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的正当性分析
同命不同价的正当性分析
[摘 要]“同命不同价”这一现象所反映出的我国户籍制度下的双重计算标准,在设计和构建上符合我国国情,具备理论上的正当性。之所以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和质疑,究其原因是因为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过于生硬和僵化,以致民众对其制度本身合理性的理解产生了偏差。司法实践中可以在确立双重计算标准现阶段合理性的基础上,并适用“具体情形具体对待原则”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户籍制度;双重计算标准;正当性分析
2004年12月的一天凌晨,重庆市江北区的中学生何源与2名好友结伴乘坐电动三轮车上学,途中因车祸遇难。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另外两家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金,而何源因是农村户口,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下达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其父母得到的赔偿只有5.8万多元。
社会舆论对这起案件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违反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民法通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等法律规定。2006年3月15日,北京理工大胡星斗学教授和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关于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公民建议书》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同命不同价”争论的起源
“人人生而平等”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企盼,然而社会现实中却存在种种不平等的现象。理想与现实的背离使其成为长久以来人们争论的话题。上述案件在我国引起了有关“同命不同价”的争论,而且争论的焦点直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并对其中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城乡户籍划分双重计算标准的规定颇为质疑。
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的指导下,就侵权损害案件赔偿数额的设定,各省市地区各自为战:不同省份因为地理位置、经济发达程度等原因,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同一省份各市的标准也并未统一。即使在同一市。市区与郊区和下辖县的标准也未必相同。针对上述现象,有的学者认为人生而平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