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 (自己)
1. 汇综发[2008]174 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Q :什么时候开始实施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登记?
A :2008年11月15日(含)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只能为已经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且在可付汇额度内的预付货款办理对外付汇。
Q:企业如何使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A: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登录后可以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
Q:企业办理预付货款业务中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的时效要求?
A:进口合同中含预付货款条款的,企业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汇登记。
进口合同中未约定预付货款条款的,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Q: 什么是“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和“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
A:企业每日进行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预付货款付汇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可付汇额度,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可付汇额度,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显示。
Q: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由什么决定?
A: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付货款登记情况及企业的行业特点等确定。
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付汇登记金额-预付货款注销确认金额)。其中,基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的基础比例经外汇局核准后最高可调整到30%。
Q:如果企业要求提高预付货款额度如何处理?
A: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或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预付货款。
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企业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预付货款)情况;
(三)企业预付货款登记情况;
(四)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Q: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如何进行预付货款业务?
A: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
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企业前12个月进口、购付汇(含预付货款购付汇)情况;
(三)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Q:企业如何进行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A:(1) 预付货款项下货物已进口
I 、凭进口报关单申请预付货款注销的,外汇局应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该笔预付货款对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如果核注后该笔进口报关单未核注金额为零,应同时结案,并登陆系统确认企业提出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外汇局在进行核注和注销确认时,应认真核对企业系统申请注销信息和对应的关单信息,企业预付货款申请注销金额与对应的报关单未核注金额不一致的,分别在上述两个系统中以较小金额进行核注和注销确认操作。
II 、无进口报关单申请注销的,外汇局凭企业提供的相关纸质凭证(如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等)登陆系统确认企业提出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2)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未进口
对于企业进口退汇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外汇局应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查询并注销该笔收汇,并登陆系统确认企业提出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对于企业因转口贸易和境外工程使用物资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比照退汇处理。其他情况,企业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预付货款的注销手续。
Q:企业如果要求对预付货款进行退汇,该如何操作?
A :企业预付货款项下进口退汇须经外汇局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退汇原因);
(二)原进口合同;
(三)与退汇原因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原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凭证;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预付货款项下进口退汇原则上应遵循原汇路退回的原则。(文件上要求是原则上,实际是不是要求不那么严格?)
(七)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项下退汇入帐手续。
2. 汇综发[2008]176 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Q :什么时候开始实施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收款部分)登记?
A: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
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Q :延期收款资金是否还是还遵循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
A: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Q:企业办理延期收款业务中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的时效要求?
A: 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Q:企业延期收汇额由什么决定?
A:企业延期收汇额是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的一定比例(基础比例)、债权登记及注销情况等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延期收汇额=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的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最高不超过30%,其他企业的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最高不超过20%。
Q:如果企业要求提高预付货款额度如何处理?
A: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企业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
(三)企业延期收款登记情况;
(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Q: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如何办理延期收款业务?
A: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在办理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后,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确认。
企业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企业除外);
(三)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Q:企业如何办理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A: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除应符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要求外,还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对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如出现以下情况,企业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注销:
(一)出口退货;
(二)经外汇局批准企业可在境外保留的外汇收入;
(三)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
根据出口合同约定企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贸易进料抵扣),企业只需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企业境内收取外汇或人民币且按照要求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收汇的除外),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