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提示]不要再白跑了!去派出所开具证明那些事~
不要再白跑了!居民身份证丢了,要办理临时身份证才能不耽误乘机、取款、考试;办理银行贷款,要提供房产情况证明、偿还能力证明……那么问题来了:这些重要的证明材料,哪些是我们公安机关办理的,哪些是办不了的?今天,静静就帮你理清这些清单,让你不会再跑错啦。
9类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事项。★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这几类证明,今后派出所或不再开具
1、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2、凡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够证明的5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3、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18个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3、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沉积、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4、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5、偿还能力证明;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7、亲属关系证明;8、婚姻状况证明;9、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11、实际居住地证明;12、人员失踪证明;13、保险事故证明;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17、房产情况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