有机的”法律体系成为可能。
作为萨维尼法律科学的起点,民族精神法源说成为他反对当时的法典化热潮的有力论证。晚期的《现代罗马法体系》则以庞大的体系构想展示了萨维尼的法律科学。单一的法律规范在萨维尼的精心安排下组成了一个完整、有机的体系。这一崭新的体系就是法律科学的具体形式。只有运用法律科学这把钥匙,萨维尼的法学思想才能从矛盾中还原出来,展现出其真实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