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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 习近平就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 级党委和政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 生产事故发生。 李克强作出批示要求:全面开展各类隐患排查,坚决打 好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专项整治攻坚战。 二、 8 月 15 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作 出部署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多个地区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 故,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 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共中央总 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切实做好安全生产 工作高度重视,8 月 15 日再次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指出,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 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责任。天 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以及近期一些地方接二连三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再次 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面临形势严峻。血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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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极其深刻,必须牢牢记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 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 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健 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排查和有效 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努力推动 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 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 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 示,指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 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期,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特大安全生 产事故,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损失极其惨重,教训 极为深刻,警钟震耳。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 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落实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 开展各类隐患排查,特别是要坚决打好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 品等安全专项整治攻坚战,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薄弱环节 整改,形成长效机制,切实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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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5 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传 达贯彻习近平和李克强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部署全面开展 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
委会主 任马凯在会上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 批示精神,深刻阐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对安全 生产提出了更明确、更具体、更严格的要求,对做好当前和 今后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 重特大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以问题为导向,紧紧抓住危险 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电梯、非煤矿山、交通运输, 特别是大客车、旅游包车、校车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内河 航运、港口、码头、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紧急动员、 立即行动,以“查隐患、严治理、防事故、保安全”为主题, 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六大重点领域打击非法违法 和治理违规违章专项行动以及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安全专项整治。要抓紧建立区域性和行业性安全预防控制体 系,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加 强安全监管执法、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 障水平等方面下功夫,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 转,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国务委员、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王勇主持会议。中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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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及部分中央企业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各省(区、市) 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出席会议。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同志汇报了有关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电梯、非煤矿 山、交通运输,特别是大客车、旅游包车、校车等重点行业 领域,以及内河航运、港口、码头、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 位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法规规定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安监总办„2015‟27 号) 2015 年 3 月 16 日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 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 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 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 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 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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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4 号) 2013 年 9 月 18 日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严 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 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 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 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 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 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 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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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8 号) 2014 年 8 月 15 日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 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一厂房)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 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 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二通风)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 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 违规使用作业工具。(三防火)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 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四防水)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 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 品上岗。(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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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9 号) 2014 年 9 月 29 日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 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 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 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 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 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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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0 号) 2014 年 12 月 10 日
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 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 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 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 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
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情况和整改结果。 六、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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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2 号) 2015 年 2 月 15 日 一、 必须证照齐全, 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 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二、 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 严禁安全通道、 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 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 四、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 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 五、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 审批监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六、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 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 七、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 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 八、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 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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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 号) 2015 年 2 月 28 日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 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 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 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 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 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 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 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 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 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 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 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
与救援 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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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6 号) 2015 年 3 月 24 日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 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 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 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 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 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 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 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 禁不体检不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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