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 审查工作规范化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粤府法〔2008〕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我办制定了《广东省政府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范化评价标准(试行)》,作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评价的基本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该标准试行期为两年,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政府法制机构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范化评价标准(试行)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主要工作制度建立健全。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制度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制度
(三)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四)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制度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处理和审查工作制度
(六)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机构和人员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机构、人员数量、人员素质与工作要求相适应。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人员数量
地级以上市政府法制机构专职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县(县级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专职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人员素质
1.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性质、内容、程
序有准确的认识。
2.熟悉与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3.工作作风严谨,沟通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能力良好。
三、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
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全部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
1.合法性:
(1)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涉及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有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
2.合理性:
(1)所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2)针对行政管理事项设置的有关制度是否遵循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3)是否合乎社会公平正义。
3.协调性:文件内容与已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相互协调,不存在冲突。
4.可行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合实际,易于操作。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的主要程序
1.形式审核:对送审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进行审核。
2.内容审核:对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协调、可行进行实质
审核。
3.制度论证:
(1)调研:就文件设置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性等,征求各方面意见,会同起草部门开展实地调查研究;
(2)听证:就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举行听证会,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4.制度协调:就文件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进行协调。
5.形成草案:会同起草部门对文件送审稿进行协商修改,形成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6.提交审议:将文件草案及其说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四、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经过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统一发布。
(一)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涉及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有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程序
1.形式审查:对送审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2.内容审查:对文件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3.协商修改:文件内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对文件内容进行协商修改。
4.出具意见:制定机关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修改稿内容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提出同意发布的审查意见。
5.落实发布:对通过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规定载体统一发布进行跟踪落实。
五、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一)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
1.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报备规范性文件文本数量齐全、形式完整,并按照要求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渠道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1.对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登记,发送备案回执。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制定机关予以补正。
2.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后,逐一及时进行审查。
3.经审查发现文件内容明显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积极与制定机关沟通,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违法、不当事由成立的,发出备案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自行改正或者撤销。制定机关拒不改正和撤销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六、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对于本级政府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本级政府无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在
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一)行政复议案件中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1.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请本级政府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2.本级政府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认为有必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3.其他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转送本级政府处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的内容
1.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出违法条款的,重点针对指出条款进行审查。
2.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未指出违法条款的,针对与行政复议案件所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条款进行审查。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处理和审查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对本级政府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处理程序
1.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本级政府处理权限范围的,予以受理。
2.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虽然属于规范性文件但不属于本级政府处理权限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审查建议
人。
(二)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
1.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书明确指出规范性文件违法事由的,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与违法事由有关的内容。
2.对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疑问的,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3.经审查发现文件内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积极与制定机关沟通,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违法事由成立的,发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自行改正或者撤销。制定机关拒不改正和撤销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八、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规定期限要求,及时对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一)定期清理工作
1.每隔两年对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2.已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清理意见。
(二)不定期清理工作
1.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及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2.根据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的部署或者决定,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清理工作程序
1.确定清理范围。
2.规范性文件实施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3.在上述初步清理意见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4.向本级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5.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主题词:法制 规范性文件△ 评价△ 标准 通知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处 2008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