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个能够反应选民意愿的选举制度(3)
第一, 选举要有竞争性。必须要有一个竞争的选举。所谓的竞争性就是要让不同的候选人用他们的想法、意见,去争取选民的支持,所以候选人必须是差额的,自愿的,得到一定人员支持的,并且是自由产生的。因此应该取消候选人事先预订的办法,让所有政党和社会组织提名的候选人都要通过竞选的程序,接受选民的询问、批评之后,经过公正的程序当选人大代表。
第二, 选举必须是自由的。也就是说无论是选民还是候选人一定要在自由的条件下表达他们的意见,而不会受到任何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的威胁和恐吓,这要在选举制度下表现为允许选民可以自由的成为候选人,并表达他们的意见,并且在投票中让选民在没有任何外来力量的监视和干涉下进行秘密划票,实现他们的选举意图。
第三, 选举程序必须是公平的。这种公平体现在候选人产生程序的公平,选民投票的公平。因此,选举的程序必须有细节规定,让任何人都不得钻空子操纵选举,而为了做到公平,不但要实行候选人的回避原则,而且选举委员会必须是行政中立的。所有的选票必须在投票之后马上在公众的监督下唱票。并立即宣布选举结果不得拖延。
第四, 选举一定要有法律援助。涉及到选举的所有程序中的不公平都可以在法院起诉,而法院要根据选举法进行宣判。一个没有法律援助的选举,必然是一个不公正的选举。
以上是建立一个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制度的基本概念,而真正建立一个法治化的选举制度必须在程序的细节上加以明确的规定。
2、 选举制度改革的主要环节
根据以上的基本原则,可以考虑选举程序制度中的改革问题。
第一,建立行政中立的选举委员会。要让选举成为一个公平和自由的选举,必须有一个公平合理的选举行政机构,就是选举委员会。这个选举委员会应该是常设型的,自上而下的。中国应该设立一个中央选举委员会。目前,人大代表的选举是由各地人大组织的,而村委会和居委会的选举是民政部门组织的。各选举委员会都是为了选举而临时组成的,选举结束以后选举委员会即解散。中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是由人大组织,结果人大就成了又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局面,这在选举的操作过程中很难做到行政中立。2010年,选举法修改之后,虽然规定了选举委员会要实行回避原则,但是却很难做到。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比较好的办法就是建立长期的行政中立的选举委员会。所谓行政中立,按照国外的经验,一是由不同党派的人共同组成,一是由非党人员组成。选举委员会里面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实行行政中立的原则。选举中投票站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居民组成,也可以由一些国家公务员和教师组成,这些都是为了建立一个行政中立的选举组织机构。我在几年前就讲过,选举委员会的改革一定要朝着常设性和行政中立的方向进行,所谓的常设即不能将中国的选举委员会看成是一个临时的机构,为了选举临时建立,选举后立马取消,这对中国的选举制度的改革没有好处。应该在中央成立一个专门的选举行政机构,把现在归民政部门和人大的选举集中在这一个部门,长期地负责选举的行政工作,包括法律和规则的准备,包括经验的调查,选情的分析,在选举时间则负责选举的行政指导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将中国的选举搞得更好,也才可以做到真正的行政中立。
第二,改革候选人产生制度。目前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三种提名方式,应该没有问题,可以保证候选人的被选举的自由,但是有些程序上的问题却比较大,容易造成在候选人产生过程当中的幕后操纵,需要进行改革。从中国选举制度来看,应该取消候选人的选民小组的协商酝酿制度,恢复1979年选举法的可以让候选人用各种方式介绍自己的规定。协商酝酿的办法毛病很大,实际上是一个幕后交易过程,对公开公平的选举不利,应该取消。在中国目前选举制度双过半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个办法也应该修改),可以加大预选制度的作用,也就是如果提名候选人超过差额所规定的名额数量可以实行预选制,即将所有被提名的人员,先进行一轮投票,将差额名额以外得票低的人淘汰,确立符合差额候选人数量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再进行正式投票。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在投票的时候,先进行一次投票,如果符合得票人数的候选人达到50%以上登记选民投票的数量的即为当选,如果达不到,实行差额方式选定差额数量的候选人举行第二次投票。这样直接投票而不采用协商酝酿,更为直接,更为透明,更有利于实行选举的公平性和竞争性,也便于监督。
任何一个选举,都应该是竞争性选举。竞争性是选举的内在原则,没有竞争性的选举不叫选举,只有竞争性的选举才能让选民挑出比较满意的人。中国从1953年以来的选举法经过多次修改,其中以1979年的选举法最有竞争性,规定候选人可以用各种方法宣传自己的意见,建议恢复1979年的相关条例,并加以补充。例如在网络出现以后,网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选举的有利工具,这种办法应该允许和鼓励实行。实际上在中国的选举中,各种各样的拉票办法都已经在使用,由于我们的法律没有将竞选内容写上,因此这些拉票方式走入地下,实际上变为贿选,对选举不利,因此与其将竞选内容变成不同的拉票方式和贿选,还不如加以公开,允许公开竞选,让选民和选举委员会进行监督,这对中国的选举发展和改革更为有利。
第三, 推行秘密划票制度,改革投、点票方式。中国的投票制度需要加以改革,特别应该实行秘密划票。在中国的选举法中规定,选民投票实行无记名方式,但仅仅如此还不够。现在选举法规定,投票站要设立秘密划票间,选民可以进行秘密划票。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所有国家都在实行秘密划票制度,而秘密划票当然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为基础的。所谓的秘密划票,听起来有些神秘,其实很简单,就是要在选民划票中,让其他人看不到他选的是谁。因此简单的办法就是,让选民在隔开的投票间进行投票。这个隔开的投票间可以设在房间里头,也可以设在室外,从操作层面来看,设在室内更为方便一点。在选民投票过程中,让选民从房间的一个门口见,依次出示证件,领取选票,到隔开的划票间划票,最后把选票折叠起来投入票箱,在这个过程当中,只要选民按着程序走,就可以实现秘密划票。秘密划票就是让选民在投票过程中,其他人看不到这张票投给谁,这样起到保护投票人,免予受到其他人威胁的作用。其实这是一个简单程序,在世界各国的选举中都可以做到100%的秘密划票,但是在中国就是做不到。村委会和居委会的选举中,许多地方设立了秘密划票间,但不是在一个完整的领票、划票和投票的程序之中,因此有些选民领了选票,不是到秘密划票间划票,而是在公开的场合进行划票,甚至和其他人一起商量投谁的票。但是在有的地方,村委会选举就实行了比较好的秘密划票,他们就是将领取选票,划票和投票放在同一个程序中。其实秘密划票做起来并不复杂。2003年在居委会选举中,宁波海曙和广西自治区的许多地方都实行了选民100%的秘密划票,这些实践证明,秘密划票在中国可以做得很好,而且很容易做到。但是在中国的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基本上没有做到秘密划票。有的地方设立了秘密划票间,但是远离了领票和投票的程序,因而没有人到秘密划票间进行划票。没有见到哪个地方的投票是实行了100%的秘密划票的。这表明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改革远远不如村委会和居委会的选举改革。应该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实行全部的秘密划票的办法,至少可以在2011-12这次选举中进行这样的试点工作。
在投、点票过程当中,人大代表选举也不能实行投票后立刻公开点票,即时公布选举结果的办法。各国的选举都实行投票完成之后,立即当着选民的面公开点票,点票过后立即公布结果的办法。即便是分投票站点票,也要公布本投票站的点票结果。这样才能显得选举是公平的。我们看到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却不是这样,许多地方不是当场点票,而是选举的组织者将票箱拿走,在选民看不到的地方点票,而结果要在几天之后公布。这样的选举缺乏公正性,会引起大家的猜疑,是不是有选举的作弊,对选举的公信力不利。北京市的选举近几次都有进步,例如是唯一的可以将选举时十名选民联名提名的候选人都放到初步候选人名单中,而不给这些候选人找麻烦的唯一地区。但是在点票方面却有一些问题,北京的人大代表的投票时间长,规定在晚上的12点结束,这是一个延长了投票时间、方便选民的办法,但是北京市的点票时间要到第二天的早上9点钟才开始。这就会让人疑问,这个中间的几个小时会发生什么事情,会给人很大的想象力。应该是投票结束以后立即点票。这样北京市的点票可以考虑进行修改,一是提前一些时间结束投票并立即点票,二是在现在的投票时间结束后立即进行点票,这样的办法会使选举工作辛苦一些。
第四, 建立程序性的罢免制度。在中国的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当中,各地都出现了一些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案例,但是所看到的成功罢免人大代表的案例几乎一件没有。这是因为这些代表都是事先安排好的,并不是由选民真正选举产生的,因此他们在人大代表的任上未必真正帮助选民办事,例如开发公司的老总继续低价抢购土地,高价卖出房子,不为当地选民服务,引起选民不满,要求罢免。或者一些政府官员不回应选民的要求,不作为,引起选民不满要求罢免。但是当罢免议案提出之后,当地人大表示,由于罢免程序中规定要有一个罢免理由问题。例如选民会提出某代表不为选民服务,不愿意见选民等,因此提出要求罢免这些代表。但是这种理由到人大那里以后都被认为理由不对或不充足。人大回复选民认为这些要求被罢免的选民在人大认为是好的,所以罢免理由不成立,罢免也就不成立。罢免程序到此中断。中国人大罢免制度实行不下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罢免不是程序性的罢免,而是理由的罢免,在选民认为是合适的,到人大之后会认为是不对的。这个罢免程序就无法进行下去。这个罢免程序不是一个程序性的罢免,而是一个理由的罢免。这种罢免程序是不对的,不符合选民的意见,中国的选举罢免应该成为一个程序性的罢免,即达到选举法中规定50名选民联名要求罢免代表的程序关口,这个罢免就可以进入程序,而具体理由可以不必成为罢免的必要条件。50名选民联名罢免,其实就是有理由的,理由存在于程序中,不需要另行进行表述,只有这样的罢免,才能让代表受到选民的压力,而为选民服务,并接受选民的监督。至于能否罢免得了,就要按照程序进行。
第五, 加强反贿选的力度。目前在中国的选举中已经可以看到很多的关于贿选的报道,尤其是在农村村委会的选举中。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看到什么有利的措施可以防止贿选的出现。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由于人大代表事先已经确定,所以有关贿选的报道不是太多。但是耳闻风传的还是不少。因此,从一开始关注贿选问题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引导中国选举制度走向公平的一个重要观念,应该早早引起重视。
第六, 要有选举的法律援助。目前在中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中,唯一可以在法院进行起诉的规定的是选民资格问题。而其他的选举程序都不能由法律来解释,法院也不接受这样的案子,所以中国的选举实际上不能依靠法律来解决。选举中出现的争议也就无法解决。因为负责选举事务的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之后立即解散。而法院如果再不受理有关申述,则一个公平的选举无法出现。一些地方政府利用人大代表选举没有法律援助的漏洞,可以肆无忌惮的操纵选举,可以忽视选民的选举和被选举权。随意将自己满意的人员安排为人大代表,这样制度做法只会使中国的选举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
除了上述的几条之外,还有一些重大的影响中国选举制度发展的问题,例如地方选举选区划分的随意性问题、选民登记的地区问题、流动人口的投票权问题等都是中国选举中的重大问题,也必须要加以解决。由于本文的篇幅有限,这里不再多谈。
四、 建立自由、公正选举制度的时机不容错过
选举制度是一个政治机制,这个机制就是要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能够通过选举的方式而表达出来,这个利益不论大小、不论“对”“错”,不论“是”“非”,只要是能够反映某个社会阶层、群体的需要就都可以表达出来。利益表达出来以后,让社会讨论和筛选。在利益的表达之下,选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举以代表他们利益的候选人,如果能够进入到政府层面就可以影响进行有关政策的讨论和人员的任命。这样的一个选举制度可以导致政治开放和公民的公共参与,也可以导致政府对公民的尊重,从而可以提高公民权利,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从这一角度出发,选举这个方式必须进一步推广,而且事实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从中国的政治发展来讲,总有一天也会走上这样选举的道路。事实上从中国的基层选举来看,确实起到了公民表达意见和要求的作用,而真正能代表公民意见的人大代表,在政府的公共政策的过程当中,也能表达公众的意见。因此,在中国的政治发展当中,应该用推动选举的办法,推动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目前有的村委会选举和居委会选举远远不够中国公民参政的需要,这些选举不是政府体制的选举,在决定政府政策方面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在中国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发展的时候,在社会和地方政府冲突越来越激烈的时候,应该让社会公众以推荐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的方式进入人大代表的体制,也就是进入中国政府的体制,在体制内部表达公众的意见,代表公众的利益,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对地方政府实行有力的监督和批评,这是一个对于中国目前来讲比较好的扩大民主的方式。这是一个制度内的民主参与方式,有利于稳定的发展中国的民主,有利于批评和监督地方政府。中国总理温家宝多次讲过,要建立可以让中国公众可以对政府监督和批评的机构。其实这个机构不必另行建立,这就是中国的地方人大。通过这个现有的制度,让公众通过公平和自由的选举,用竞争的办法争取得到选民的现任选举为人大代表,再通过人大代表这个法定的位置,对地方政府实行监督和批评,参与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这是最佳的办法。而且从时机上来看,从2011年7月开始到2012年年底正是人大代表换届的时间。机会千载难逢,所以在2011-12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各地地方政府应该采取开明和改革的心态,欢迎公众的参选,欢迎独立候选人的出现,并支持他们的参选活动,而不是用各种违法的办法打击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意愿和要求。应该认识到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也是推动民主的绝好机会。错过这个机会,有可能地方政治的矛盾会非常激烈,而且越发不可收拾。
在2006和2007 年的换届选举的时候,有些地方的地方政府采用了改革的办法欢迎公众的参选,例如浙江、北京等地。也有的地方有改革的意图和想法,例如广东。也有的地方,地方政府作弊选举比较多,用违法办法打击选民的政治参与意愿。而在2011-12的选举中的前几个省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的态度恶劣,对公众的参与热情加以打压,不让公民满意。例如江西的新余。我们希望在下一步的选举中,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应该用开明、开放和改革的心态对待公众的参选热情,应该将他们引导到建立可以监督和批评政府的制度上来考虑。让老百姓来监督和批评政府,天不会塌下来,只会使政府可以了解更多的社会想法,更好地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政策。从中央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在人大代表监督的情况下实行的决策,会使地方的政治走向稳定,而且对全国性的决策也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