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沉默权制度的见解
木半水第27卷第4期
V01.27
No.4
绥化学院学报
JoumalofSuihuaUnivers畸
2007年7月
Junlv.2007
对中国沉默权制度的见解
徐洪军
(绥化学院政法与经济管理系黑龙江绥化152061)
摘要: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目前在许多国家得到普遍确立。随着我国签署加入了联合国《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此引发了有关沉默权的争论,而且讨论日趋激烈。在沸沸扬扬中,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那么到底什么是沉默权?我国现行法律有没有规定沉默权?我国要不要引入沉默权?这些问题都急需解决。本文从沉默权制度的概念、沉默权制度在中国面临的情况、沉默权的限制及构建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力图通过本文来表达一种关注。
关键词:沉默权;沉默权制度;限制性中图分类号:D9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499(2007)04—0030-03
一、何谓沉默权
沉默权作为公民的一项诉讼权利,是随着西方社会经济基础发展到J定阶段,随着民主、人权保障的提高,在法律发展到一定要求而出现的,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沉默权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西方学者对沉默权的理解主要从4个方面出发的:
(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它证据。
(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三)是警察、检察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四)是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己的陈述,法庭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出于非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西方国家普遍认为的沉默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权。是在不利于己的情况下保持沉默。在有利于己的情况下打破沉默,作有利于己的陈述的特权。
中国国内学者在理解沉默权的时候,比较公认的观点是:沉默权至少应该包括有三层含义:一是享有沉默权的主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
与被追诉者相对应的是追诉者,包括公安、司法人员;三是行使沉默权的方式是完全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根据崔敏教授的意见:沉默权(Themght
to
Silence)是指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它包括明示沉默权和默示沉默权。笔者非常的赞同这个解释,崔老师的定义,不仅指明了沉默权适用的对象,更加的指出沉默权适用的阶段,简短精练。正是基于此,本文也以这个概念为基础来阐述下面的内容。
二、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但直到18世纪后期辩护律师大量介入导致刑事审判对抗化之后,才正式确立了沉默权制
度。但这时是不分明示和默示的。1912年首次制定循经多次修
改)的《法官规则》,明确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先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其告知语为两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如果警察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径行向被拘禁的嫌疑人讯问,所取得的供词便有可能被法庭以取证的手段不合法而排除于证据之外。明示沉默权”在英国正式确立。这是沉默权制度发展的一大进步。
美国的沉默权制度源于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原则。不过,学者们认为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来看,其条文中并未出现“沉默权”—词,因而,充其量也只能将
木[收稿日期]2006-12埘
'Ic水[作者简介]徐洪军(1980一),男,黑龙江绥化人,绥化学院政法与经济管理系助教。
其解释为它只是确立了一种“默示沉默权”。而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规定警察在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后,在对其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会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雇请律师为你辩护。”警察在讯问前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而直接讯问嫌疑人,由此取得的供述将被法庭以程序违法而排除于证据之外。而这适用于各种情形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例,将原来的“默示沉默权”正式变为“明
示沉默权”。
士认为我们存在沉默权制度,实际上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甚至有些地方率先的搞起来零口供,取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都只能是没有根基的一种失败的尝试!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不是简单的适用几个地方和几个案子就能建立的。
(二)中国对沉默权制度应做的选择。从原则上来说,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的权利,但对某些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的严重犯罪,如贪污贿赂等官员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等,如果适用了沉默权制度,又与我们所提倡的精神和立法的初衷不符,因此这个时候又不应适用沉默权。那到底要怎么办呢?这实际上也就涉及到了很多学者所提出的有限沉默权制度。笔者亦持此观点,阐明论据如下:
1.建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1)可行性。沉默权的遵循的是“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它奉行于这样一种观念:个人尊严是一项与人性共存的自然权利,个人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按照这个理念,刑事诉讼是被迫诉的个人同作为控诉方的国家之间的抗争,由于国家拥有强大的权力,当事人显然处于弱势,因此必须约束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沉默权是维持政府与个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客观需要。而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个角度来看,为侦查权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它使警方去增加经费投入,改善装备、设施,提高自身素质。很多国家的诉讼实践证明,警方为应对沉默权,确实做了巨大的努力,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这是实行沉默权制度的最大好处。沉默权带来的又一大积极意义是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心理,导致警方为禁止刑讯逼供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很多学者认为刑讯逼制度的影响;封建特权思想作怪;不愿做深入细致艰苦的调查研究工作;对刑讯逼供者处罚偏轻、打击不力等等。我们去各个击破每一个导致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不现实的!惟有建立一个好的制度,来从根本上扼杀刑讯逼供,那就是沉默权湿度。陈光中主编《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对这个问题有很深的阐述。
(2)限制性。沉默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一概的不分情形的适用,势必会被有些违法份子利用,对沉默权的限制也是各国的通例,它并不是否定沉默权制度,而恰恰是为了完善它。反对沉默权的最主要的理由,概括来讲有三点。
①真正无罪的人需要的是让他陈述和辩解,他不需要也不想沉默。
②沉默权的的实施,无助于对真正的弱者一被害人的保护。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着眼点放在了保护被追诉者。却对被害人的权益熟视无睹,这是不公平的。
③沉默权对警察侦破犯罪设置了障碍。实践表明:在司法中运用沉默权的,大都是累犯、惯犯,它使很多恶贯满盈的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从这几个角度看,实行沉默权弊大于
属于“大陆法系”的欧洲几个国和日本等,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原本不承认被告人有沉默权。在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两大法系的交融,大陆法系各国也效仿英美法系,加强了诉讼中的对抗性,逐渐引进了沉默权制度。但各国的法律对沉
默权的表述和实际运作方式略有不同,其适用范围也不尽一
致。在我国有一些学者对这个问题有所关注和论述!
二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造成的灾难,使得保护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司法制度,沉默权制度更是得到法律各国政府广泛关注。终于在1966年12月16日,第21界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绝大多数国家先后确认了沉默权,至此,沉默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普遍的确立。
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至1993年,已有110人、被告人沉默权,势必对侦查破案造成巨大的障碍,但从另一
三、沉默权制度在中国
(一)关于沉默权的争议。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修订刑事诉讼法典及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来关于沉默权问题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中国目前是否有沉默权议,“肯定说”、“否定说”各执己见。“肯定说”:认为将沉默权引进我国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确立沉默权制度。“否定说”认为沉默权制度具有两重性,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对抗警察侦讯的避风港。在当前刑事犯罪猛增、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不宜规定沉默权。对其采取排斥的态度。笔者认为将沉默权置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背景中进行沉默权对我国传统诉讼制度的冲击力研究的思路是正确的,但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即制度移植过程中沉默权对我国传统诉讼制度的冲击力。
我国是否确立了沉默权或者规定了沉默权制度的某些内容了呢?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沉默权,理由是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还未确立沉默权制度,来看看我国的立法规定,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同时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这与沉默权的“有权拒绝陈述”相违背。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并未确立沉默权制度。笔者认为,中国部分学者和司法界人
制度?是否应该确立沉默权制度,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很大争供现象在中国仍然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封建社会证据
利。
第五,明确沉默权的价值。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从实际运用角度来说来说,沉默权确会使一些犯罪分子逃避制裁,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它的价值。从比较学的角度来说,利大于弊,贡献居多。
以上5个理由,是说明我们要坚定不移的建立和运用沉默权制度,但诚如第五点所说,为了把利用沉默权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降到最底,我们还要对沉默权有所限制,笔者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就不应该适用沉默权制度。
第一,被控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重大复杂的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毒品犯罪。
第三,反贪污贿赂领域的犯罪。
第四,特殊情形的例外,这主要是一个弹性的国际惯例的规定。
以上四点,最少从理论上做到了防止利用沉默权制度,规避犯罪的目的。剩下的就是实践的问题了。
综上所述,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由于我们是一个司法资源不足和个人权利难以充分张扬的的国家。因此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必会经历一个艰难过程。总之笔者认为,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中国有引进的必要,但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水平和国民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物质水平比较低的时期,完全的确立沉默权制度也是不现实的,这就是为什么笔者赞同要建立限制性沉默权制度。
这也只是反对沉默权制度的几个比较公认的理由,这里面是有合理成分的,那是否全盘的否定沉默权制度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应该这样来面对沉默权制度。
2.有限沉默权制度的构建。结合国外沉默权的发展和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在中国应当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具体应该这样来构建:
第一,去掉刑事诉讼第93条关于如实陈述义务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如实回答”义务与沉默权原则背道而驰,而且容易导致强迫供述,助长刑讯逼供的孳生。93条的规定实际上成为沉默权制度建立的第一个立法障碍。因此,确立沉默权的前提,就是必须放弃第93条的规定。而且从立法上讲,去掉93条,对整个刑事诉讼法的体系和内容上没有丝毫的影响。
第二,放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我们不否定其在特定历史时期所起的重大作用,但在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心理素质不断提高的今天,这项制度也正失去他往日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再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无法律依据,即使一些重犯真的坦白了,也不见得要从宽。我们可以把坦白与抗拒用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品质的衡量,以便当他们无罪或从归社会后作为他们社会的~种评价标准。
第三,认真的履行权利告知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行使沉默权之前明确地告知其权利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也自然的应为我们所采用。对于告知权利的时间,应当是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开始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以明确的方式告知他有沉默的权利。当犯罪嫌疑人要求行使沉默权时,询问即应终止。如果违反告知程序,或者在犯罪嫌疑人主张沉默权时进行询问,所得的证据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无效。
第四,沉默权应当通过立法来确认,使沉默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补充规定,或者在单独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出具一个司法解释。这点实际上是沉默权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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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一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4]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刘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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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沉默权制度的见解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引用次数:
徐洪军, Xu Hongjun
绥化学院政法与经济管理系,黑龙江绥化,152061绥化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2007,27(4)0次
参考文献(4条)
1. 何家弘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2000(06)2. 晏向华 应审慎推进沉默权 2003
3. 陈光中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20024. 孙长永 沉默权制度研究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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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包括三部分:一、沉默权的历史及理论根据.二、在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在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第一部分首先简单介绍了沉默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然后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沉默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了描述.1、沉默权的思想渊源来自基督教的学说和教义及欧洲大陆普通法.中世纪教会法认为,人们应该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过,但不得强迫他们将自己的过错告诉任何人.2、作为沉默权存在前提的"不自我控告权"的确立.3、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约一个世纪的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沉默权开始在英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形成.4、"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的权利"确立,其标志是美国联帮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之后,这一特权在美国发展为沉默权制度.5、沉默权在国际人权法上的确认和发展,其标志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它国际公约.第二部分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在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述.其必要性体现在:首先,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条约必须履行"是一项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中国政府已签署的多个国际公约都包含有沉默权条款.其次,沉默权制度是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完善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促进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的需要.最后,建立沉默权制度是树立公众对刑事程序的信心,维持刑事程序正常运作的需要.第三部分提出了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首先提出了中国沉默权具体制度设计的方略.既不要对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前景过于理想化,也不要对其可能带来的副作用过于悲观.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既不要食洋不化,盲目照抄,又不能盲目排斥,要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中国建立沉默权应根据中国国情采取分阶段逐步建立的策略.具体制度设计包括:1、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2、废除刑诉法中明显与沉默权矛盾的条款;3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4、废除对律师帮助权的诸多限制;5、提高公安工作管理水平,加强公安人员素质和警方的科技装备水平,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6、规范警方的侦查行为,加强对警方侦查行为的内外部监督;7、建立鼓励供述机制,主要包括辩诉交易制度、起诉豁免、证据豁免制度;8、完善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体系,包括自白规则、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有罪判决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9、在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规定明确的沉默权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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