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恐怖主义犯罪
刑法作业课程论文
题目:试论恐怖主义犯罪
姓名:张岩
学号:S13500311
班级:2013级法本法硕
试论恐怖主义犯罪
摘要:恐怖主义犯罪已经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其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必须明确什么是恐怖主义犯罪,以达到对恐怖主义犯罪不枉不纵,并引导人民群众加入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队伍中来。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
在刚刚过去的半年的时间里,我国先后发生了3.1云南昆明火车站砍人事件、4.30乌鲁木齐火车南站暴恐案、5.22乌鲁木齐巴克区公园北街早市暴恐案、
6.21新疆喀什叶城县公安局办公大楼遭袭案等严重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案件,造成了大量无辜平民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全国各地笼罩着恐怖气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威胁到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打击暴力恐怖主义犯罪刻不容缓。
相对于日趋严重的暴力恐怖主义犯罪而言,我国在有关惩处该类犯罪上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不利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确定。二、刑法上有关该类犯罪的规定不足,不利于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长期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惩处恐怖主义犯罪。三、没有形成稳定性、制度化、法律化的惩治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措施。在本文中对以上问题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法治社会,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则何种行为应当被划定为恐怖主义犯罪,必须按照刑法规定的概念确定。目前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概念存在的争议主要在于是否必须具有政治目的,个人、国家能否成为犯罪主体。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政治目的不是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组织和个人均是该类犯罪的主体,对于国家是否可以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主体未加规定。
1,将政治目的排除在恐怖主义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符合国际潮流,有利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如果要求恐怖活动犯罪必须具有政治目的,有时会与政治犯罪相混淆,又由于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恐怖活动犯罪分子常常利用这一漏洞,假借被国际社会公认的“政治犯不引渡”这一国际公法原则,逃避刑事制裁。
2,一方面,组织可以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主体。恐怖主义活动犯罪之所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因为其往往身披企业、集团等组织机构的外衣。最主要在于其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其拥有完整的运转系统,包括组织策划、经济来源、恐怖主义教育、武装力量等都有专人负责,持续运作,任何一次恐怖主义犯罪活动都是经过严密策划,类比于单位犯罪,犯罪意图不是某一单个人的意思,而是在整个组织内形成共识,犯罪目的亦是为了整个犯罪组织,他的实施者都具有严密的组织纪律性,每次恐怖主义活动都是执行组织的任务,才使得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很难根除,因此恐怖组织当然符合犯罪主体条件。
另一方面,我认为个人肯定能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但必须必须严格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等,做到罚当其罪。如前所述恐怖主义犯罪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每次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实施都是个人在实施恐怖组织的决意,而不是个人在执行个人的犯意,但是同时对于个人而言其能够认识到其加入的是恐怖组织,实施的是恐怖主义活动,符合犯罪主体要件,应当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里,犯罪行为实施者往往并不是主犯,而更多地是从犯、胁从犯,刑法裁量时应当区别对待,准确量刑,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最后,国家作为该类犯罪主体的争论,我认为暂时可以搁置,因为国家涉及事项较为复杂,不易确定,亦不易惩罚,因为根据国家主权主义,国家主权不受侵犯,目前世界上没有哪一个组织可以凌驾于国家之上,对国家予以制裁,同时国家作为该罪主体的话还会被一些国家打着反恐旗帜破坏别国主权。
恐怖主义犯罪的最主要的特点在于,造成恐怖气息。恐怖主义犯罪通常采取暴力方式实施,并且主要针对平民实施,且其实施时间、地点具有不确定性,通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其这些特点使得民众缺乏社会安全感,极易笼罩在恐怖气息之下,扰乱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社会恐慌。
随着社会的发展,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施方式也在发生变化,暴力不再是其唯一的手段,非暴力方式亦被作为其犯罪手段,因此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应当与时俱进,及时补充完善。因此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应担阐明其组织性、造成恐怖气息目的性、概括性、持续性。
二,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立法上的不足及建议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只有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直接规定,而且属于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应对复杂多变的恐怖主义犯罪显得力不从心,亟需为司法机关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提供更加科学严谨法律法规支撑,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在法治理念下,面对越来越严峻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挑衅,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为了国家的法治建设,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恐怖主义立法。建立专门的恐怖主义立法,对该类犯罪予以专门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司法部门严格执行罪行法定原则,准确定罪,判处刑罚,及时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也符合国际人权保障的规定。另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识,并主动加入打击恐怖犯罪活动行动中来,同时起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三,恐怖主义犯罪的惩处和预防中的问题及对策
如前所述,我国没有专门的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没有专门的反恐机构,没有形成稳定性、制度化、法律化的惩治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措施。现有刑法规定又过于原则,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司法机关既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办案,使得法院有时无法可依,只能按照普通刑事案件予以审判,起不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
目前我国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更多地是处在特殊预防阶段,往往是在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发生后,依赖于刑事政策的指导,开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虽然可以快速的侦破案件,但是由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跨国性,其主要人员往往在境外,很难被逮捕接受审判,对恐怖组织根基无法动摇,因此依靠刑事政策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并不能彻底铲除恐怖组织。依靠刑事政策有可能造成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出于政策的目的对于恐怖组织的非主要犯罪分子有可能量刑过重,容易导致偏离法治的轨道。同时由于政策的非持久性,恐怖主义犯罪在社会中造成的恐怖气息并不能彻底清除,人们对于社会的安全感不能完全恢复。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就应当:一,建立专门的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使得司法机关有法可依,保证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二,在建立专门的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反恐机构,使得国家形成对恐怖主义犯罪稳定的、持续的打击。三,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实现反恐信息共享,彻底打掉恐怖组织。四,依靠群众,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单独依靠国家机关不足以彻底清除,就需要对人民群众进行恐怖主义知识教育,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认识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的重要性,引导人民群众积极主动的加入打击恐怖活动中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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