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案件
由三只小鸡引发的命案
阿洪翠
案由:2014年4月15日中午1点钟,调解委员会组织司法、派出所相关人员赶往xx镇帮迈村某小组调解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服毒自杀致死亡案件。
案情:4月15日早上十一点多,xx派出所就接到报警电话,说因为一起邻里纠纷,年仅33岁的纪某某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而纠纷的起因仅仅是因为三只小鸡的归属问题引发的争议。此案件本身是一件普通的邻里纠纷案件,导致的却是令人悲痛的结果,此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将引发更为严重的令人悲痛事件。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xx调委会经过研究,决定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并迅速赶往现场进行调节。在路上几个调解人员都在叹息,为逝去的生命惋惜,同时也为此举行为的发生困惑不已,大家都不相信仅仅因为三只鸡就能失去一条年轻的生命。
调解经过及调解结果:来到当事人的家里,大家都在为办理丧事忙碌着,看到我们的到来都用很期待的眼神看着我们。因为情况特殊,调解人员迅速召集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在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后。开始向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死者
丈夫李某某陈述:妻子在几天前告诉自己,住在上一排的陈某某捉去了自家三只小鸡,为此还发生了口角,4月15日早上,陈某某与妻子又不知道什么原因吵了起来,自己在房间里面做事,吵着吵着,突然看到妻子拿出一瓶农药大口喝了起来,还说:“我要喝农药了,死给你看”,当时自己都愣住了一下,反应过来后迅速夺过了农药瓶,并使用传统的方法从厕所舀了一瓢粪水灌了下去,也用了鸡毛刷她的喉咙,但是妻子始终没有呕吐,在无奈之下送妻子上镇上的卫生院,在途中妻子就不幸死亡了。
另一方当事人陈某某陈述:七天前,家里的三只小鸡不见了,刚好纪某某家也有和自家小鸡一般大的一窝小鸡,并以为跑到死者纪某某的家里,并到纪某某家在院子里玩耍的三只小鸡捉了回去,当时还和死者吵了几句,到晚上发现三只小鸡不是自家的并归还了回来。当天早上,本来打算上街去的,纪某某看到了自己,又因为那天的事和我吵起来,吵着吵着,她突然拿出一瓶农药,说了一声:“我要喝农药了,死给你看”就大口喝下去了,看到纪某某的丈夫夺掉了她手中的瓶子,我也才反应过来并赶紧抱住她帮助实施抢救,在无奈之下李某某才背着死者去了乡镇的卫生院。不过是几句话,自己根本没有想过会导致这么让人悲痛的结果。
调解人员通过邻居访问调查核实,两家之前并无矛盾,双方当事人也仅仅就因为三只小鸡的归属问题发生几句口
角,是死者采用了最为愚昧的方式解决问题。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此案件属于意外事件,为邻里纠纷引发的服毒自杀致死亡的民事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陈某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民法》中的相关规定,依据公序良俗原则的民法原理,另一当事人陈某某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解决方案由两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死者丈夫李某某表示:两家之前没有矛盾,本来也不是什么深仇大恨,妻子的死亡也不能都推究到陈某某身上,远亲不如近邻,抬头不见低头见,以后两家还要走往相处。但因本身家庭就存在困难,两个小孩还在上小学,还有一位年过七旬的老母亲,希望陈某某负担妻子的安葬费;但是陈某某表示:自己不过是和死者吵了两句,也没有说过很过分的言语,让他负担死者的安葬费用不同意,他认为负担死者的安葬费就证明自己背负了一条“罪名”。
因为当时现场聚集人员较多,调解人员将两方当事人分开做思想工作,经过调解人员的多方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一、由陈某某承担死者安葬费用¥5000.00元整,并于当日现场付清;二、两家矛盾已经解决,双方当事人不得再为此事埋有怨恨,不得在为此事纠缠,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陈某某家的家境也一般,支付的¥5000.00元补偿费都是跟左右邻居凑的,平日自己也是朴实的农民,因为自己的
几句话付出那么大的代价,虽然还是觉得委屈,但是比起逝去的一条年轻的生命,认为钱不过是身外之物,支付这笔补偿费也算给自己一点心理安慰。也深刻认识到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遇到矛盾要多沟通,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解决的道理。
我们还从左邻右舍了解到,死者是个勤劳、善良的女人,而丈夫李某某喜欢喝酒,更多家庭的重担都落在死者的身上:做日常家庭事务、农业劳动、抚养小孩、照顾老人。平日里,死者和丈夫经常会因为一些琐事争吵。
了解了具体情况后,调解人员似乎能够理解为什么一条年轻的生命会因为三只小鸡而逝去,或许三只小鸡引发的纠纷只是个导火索,而不是致她服毒自杀的一切原因,是生活的重担让她无力挣扎,宁愿抛下两个年幼的孩子离去。
调解结束,调解人员就当时聚集的人员众多,结合现成的案例,以案说法,进行了普法教育和道德教育,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解决邻里矛盾正确的方式方法,希望在场的人员吸取这起案件的教训,要懂得珍爱生命,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能是以暴制暴,甚至带以这样愚昧的恐吓方式解决问题。
案情点评:此案本来不过是一件普通的邻里纠纷案件,因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沟通、交流,因为几句口角将怨恨深埋心底,死者采取了冲动、愚昧的方式解决问题,又处在医疗知识严重缺乏的农村地区,遇到这样紧急事件没有采取有
效救治手段,得不到及时救治,产生的结果是令人痛惜的、无可挽回的,产生的社会危害更是不可估量的,比如:双方当事人家属之间化解隔阂问题;孩子抚养、教育、健康成长问题等等。农村家庭都养有鸡、鸭等家禽,因家禽丢失、死亡、损坏庄稼等产生的矛盾纠纷在农村邻里矛盾纠纷中占了很大的比例,而往往这样的小纠纷容易转换成更为严重的纠纷案件,甚至导致恶劣的刑事案件。
此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农村邻里纠纷的突发性、偶然性、潜伏性等特点使事前存在不可预知性,一点鸡毛蒜皮的事都成为纠纷的导火索,而产生的隔阂不能及时化解,一方或双方把怨恨隐匿在心里,出现导火索矛盾并激化出来。
二、当事人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欠缺。涉案当事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当一些日常纠纷或矛盾发生后,首先想到的不是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以暴制暴。
三、邻里关系处理不当,纠纷解决不及时、不彻底。邻里纠纷发生时,不能互相宽容,反而斤斤计较,积怨日渐愈深,导致反目成仇。
四、对小组长、村领导的不信任,因农村纠纷调控机制不健全,村调解人员自身素质等原因,老百姓有纠纷选择用自己的方式解决。农村调解组织事多、人少,难以完全发挥
作用,使民事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倾向的苗头不能被及时发现或得不到及时制止。
对策建议:
一、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以案说法、法律咨询、送法下乡等活动,引导农民树立法制观念。把预防、解决邻里纠纷作为预防、解决农村矛盾纠纷中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农村防止邻里纠纷矛盾激化的能力。
二、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乡村人民调解工作,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在矛盾尚处于萌芽阶段时迅速、及时地介入,尽力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
三、完善村级组织矛盾调处机制,提高村级调解员文化素质,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村级干部待遇。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力度,减少信息不灵,调处不及时,调处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四、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家庭美德,促进新型人际关系的形成。完善文化娱乐设施,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增进交流,促进邻里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