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网络教育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网络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网络教育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期到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习中心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并报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审批。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并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学籍电子注册。获得学籍电子注册者,取得学历教育学籍;未获得学籍电子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及学籍注册。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个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入学报告,填写复学申请表,学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缴纳学费,方可参加学习。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日期到学院(或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网络教育主要采用学分制。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学籍管理暂时采用学分制与学年制相结合,今后逐步过渡到学分制的办法。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一般为二年半, 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一般为五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一般为二年半。
第九条 不论何种原因,高中起点本科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降级、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超出八年,专科起点本科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降级、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超出五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总登记卡。学籍总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分别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厦门大学档案馆。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 、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多种形式。采用何种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报学院备案。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小时。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或科研训练) 等成绩采用四级制记分。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是:85—100分为优秀(A);70—84分为良好(B);60—69分为及格(C);未达60分为不及格(F)。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但必须在记分时标明为“两级分制”。
第十三条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 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厦门大学考场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补考试题难度和评分标准与期末考试要求一致,补考通过者成绩记为60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应事先向学院或所在学习中心提交缓考申请表,学院批准后,可以缓考,每学期缓考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登记。补考不得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的课程,必须重修。超过考试时间不予办理缓考。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
第十七条 旷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五章 免考、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级各类等级考试以及在高等院校学历教育课程考试取得的学科成绩,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要求,可以申请免考。免考课程累计学分一般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30%。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免考必须先进行网上选课、缴费,填写免考申请表,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到学院(或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免考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原专业已修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教学内容、学分基本相同,可以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提交申请免修报告,填写免修申请表,报学院审批。
第六章 课程(含毕业论文)重修
第二十一条 凡因各种原因未通过考试的课程(含毕业论文),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含毕业论文)重修应在该课程(含毕业论文)下次开课的学期开学前进行网上选课。
第二十三条 在学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累计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不再办理课程(含毕业论文)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四条 一年级新生注册后,一般不能再转专业。入学一学期以后,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转专业的,可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转专业报告,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报学院审批。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达到学制规定的年限以后不再接受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年级的有关规定注册、选课、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可毕业。原专业获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可以向学院提交申请免修报告,填写免修申请表,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至就近学习中心学习,可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转学习中心学习的报告,填写转学习中心申请表,经转入学习中心同意后,报学院审批。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注册后,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休学,可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休学报告,填写休学申请表,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两学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复学报告,填写复学申请表,报学院审批。不按时办理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办理转专业。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累计达到最长修业年限未能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三)无正当事由,未在学院规定期限办理注册手续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学生违规处分办法和程序,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被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之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厦门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之内,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80%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者在学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已达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50%以上,未达到80%者,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明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办理毕(结、肄)业证书,应向学院提交申请毕(结、肄)业报告,填写毕(结、肄)业申请表,报学院审批。不办理毕(结、肄)业申请者,学院将不予以办理毕(结、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 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厦门大学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