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 债券的特征与类型
第三章第一节 债券的特征与类型
一、债券的定义与特征
(一)债券的定义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上规定资金借贷的权责关系主要有三点:第一,所借贷货币的数额;第二,借款时间;第三,在借贷时间内应有的补偿或代价是多少(即债券的利息)。
债券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发行人是借入资金的经济主体;第二,投资者是出借资金的经济主体;第三,发行人需要在一定时期付息还本;第四,债券反映了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是这一关系的法律凭证。
债券的基本性质: 1.债券属于有价证券。首先,债券反映和代表一定的价值。其次,债券与其代表的权利联系在一起。 2. 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 3. 债券是债权的表现。
(二)债券的票面要素
1. 债券的票面价值:是债券票面标明的货币价值,是债券发行人承诺在债券到期日偿还给债券持有人的金额。
债券的票面价值要标明的内容主要有:要标明币种,要确定票面的金额。票面金额大小不同,可以适应不同的投资对象,同时也会产生不同的发行成本。票面金额定得较小,有利于小额投资者,购买持有者分布面广,但债券本身的印刷及发行工作量大,费用可能较高;票面金额定得较大,有利于少数大额投资者认购,且印刷费用等也会相应减少,但使小额投资者无法参与。因此,债券票面金额的确定也要根据债券的发行对象、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及债券发行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
2. 债券的到期期限: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时间,也是债券发行人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时间。
决定偿还期限的主要因素:资金使用方向、市场利率变化、债券变现能力。
一般来说,当未来市场利率趋于下降时,应发行期限较短的债券;而当未来市场利率趋于上升时,应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这样有利于降低筹资者的利息负担。
3. 债券的票面利率
影响票面利率的因素:第一,借贷资金市场利率水平。第二,筹资者的资信。第三,债券期限长短。
一般来说,期限较长的债券流动性差,风险相对较大,票面利率应该定得高一些;而期限较短的债券流动性强,风险相对较小,票面利率就可以定得低一些。
4. 债券发行者名称:这一要素指明了该债券的债务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4个要素虽然是债券票面的基本要素,但它们并非一定在债券票面上印制出来。在许多情况下,债券发行者是以公布条例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宣布某债券的期限与利率。此外,债券票面上有时还包含一些其他要素,如,附有赎回选择权、附有出售选择权、附有可转换条款、附有交换条款、附有新股认购条款等等。
(三)债券的特征
1. 偿还性: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这一特征与股票的永久性有很大的区别。
2. 流动性:指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流动性首先取决于市场为转让所提供的便利程度;其次取决于债券在迅速转变为货币时,是否在以货币计算的价值上蒙受损失。
3. 安全性。
一般来说,具有高度流动性的债券同时也是较安全的,因为它不仅可以迅速地转换为货
币,而且还可以按一个较稳定的价格转换。
债券投资不能收回的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即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或者偿还本金。第二,流通市场风险,即债券在市场上转让时因价格下跌而承受损失。
4. 收益性。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债券收益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利息收入;二是资本损益,即债权人到期收回的本金与买入债券或中途卖出债券与买入债券之间的价差收入。三是再投资收益。
二、债券的分类
(一)按发行主体分类: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
1. 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国债,其主要用途是解决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或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和弥补国家财政赤字。有些国家把政府担保的债券也划归为政府债券体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
2. 金融债券。
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信用度较高,因此,金融债券往往也有良好的信誉。它们发行债券的目的主要有:筹资用于某种特殊用途;改变本身的资产负债结构。金融债券的期限以中期较为多见。
3.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按计息与付息方式分类:零息债券、附息债券、息票累积债券
1. 零息债券。
也称零息票债券,指债券合约未规定利息支付的债券。通常,这类债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和交易,债券持有人实际上是以买卖(到期赎回)价差的方式取得债券利息。
2. 附息债券。
债券合约中明确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通常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按照计息方式的不同,这类债券还可细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有些付息债券可以根据合约条款推迟支付定期利率,故称为缓息债券。
3. 息票累积债券。
与附息债券相似,这类债券也规定了票面利率,但是,债券持有人必须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获得还本付息,存续期间没有利息支付。
(三)按债券形态分类: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账式债券
1. 实物债券
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在标准格式的债券券面上,一般印有债券面额、债券利率、债券期限、债券发行人全称、还本付息方式等各种债券票面要素。有时债券利率、债券期限等要素也可以通过公告向社会公布,而不在债券券面上注明。 特点: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提示:无记名国债属于实物债券。
2. 凭证式债券
凭证式债券的形式是债权人认购债券的一种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
特点:可记名、挂失、不能上市流通。可以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
3. 记账式债券
记账式债券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债券,利用证券账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债券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
特点: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高。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高,交易手续简便,成本低,交易安全。
三、债券与股票的比较
(一)债券与股票的相同点: 1.两者都属于有价证券。2. 两者都是筹措资金的手段。
3. 两者的收益率相互影响。
(二)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1. 二者权利不同:债券是债权凭证。股票则不同,股票是所有权凭证。
2. 二者目的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
3. 二者期限不同:债券有偿还期,而股票具有永久性。
4. 二者收益不同:债券利息固定,而股票的红利股息不固定。
5. 二者风险不同: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
因为:第一,债券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属于费用范围;股票的股息红利是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公司有盈利才能支付,而且支付顺序列在债券利息支付和纳税之后。第二,倘若公司破产,清理资产有余额偿还时,债券偿付在前,股票偿付在后。第三,在二级市场上,债券因其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市场价格也较稳定;而股票无固定期限和利率,受各种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涨跌幅度较大。
第三章第二节 政府债券
一、政府债券概述
(一)政府债券的定义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中央政府债券或者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政府债券;有时也将二者统称为公债。
(二)政府债券的性质:
第一,从形式上看,政府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它具有债券的一般性质。
第二,从功能上看,政府债券最初仅仅是政府弥补赤字的手段,但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政府债券已成为政府筹集资金、扩大公共事业开支的重要手段,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渐具备了金融商品和信用工具的职能,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
(三)政府债券的特征
1. 安全性高。
在各类债券中,政府债券的信用等级是最高的,通常被称为“金边债券”。投资者购买政府债券,是一种较安全的投资选择。
2. 流通性强。
由于政府债券的信用好、竞争力强,市场属性好,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债券的二级市场十分发达,一般不仅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允许在场外市场买卖。
3. 收益稳定。
4. 免税待遇。在政府债券与其他证券名义收益率相等的情况下,如果考虑税收因素,持有政府债券的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多的实际投资收益。
二、中央政府债券
(一)国债的分类
1. 按偿还期限分类。
国债的偿还期限是国债的存续时间,以此为标准,习惯上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
债。
短期国债一般指偿还期限为1年或1年以内的国债,在国际上,短期国债的常见形式是国库券,它是由政府发行用于弥补临时收支差额的一种债券。
中期国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政府发行中期国债筹集的资金或用于弥补赤字,或用于投资,不再用于临时周转。
偿还期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称为长期国债。
2. 按资金用途分类
根据举借债务对筹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规定,国债可以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战争国债和特种国债。
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政府预算赤字的国债。建设国债是指发债筹措的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国债。
3. 按流通与否分类。
国债可以分为流通国债和非流通国债。流通国债是指可以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这种国债的特征是投资者可以自由认购、自由转让,通常不记名,转让价格取决于对该国债的供给与需求。非流通国债是指不允许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这种国债不能自由转让,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以个人为发行对象的非流通国债,一般以吸收个人的小额储蓄资金为主,故有时被称为储蓄债券。
4. 按发行本位分类。
国债可以分为实物国债和货币国债。实物债券是指具有实物票券的债券,它与无实物票券的债券(如记账式债券)相对应;而实物国债是指以某种商品实物为本位而发行的国债。
(二)我国的国债
20世纪50年代,我国发行过两种国债。一种是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另一种是1954—1958年发行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国债品种:
1. 普通国债:
(1)记账式国债。
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以及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又称为跨市场发行)三种情况。个人投资者可以购买交易所市场发行和跨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主要面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
记账式国债的特点是:①可以记名、挂失,以无券形式发行可以防止证券的遗失、被窃与伪造,安全性好;②可上市转让,流通性好;③期限有长有短,但更适合短期国债的发行;④通过交易所电脑网络发行,可以降低证券的发行成本;⑤上市后价格随行就市,具有一定的风险。
(2)凭证式国债。
指由财政部发行的,有固定面值及票面利率,通过纸质媒介记录债权债务关系的国债。通过部分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和各类投资者发行,是一种储蓄性国债。凭证式国债购买方便,变现灵活,利率优惠,收益稳定,安全无风险,是我国重要的国债品种。
(3)储蓄国债(电子式)。
指财政部面向境内中国公民储蓄类资金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2006年推出的国债新品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针对个人投资者,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②采用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③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④
收益安全稳定,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免缴利息税;⑤鼓励持有到期;⑥手续简化;⑦付息方式较为多样。
2. 其他类型国债。
(1)特别国债。特别国债是为了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发行的国债。1998~2007年,财政部发行了两次特别国债。 (2)长期建设国债。
A 、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都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不能上市流通,但都是信用级别最高的债券,以国家信用作保证,而且免缴利息税。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申请购买手续不同。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可持现金直接购买;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须开立个人国债托管账户并指定对应的资金账户后购买。 第二,债权记录方式不同。凭证式国债债权采取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形式记录,由各承销银行和投资者进行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 第三,付息方式不同。凭证式国债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方式比较多样。 第四,到期兑付方式不同。凭证式国债到期后,须由投资者前往承销机构网点办理兑付事宜,逾期不加计利息;储蓄国债(电子式)到期后,承办银行自动将投资者应收本金和利息转入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发行对象不同。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对象主要是个人,部分机构也可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对象仅限于个人,机构不允许购买或者持有。 第六,承办机构不同。
B 、储蓄国债(电子式)与记账式国债都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但具有下列不同之处:
第一,发行对象不同。记账式国债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购买,而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对象仅限个人。 第二,发行利率确定机制不同。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利率是由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投标确定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利率是财政部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的。 第三,流通或变现方式不同。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流通,可以从二级市场上购买,需要资金时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卖出;储蓄国债(电子式)只能在发行期认购,不可以上市流通,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兑取。 第四,到期前变现收益预知程度不同。记账式国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到期前市场价格(净价)有可能高于或低于发行面值。而储蓄国债(电子式)在发行时就对提前兑取条件作出规定,也就是说,投资者提前兑取所能获得的收益是可以预知的,而且本金不会低于购买面值(因提前兑付带来的手续费除外),不承担由于市场利率变动而带来的价格风险。
C 、我国目前普通国债的发行总体情况大致是:一是规模越来越大。 二是期限趋于多样化。 三是发行方式趋于市场化。从1991年开始引入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从1996年开始引入招标发行方式。 四是市场创新日新月异。
三、地方政府债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三)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
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债券,即以企业债券的形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章第三节 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
一、金融债券
(一)金融债券的定义: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我国的金融债券: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北洋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的金融债券发行始于1982年。该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日本东京证券市场发行了外国金融债券。
1. 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
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从1999年起,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政策性银行为发行主体开始发行浮动利率债券。 从2007年6月起,浮息债券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 )为基准利率。Shibor 是中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是以16家报价银行的报价为基础,剔除一定比例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自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目前对外公布的Shibor 共有8个品种,期限从隔夜到1年。
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2. 商业银行债券。
(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 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3. 证券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4.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
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5. 财务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2005年6月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并未将中央银行票据包括在内,因此出于惯例,一般不将中央银行票据列在金融债券之列。但中央银行票据本质上属于特殊的金融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票据,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在3个月~3年。
二、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定义: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属于债券体系中的一个品种,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公司债券的类型
1. 信用公司债券。
信用公司债券是一种不以公司任何资产作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属于无担保证券范畴。一般来说,政府债券无须提供担保,因为政府掌握国家资源,可以征税,所以政府债券安全性最高。金融债券大多数也可免除担保,因为金融机构作为信用机构,本身就具有较高的信用。公司债券不同,一般公司的信用状况要比政府和金融机构差,所以,大多数公司发行债券被要求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但少数大公司经营良好,信誉卓著,也发行信用公司债券。信用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实际上是将公司信誉作为担保。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可要求信用公司债券附有某些限制性条款,如公司债券不得随意增加、债券未清偿之前股东的分红要有限制等。
2. 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
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是以公司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作抵押而发行的债券,是抵押证券的一种。公司以这种财产的房契或地契作抵押,如果发生了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抵押的财产将被出售,所得款项用来偿还债务。另外,用作抵押的财产价值不一定与发生的债务额相等,当某抵押品价值很大时,可以分作若干次抵押,这样就有第一抵押债券、第二抵押债券等之分。在处理抵押品偿债时,要按顺序依次偿还优先一级的抵押债券。
3. 保证公司债券。
保证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由第三者作为还本付息担保人的债券,是担保证券的一种。
4. 收益公司债券:
收益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债券,它与一般债券相似,有固定到期日,清偿时债权排列顺序先于股票。但另一方面,它又与一般债券不同,其利息只在公司有盈利时才支付,即发行公司的利润扣除各项固定支出后的余额用作债券利息的来源。如果余额不足支付,未付利息可以累加,待公司收益增加后再补发。所有应付利息付清后,公司才可对股东分红。
5.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这种债券附加转换选择权,在转换前是公司债券形式,转换后相当于增发了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兼有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双重优势。
6.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一种附有认购该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这种债券的
购买者可以按预先规定的条件在公司发行股票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按照附新股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来划分,这种债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可分离型,即债券与认股权可以分开,可独立转让,即可分离交易的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另一种是非分离型,即不能把认股权从债券上分离,认股权不能成为独立买卖的对象。按照行使认股权的方式,可以分为现金汇入型与抵缴型。现金汇入型指当持有人行使认股权时,必须再拿出现金来认购股票;抵缴型是指公司债券票面金额本身可按一定比例直接转股,如现行可转换公司债的方式。
对于发行人来说,发行现金汇入型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可以起到一次发行、二次融资的作用。其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相对于普通可转债,发行人一直都有偿还本息的义务。 第二,如果债券附带美式权证,会给发行人的资金规划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第三,无赎回和强制转股条款,从而在发行人股票价格高涨或者市场利率大幅降低时,发行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机会成本。
7. 可交换债券
发行主体:上市公司股东。
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相同之处是发行要素与可转换债券相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限等;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价值相关,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三、我国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
(一)企业债券
发行人:我国境内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我国的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 1. 萌芽期。1984~1986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萌芽期。 2. 发展期。1987~1992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第一个高潮期。 3. 整顿期。1993~1995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整顿期。 4. 再度发展期。从l996年起,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进人了再度发展期。
在此期间,企业债券的发行也出现一些明显的变化:(1)在发行主体上,突破了大型国有企业的限制。 (2)在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上,改变了以往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改项目,开始用于替代发行主体的银团贷款。(3)在债券发行方式上,将符合国际惯例的路演询价方式引入企业债券一级市场。 (4)在期限结构上,推出了我国超长期、固定利率企业债券。(5)在投资者结构上,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6)在利率确定上,弹性越来越大。在这方面有3点创新:首先是附息债券的出现,使利息的计算走向复利化。其次是浮动利率的采用打破了传统的固定利率。最后是簿记建档确定发行利率的方式,使利率确定趋于市场化。 (7)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不断丰富。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4月13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4月15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由金融机构承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与《管理办法》配套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企
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资金具体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二)公司债券
我国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我国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第一,发行主体的范围不同。企业债券主要是以大型的企业为主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不限于大型企业,一些中型企业甚至小型企业只要符合一定法规标准,都有发行机会。第二,发行方式以及发行的审核方式不同。企业债券的发行采取审批制;公司债券的发行采取更具市场化的核准制,引进发审委制度和保荐制度。第三,担保要求不同。企业债券较多地采取了担保的方式,同时又以一定的项目(国家批准或者政府批准)为主;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强制与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也不强制担保,而是引入了信用评级方式。第四,发行定价方式不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公司债券的利率或价格由发行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第五,公司债券实行了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即定下发行计划总额之后,可以在当年到24个月之内根据需要不断进行筹资,使企业、公司能够更灵活地安排,以满足筹资需要。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还特别强化了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二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三是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四是强化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
可转换公司债的推出,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渠道和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区别: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不同之处是:
第一,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 第二,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债券的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后者更接近于股权融资; 第三,发行目的不同,前者的发行目的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资项目,后者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是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第四,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 第五,股权稀释效应不同,前者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不会摊薄每股收益,后者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第六,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混合3种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第七,条款设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设置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后者一般附有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