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政部第18号令
第一条第二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五)体育事业,院、社、学校等;
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六)劳动事业,业介绍所等;
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七)民政事业,
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民办人才交流中心(所),(所),等;
(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第五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
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拟任法定代表人(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告。
证件和(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
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
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分别颁发(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由登记管(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
(事)业申请登记:
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一)教育事业,
学院、大学,民办专修民办培训(进修)学院或学校,(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如民办门诊部医院,民办康复、(二)卫生事业,(所)、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三)文化事业,(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室)、(院)、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中心)民办科(四)(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
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
学会2005→06
25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
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第八条
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
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
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
身份(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第十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
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
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
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有关的文件材料。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
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
作出准予变更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法规规定认为(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
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
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
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
26
学会2005→06
成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副本);(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
作出准予注销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
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
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第二十一条
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间。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
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
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
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
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
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
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
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9年12月28日
受到海内外华人的爱国热情,这正是(上接第24页)
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公民意识。
义务教育促进会:公益组织不仅仅是对政府的功能进行一些补充,更多的应该是对道德方面的促进,我们需要去倡导互助友爱,倡导和谐社会,社会进步等等,但不只是一种口号,参与进来的志愿者应该是身体力行,而且每个人都应该有一定的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公益组织之间的交流不畅,资源不能共享是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公益组织越来越专业化,一方面服务水平提高,但是另一方面,死守自己的宗旨不放,造成了很多公益团队之间的交流不太通畅。另外,公益组织需要更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北京青少年科学基金会: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肩负着民族振兴的历史使命。做好青少年科技工作,为祖国培养越来越多的科技后备人才,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是非常重要的。基金会的宗旨是为北京地区青少年服务,积极推进北京地区青少年科技
教育发展。与此同时,更注意发挥首都的科技优势,依靠广大科学工作者,为培养青少年人才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广泛团结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人士,积极开辟一些社会资源。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提高服务能力是公益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关键,我们的工作是以服务青少年全面发展为宗旨的。首先,要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其次,公益也有市场,从事公益活动也要有市场的理念,公益机构的任务是通过设立公益项目,筹措资金,实施扶助,实现对扶助者的关怀。所以在公益市场上,公益项目就相当于企业的产品,我们要用市场的理念去培育、经营。公益项目的设立上必须坚持三个原则,有益于社会的原则,为社会资助对象服务的原则,对捐赠方负责的原则。第三,要有规范、严格的管理体系和严格的监督机制。我们的口号是“全透明的北京希望工程,全透明的公益机构”。
学会2005→0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