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履行
论合同的履行
姓名:庄伟杰
班级:
学号: 12级连锁三班 [1**********]
论合同的履行
摘要: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本文主要是从履行合同中的相关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以及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来详述。
关键词:合同的履行;债权;相关规则;抗辩权
当前的社会,合同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许多事件的发生,不公平事件时时的产生也令人们越来越了解合同的重要性。然而,目前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许多投机的现象,法制的不完善也给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许多的困难。这个时候,了解合同的履行内容,剖解合同履行的规则,结合当前社会现状很好的履行合同,普及合同的履行就变的十分重要了。
一、合同的履行的概念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规定为完成合同的行为,或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从合同成立的目的来看,任何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能够实现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内容的实现,有赖于合同义务的执行。当合同规定的义务被执行时,就是合同当事人正在履行合同;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都被执行完毕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得以实现,合同也就因目的实现而消灭。[1]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原因。由此可见,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执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等。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密义务的执行即是。执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合同义务都应执行,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合同义务的执行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
项地执行,这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可能合同的部分义务无法执行,这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非一致,实际中有的当事人不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也是合同的不履行。 合同的履行分为履行的主体与履行的原则两个大方面。履行的主体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两个方面。而履行的原则则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以及情势变更原则四个方面。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主要由以下几个内容组成: 履行的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履行的地点: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履行地点往往是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的根据。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债务人就应当在该地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在该履行地点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地点仍然无法确定的,则根据标的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履行地点。如果合同约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的方式: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的费用: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费用,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负担费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又可以叫做异议权,是指对抗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共有两种类型,分别是消灭的抗辩权,又称永久的抗辩权。以及延缓的抗辩权。而双务合同的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期债务的权利。这里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和法定的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这里由四个构成要件组成。包括需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债务。须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依法、依交易习惯无法确定履行顺序,且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清。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以及必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在《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以,从这里可以看出。要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必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对等债务。二:该双务合同必须有先后履行
顺序。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期到期后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都构成违约行为,则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己方的履行义务。
不安履行抗辩权虽在各国普遍加以规定,但在适用条件上却并不尽相同。《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规定:“在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受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即使出卖人层统一延期给付,出卖人也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买受人提出到期给付的保证的,不在此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有四个方面。(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二)当事人双方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三)先履行义务人一方的债务已界清偿期
(四)先履行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2]按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先履行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四、合同履行中的保全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3]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
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结语 合同是当代社会的一种保证措施,邮箱成立的合同要按照一定的履行规则由诗歌的主体进行履行。合同的履行中,要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以及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主体在双务合同中享有三种权利,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义务,法律还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法律的逐渐完善,给予了合同履行的规则。
参考文献:
[1]周庭芳.经济法概论[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
[2] 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魏振瀛.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