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菁英计划
广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172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战略性人才储备,满足建设创新型城市对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参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设立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优秀学生,重点资助这些高校,科研院所中与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关联性专业的优秀学生,特别是与广州重点发展行业,重点产业领域密切关联的专业的优秀学生到国际知名高校相关专业,师从一流导师学习深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加强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管理,成立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育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派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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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牵头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组建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市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联盟,根据形势的变化,共同做好留学人员的回国使用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牵头项目实施。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对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员进行初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审定;联系需教育部支持和指导的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全市产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的人才需求。
市科信局:负责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的人才需求。跟踪派出留学人员回国参加留交会。
市财政局:负责本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及时下达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出公派留学年度专业目录;组织留学人员的常规管理;指导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留学管理中心”)接收申请材料,组织资格审查,实施留学人员常规管理,接收与管理定向培养单位培养经费,实施项目档案管理,发放留学人员学费,生活费及国际旅费,提供留学人员档案和户口保管,出国前培训,证件办理,签证服务,办理派遣证,国外学历证明等;并将回国后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推荐到广州地区的博士后工作站继续开展研究。
市国资委:负责提出企业用人需求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组织所监管企业参与和支持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引导所监管企业积极引进学成回国的留学人员工作或任职。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科研处,负责对外发布项目有关信息,并接受与项目有关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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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五条 本项目资助类别分意向培养留学人员和定向培养留学人员两类。意向培养留学人员是指申报时具有学成归国后服务广州的明确意向,但尚未明确具体的服务单位的研究生;定向培养留学人员是指申报时已明确学成归国后在广州的服务单位的研究生。
第六条 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一)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6-60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具体期限以联合培养双方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资助的学科、专业
资助留学的学科,专业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汽车,石化,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金融,商贸,设计,物流,会展和公共管理等,为我市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人才储备。每年具体资助的学科专业方向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广州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册全日制优秀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自愿在学成后回国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规定及国外接受高校的入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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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心健康。附录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
本项目不接受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类别及要求
(一)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申请时应为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派出前应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雅思/托福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年份的第二年。
(二)联合培养博士生。
申请时应为全日制在读博士一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推选单位出具的外语考试(核)证明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推选单位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虽然不能得到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也可申请学费资助:申请专业符合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申请人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各方面均有突出表现;各项学习成绩优秀,其中,核心课程成绩在年级(班)前20%;拟留学单位为世界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国外导师有极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予以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总额不超过当年攻读博士学位人数的30%。联合培养博士或联合培养博士转为在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不属于学费资助范围。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采取发布专业需求计划,学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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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调研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重点产业发展前景,征询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向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人才需求专业目录。
第十三条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业目录,起草申报通知,并在征求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发布。
第十四条 在册学生申请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的,须按项目和专业要求,先自行向外方院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取外方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后,再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 参与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与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选派留学生合作协议书》,将本项目与本单位各种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衔接起来,确保真正优秀的学生能获得候选资格。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第十七条 参与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于每年4月底前统一向留学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推荐联合培养博士生不得超过总推荐数的60%,申请资助学费的人数不得超过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数的15%。
第十八条 留学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供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挑选,并签署个性化定向培养协议。
第十九条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优先考虑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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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并将通过评审入围的候选人员名单,拟资助学费额度及资助期限,报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的留学人员定向培养单位应在公示期结束前与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定向培养协议书》,并将定向培养留学人员全部培养经费的40%交留学管理中心代管。
第二十一条 公派留学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公派留学人员必须在派出前与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并办理公证。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已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的学生发出正式资助通知,留学人员凭资助通知,到留学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资助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意向培养研究生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定向培养留学人员由市财政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60%,用人单位承担40%。市财政资助经费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资助选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并提供往返1次的国际旅费。国际旅费标准为欧美地区人民币0.8万元,日韩及澳洲地区人民币0.6万元。生活费的资助标准为人民币1.3万元/月。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留学人员资助学费,学费资助标准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本项目的资助期限不超过入选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期限。确须延长资助期限的,须经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 留学管理中心负责本项目资助的生活费,国际旅费,部分学生学费的发放及留学人员在外日常管理工作。留学期间,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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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留学管理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留学管理中心确认接受资助的留学人员确实无法完成既定学业的,由留学管理中心报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停止对该留学人员的一切资助,并将定向培养单位提前支付的资助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培养单位。
第七章 回国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养留学人员完成既定学业后,应按定向培养协议回培养单位工作。意向培养留学人员完成既定学业后,可由市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联盟推荐就业,亦可参加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及教育部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按照专业特长和研究兴趣,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创业。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在穗服务满5年(含博士后在站时间)以上的,不需返还培养经费;不满5年的按比例返还培养经费。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学习期间由于专业调整,兴趣改变,个人发展意向等原因,导致完成学业后,超过5年不能回国服务广州的,应全额返还培养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入选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再由留学管理中心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相关管理规定及《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二 条获得资助的入选留学人员构成违约的,应按《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