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与伦理
实验动物与伦理
学号:11300226 班级:师范2班 姓名:毛碧辉 摘要:动物实验是生物医学研究和生物教学中必须采用的手段,今一两百年来,动物实验为挽救病人生命,推动我国医疗技术进步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至今,动物实验依然在许多生物医学研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但随着动物保护运动的兴起,我国动物实验的伦理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及应对面对动物权利论的伦理挑战,本文对我国动物实验中的存在的,伦理学问题,立法状态和管理模式,实施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实验动物的生命,如何科学,合理而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 关键词:生物实验 伦理学 动物的保护
前言:据统计,我国每年用于科研的实验动物约为2000万只,全球每年约有数十亿只动物为科学而献生,其中大部份用于医学研究,因此实验动物为人类健康作出了具大的牺牲。然而,作为一种生命形式,实验动物与人类一样,具有感觉和情感,能感知疼痛,也恐惧死亡,而医学实验不可避免对动物造成伤害和痛苦。随着国内外动物保护呼声的渐增和人们对生命理解的深入,对于在医学实验中如何减少动物痛苦? 如何维护动物的权利? 如何使医学研究符合伦理学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就这此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 国内外实验动物福利现状。
动物福利是指人类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防止虐待动物,使动物在健康舒适的状态下生存。动物福利的主要内容包括五大自由,即不受饥渴的自由(生理福利)、生活舒适的自由(环境福利)、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折磨的自由(卫生福利)、表达天性的自由(行为福利)、无恐惧和悲伤的自由(心理福利)。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不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而且执法严格。澳大利亚有一个类似于美国国立研究院机构颁布的动物实验实行法,要求任何动物实验都必须获得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委员会中必须有关怀动物福利人员,还要有一个从不涉及实验的公众人士。另外,在英国,必须有国务大臣发给批准证书才能进行动物实验。现在凡涉及动物实验的科研论文若要在国际刊物上发表,就必须出示由“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明,证明该实验研究符合动物福利准则。我国实行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都不同程度地提倡动物福利与伦理。
二 动物实验时的基本要求。
为了解决生命伦理学与动物实验的冲突,动物实验替代方法被提出。1959年,英国的动物学家W.M.S.Russell和微生物学家R.L.Burch出版了《人道主义实验技术原理》一书,在书中他们最早系统地提出了以实验动物的减少(Reduction)、替代(Replacement)与优化(Refinement)作为目标的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理论,即“3R”理论。根据各国动物福利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国内动物福利的现状,在进行动物实验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实验在设计时要遵循“3R”原则,优化实验方案,减少实验动物的数量。(2)不进行没有必要的动物实验,任何动物实验都要有正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目的。(3)善待实验动物,不随意使动物痛苦,尽量减少刺激强度和缩短实验时间。(4)实验过程中应给予动物镇静、麻醉剂以减轻和消除动物的痛苦,发现不能缓解时,要迅速采用人道主义可接受的“安乐死”。(5)对于可能引起动物痛苦和危害的实验操作,应小心进行,不得粗暴。(6)凡需对动物进行禁食和禁水试验的研究,只能在短时间内进行,不得危害动物的健康。(7)对清醒的动物应进行一定的安抚,以减轻它们的恐惧和不良反应。(8)实验外科手术中应积极落实实验动物的
急救措施,对术后或需淘汰的实验动物实施“安乐死”。医学院校应该做的工作,人员培训。实验室的基层员工和实验教员都必须进行动物福利的相关培训,因为他们是实验动物运输、饲养、管理及动物实验后照料处理的主要承担者。
三 动物保护运动
人类中心主义来由己久,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并随着宗教的统治一度占据主流思想的位置,直到西方文艺复兴时期观点才有所变化,虽然还是以人类为中心,但是也开始审视其它动物的地位问题。对于人类中心主义而言,人是世界的主体,利用一切可利用的为人类服务都是合理的,只是不应该虐待动物,因为对待动物的残忍行为将使人变得粗俗。事实上,关键的一点是,几乎所有被饲养的动物都被看作是人的财产,这一点在世界范围内从到今都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作为财产的主人,对自已的财产进行任意处置显然是一种合理行为。对于人类中心主义者来说利用动物进行试验以帮助人类解决一些问题就是完全合理的。动物实验本身对于人类中心主义者来说最多是施舍一点怜悯之心,在道义上是不用承当任何责任的。由十六世纪初开始,动物实验成为医学研究者进行生理学、病理生理学和药理学等基础医学研究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同时,运用动物进行实验也慢慢成为其它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十九世纪中期,世界上动物保护主义开始出现,马丁(Richard Martin)是动物保护主义的创立者和倡导者。1824年由他发起成立了英国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学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防止虐待动物的组织,是人类动物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此后美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纷纷成立自己的动物保护组织。1822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禁止虐待动物的马丁法案(Martin Act)。美国在1966年正式由参众两院通过了动物福利发,该法文对各种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运输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动物福利立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各国不仅对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等原则性理念立了大法,还通过了各种细化的专项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园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等。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大概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WTO的国际贸易规则中也写入了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
当代最有名的两位动物权利者汤姆·雷根(TomRegan1938-)和彼得·辛格 (PeterSinger,1946-)则成为了动物权利者的旗手,尽管他们的观点有所不同。雷根的观点更为激进,他认为将动物视为平等的道德主体,仅仅考虑动物感觉痛苦快乐的能力是不够的,和许多弱势人群一样,我们必须给予某些动物某些基本权利方可从根本上保障它们不受到无谓的伤害。而界定哪些动物拥有权利的判据是要看它们是不是“生命主体” (Subject of life),也就是说它们是不是“拥有期望和愿望,记忆和未来,拥有伴随著快乐与痛苦的内心世界,拥有一个完整的心理”。雷根教授认为,凡是一岁以上的哺乳动物和鸟类都应该算作“生命主体”。因为动物行为与我们行为相似:它们的生理学与解剖学特征也与我们相似它们拥有心灵,,也拥有心理;以鸟类和哺乳动物为例,它们除了具有感觉能力以外,还具有与我们类似的认知、态度、情感和判断能力。辛格继承了边沁的观点,认为意识和感觉是获得道德关怀的基本条件,也是道德分界线的基本标准,“如果一个存在物能够感受苦乐,那么拒绝关心它的苦乐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不管一个存在物的本性如何,平等原则都要求我们把它的苦乐看得和其它存在物的苦乐同样重要”。1973年4月5日,辛格在《纽约书评》上撰文,首次提出“动物解放” (Animal Liberation)一词,辛格在这篇文章基础上写成的《动物解放》一书出版,该书、将人类使动物痛苦的行为称之为暴行,将纳粹集中营里,所谓的“医生”在他们认为是“下等人”的身上进行实验等同于今天在美、英等国的实验室里,对非人类动物所做的实验。由此“动物解放”一词深入人心,并成为30年来风起云涌的动物权利运动最为响亮的口号,而《动物解放》一书也几乎成了动物权利运动者的圣经。
中国应该建立专门的实验动物伦理审查机制,实验动物伦理问题不是动物自身的问题,他关系到伦理、道德、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等很多人性问题,善待动物是文明社会的标志。无论是间接义务论又或是痛苦论都让我们明白,残酷对待动物只能让我们变的更加残忍。随着社会的文明发展,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类已经认识到,应该把动物作为一个主体,平等地考虑它们的感受和利益,人道地对待它们;不虐待动物和为它们提供福利既是人类文明的体现,也是人类伦理或道德的诉求。善待动物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健康和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其最终目的,是通过爱护动物、关注动物福利这一途径,培养我们尊重生命、爱护自然、关怀弱势群体的爱心和宽容心!人道的法律将会使得人们懂得,怎样对待动物是善意的、适宜的,怎样对待动物是不公平不人道的,能够帮助人们确立这些观念和准则,培育人的德行,并对违法者加以惩处。人如何对待动物,不仅反映了人对世界的认识,也表明了人对生命的态度。
总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腿的数量、皮肤绒毛的形式、骸骨终端的形状都不足以作为让一个有感知能力的生命遭受类似厄运的理由。问题不在于‘它们能推理吗,也不在于它们能说话吗,而在于它们会感受到痛苦吗?”。举例说相比一个刚生下来一天、一周甚至一个月的婴儿比起来,一只成年的马或者狗都是远是远远更为理性、更可以沟通的动物,显然生物的不同种类不是有没有权利的理由,一个合适的理由是生物是否有感受痛苦的能力,边沁以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来为动物权利辩护,他认为,只要制造出痛苦,便是不道德的。而人类施加于动物身上的暴行,并无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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