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的生效
质押合同的生效
(一)考点概念分析
1、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将占有的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并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的特点
(1)质权是担保物权。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2)质权之标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所有权之外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
(3)质权须转移质物的占有。
(4)质权以所出质财产之交换价值为担保利益。
3、质押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质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难点、易混点分析
1、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2、《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分为上市公司股份和非上市公司股份。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此条修正了《担保法》第78条的相关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对抗第三人。
(1)动产质押中,质押合同以交付动产为生效要件;交付之后,质权人又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2)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出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以公司债券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出质不得对抗公司和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