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2017 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山西省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7.06编)
报 考 手 册
目 录
一、考试时间 二、考试收费 三、专业设置 四、报名流程 五、报考条件 六、注意事项 七、考场规则 八、违纪违规
政策法规
1.原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2.原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 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
3.原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
重要提示
1.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2. 应试人员逾期未参加考后资格审查,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3. 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在山西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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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时间
表一: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科目及时间表
日期
考试时间
上午9:00—11:00(2.0小时)
考试科目
1.建设工程经济(客观题)
9月16日
下午14:00—17:00(3.0小时)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 上午 9:00—12:00(3.0小时)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客观题)
9月17日
下午14:00—18:00(4.0小时)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主、客观题) (10个专业)
二、考试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发〔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6〕805号)的规定,山西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表二),考试费收取、票据发放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表二:山西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单位:元)
名称
考试科目
1.建设工程经济(客观题)(2.0小时) 一 级 建 造 师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3.0小时)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客观题)(3.0小时)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主客观题)(4.0小时)
合计
上缴 考务费11.0011.0011.0020.0053.00
省组织 考试费考试费 合计 50.00 50.00 50.00 60.00
61.0061.0061.0080.00
210.00 2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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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及票据领取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 大同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 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部门
地址及联系电话
太原市金刚里1号 0351‐5625671 3587090
大同市云山街2799号文赢湖办公楼西辅楼703室 0352‐7950250 朔州市开发区政务大厅住建窗口 0349‐8852568
忻州市公园东街政务服务中心六层 0350‐3093335 忻州市长征西街22号 0350‐3025453 吕梁市龙凤南大街 0358‐8210642
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194号711室 0354‐3201225
1 2 3
建管处
市场科
市场科
建管科
4
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市政科
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5 6
政务大厅
建管科
建管科
7
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市政科
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阳泉市开发区大连街174号 0353‐6668025 6668030
8 9
建管科
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 0355‐2026472 晋城市泽州路442号 0356‐2229241
临汾市鼓楼北大街94号吉宇商务北楼15层 0357‐2036721
临汾市鼓楼北大街94号吉宇商务北楼18层 0357‐2012958
运城市红旗东街251号 0359‐2222905
太原市坞城南路50#省政务服务中心 0351‐7731395
建管科
建筑业科
10
临汾市住房保障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城建科
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1 12
市场科 行政 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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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设置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采用闭卷笔答方式。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02.公路工程、03.铁路工程、04.民航机场工程、05.港口与航道工程、06.水利水电工程、11.市政公用工程、12.通信与广电工程、15.建筑工程、16.矿业工程、17.机电工程。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级别为:01.增报专业。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级别为:04.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级别为:02.免二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表四: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
名称
专业
级别
科目名称
1.建设工程经济(客观题)
02.公路工程
03.铁路工程 03404.考全科 04.民航机场工程 一
05.港口与航道工程 级
06.水利水电工程 建
11.市政公用工程 造
12.通信与广电工程 师
15.建筑工程 02.免二科
16.矿业工程 17.机电工程
01.增报专业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客观题)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主客观题)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主客观题)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主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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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名流程
一、报考人员通过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的链接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报名,使用网报平台必须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进行报名。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必须使用网报平台提供的“证件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处理方可被网报平台识别并上传。
二、报考人员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注册说明、报考须知、报考手册,遵守报名协议,按照注册用户、上传照片、填报信息、信息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的流程进行。 三、参加全部科目的报考人员,报名时报考级别应选择“考全科”,报考专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任选择一个专业以及全部或部分科目。续考人员报考专业和级别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保持一致,如专业科目为成绩合格有效科目,不可修改报考专业;如专业科目未通过,可修改报考专业,成绩通过的公共科目仍然有效;如修改报考级别,将按新考生进行管理,已有合格科目成绩不再滚动;
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报名时报考级别应选择“免二科”。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专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另选择一个专业报名时,报考级别应选择“增报专业”。
四、报考人员须谨慎填写报考信息,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修改;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交费成功后,任何信息不得修改。
报名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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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考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级别为免二科):
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 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增报专业 (级别为增报专业):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六、注意事项
应试人员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应试人员在答题前务必注意如下事项: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正确填(涂)客观题科目试卷代码;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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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场规则
考 场 规 则
一、考试开始前30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证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对。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始 2个小时内不得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
二、应试人员进场、退场必须进行签到、签退确认,自觉接受身份核对、携带物品检查。 三、应试人员应严格按考试要求携带考试用品。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考试开始时,应试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错漏填涂,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志。
五、应试人员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字迹模糊或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有皱折、污损等问题,可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处理。
六、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用笔在规定位置作答,书写要清楚、工整,填涂要规范、整洁。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传递任何物品。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共同创造文明和谐应试环境。
八、考试结束时,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经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收卷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应服从管理,接受监督,诚信应试。对未按规定作答,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传递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发送考试信息,扰乱考试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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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纪违规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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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节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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