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_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建立科学的设备缺陷管理体制、机制, 确保设备健康状态可控,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障机组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及基层发电企业,各有关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单位。
第三条 缺陷管理是日常生产管理的重要工作,是设备管理的主要环节,是点检定修管理的基础。
第四条 从源头抓起,严把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环节,为机组无缺陷投产运行奠定基础。
第五条 树立“动态零缺陷”理念,坚持“防消结合,分级监督指导”的管理原则。鼓励发现缺陷,反对发生缺陷。实事求是,及时消缺。
第六条 缺陷管理主要任务是监视设备劣化倾向,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出现缺陷及时消除,降低缺陷发生几率。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对不具备条件消除的缺陷, 制定监视和防控措施, 做好事故预想, 防止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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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蔓延或扩大; 发生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缺陷时, 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行。
第七条 基层企业是缺陷管理的责任主体,设备主管部门是缺陷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八条 建立、健全设备缺陷全过程管理机制, 利用信息化和在线监测等先进手段,从缺陷的预防控制、提出消除、验收恢复、统计分析到评价考核形成闭环管理。
第九条 消缺作业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调度规程》、《检修工艺规程》等有关规程、制度要求,严禁无票作业。
第二章 缺陷分类
第十条 设备缺陷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运行或备用设备存在影响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及污染环境的状况和异常现象。
第十一条 设备缺陷包括以下五类:
(一)一类缺陷:是指直接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需要立即停止主设备运行进行处理的设备缺陷;
(二)二类缺陷:是指设备参数已超标,但仍可继续监视运行,需要制定技术方案,结合机组检修或临时停止主设备运行才能消除的设备缺陷;
(三)三类缺陷: 是指在不停止主设备运行、不影响机组或全厂出力的情况下,通过设备倒换、系统隔绝即可消除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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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缺陷;
(四)四类缺陷:是指主辅设备及系统以外,对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不会构成直接影响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区域存在的缺陷;
(五)设备异常:是指设备运行参数或试验数据虽未超出规程规定,但已发生较明显的劣化趋势或设备状态出现异常,需要加强监视运行的隐性缺陷。
第三章 缺陷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职责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设备缺陷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监督分子公司对基层企业设备缺陷的管理,监督、指导基层企业一类设备缺陷的处理;
(三)组织解决设备重大疑难问题和具有共性缺陷的管理问题;
(四)组织分子公司进行设备缺陷管理经验交流。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职责
(一)贯彻集团公司设备缺陷管理有关制度要求,监督检查本办法在基层企业的执行;
(二)监控、指导基层企业一、二类设备缺陷的发生、处理情况;
(三)组织基层企业研究、解决缺陷管理的疑难问题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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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共性的专业技术问题;
(四)每月对所属企业设备缺陷进行梳理汇总、统计分析,形成《设备缺陷管理分析报告》在系统内发布,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五)组织基层企业进行设备缺陷管理经验交流。 第十四条 基层企业职责
(一)贯彻落实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设备缺陷管理与考核的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建立缺陷管理责任体系,加强考核追责;
(二)定期(月、年)对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形成《设备缺陷统计分析考核报告》,研究缺陷发生、发展的技术、管理等深层次原因,降低缺陷发生次数,避免同类缺陷重复发生;
(三)加强设备检修标准化管理,提高检修质量,确保检修周期; 加强设备异常管理,实施设备维护保养,控制和减少缺陷发生;
(四)每月由生产副职或总工程师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检修(维护)计划平衡会”,综合发电任务、运行方式等因素统筹布置和安排设备检修和消缺工作,下达“月消缺计划”; 设备管理部门根据“月消缺计划”,下达“周消缺计划”到集控中心等有关单位;
(五)对“检运一体”管理体制的企业要明确缺陷管理职责,保证缺陷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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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技术监督服务单位职责
(一) 为基层企业一、二类缺陷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受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的委托,监督指导基层企业设备缺陷的专业技术问题分析。
第四章 缺陷预防和控制
第十六条 新机组投产后,对运行中发生的设备缺陷及时消除,由于设计原因和安装质量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设备缺陷,要在首次机组检修中予以消除。
第十七条 加强设备检修质量控制,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机组A 级检修后连续运行180天以上。
第十八条 落实检修维护保养定期工作的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工艺规程、遵守工艺纪律,强化设备预防性工作,开展设备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设备缺陷。
第十九条 强化重复性缺陷管理与考核,成立专项(专题)技术攻关组,采取可靠措施消除缺陷。
第五章 缺陷发现和录入
第二十条 缺陷发现
(一)严格执行设备定期轮换、定期试验及巡检制度,及时发现设备缺陷;
(二)点检人员按照点检标准开展点检工作,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及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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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行、维护人员对设备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缺陷录入
(一)基层企业必须建立设备缺陷管理信息系统,四类及以上缺陷必须全部录入系统;
(二)做好缺陷分类录入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杜绝缺陷“高类低挂”;
(三)运行人员、检修人员、点检员以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均可录入缺陷;录入人员对缺陷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第六章 缺陷处理及验收
第二十二条 缺陷处理
(一)一类缺陷发生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分子公司、集团公司汇报,集团公司掌控一类缺陷的处理情况;
(二)二类缺陷发生后及时向分子公司汇报,分子公司掌控缺陷处理情况;
(三)缺陷处理时限规定
一类缺陷:确保安全,立即停机、停炉、停电进行处理,并明确消除时间;
二类缺陷:结合近期的计划检修或停机、停炉、停电等机会尽快进行处理,并明确消除时间;
三类缺陷:具备条件尽快消除,减少非计划夜间消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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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不具备条件处理的缺陷,应制定预防缺陷扩大的措施和处理计划,经企业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缺陷验收
一类缺陷消除后分子公司要到现场验收; 二类缺陷消除后,企业设备、运行、检修等相关人员要现场共同验收;三类缺陷消除后,检修人员与运行人员要现场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在设备缺陷管理系统中闭环,恢复正常状态。
第七章 缺陷统计分析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基层企业每月对设备缺陷发生次数、消缺率、重复发生次数、发生原因等进行对标统计分析,总结和摸清缺陷变化规律,为设备检修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缺陷数量对比分析要具有可比性,应以机组实际运行方式为准,考虑在相似的机组、设备运行状态下的缺陷数量变化。
第二十六条 一、二类缺陷应形成专题分析报告,重点分析缺陷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点检人员是缺陷管理的执行主体,检修维护人员是消缺的责任主体。检修维护人员自己发现的缺陷不纳入考核,运行巡检人员发现的缺陷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基层企业每月组织召开“检修计划平衡会”,主要领导、主管生产、经营、燃料、物资领导和有关部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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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员及检修、运行专业管理人员参加。
月“检修计划平衡会”上通报缺陷分析情况,讨论缺陷成因分析的准确性、合理性,通报考核结果;会后在企业内部公布《设备缺陷统计分析考核报告》,并上报分子公司备案。重点对重复性缺陷原因及处理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降缺陷措施。对有技术难点的缺陷,专题或立项攻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基层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设备缺陷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 86号)停止使用。
附件1:**公司(企业)**月设备缺陷发生统计表 附件2:设备缺陷统计分析考核报告 附件3:设备缺陷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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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司(企业)**月设备缺陷发生统计表
(Excel 文件)
主管生产领导: 审核: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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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设备缺陷统计分析考核报告
(word 文件)
一、缺陷情况
二、原因分析
三、暴露问题
四、防范措施
五、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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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设备缺陷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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