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民事起诉状
10-03
民 事 诉 讼
原 告:余祥,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务农,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上坪寨乡建强村格坝脚组。身份证号:[***********]。电话: [1**********]。
被 告:李婵妹,女,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务农,贵州省织金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电话:[1**********]。
诉讼请求:
1、请求法庭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同居关系;
2、依法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三个子女的抚养费,每人每月各500元,共计15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5月经别人介绍相识,1993年10月确立同居关系,先后生育长女余琴,次女余晶,长子余雄三人。
此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原、被告生活期间,因被告生病,本人于2013年5月送被告到贵阳看病,为被告支付5000多元医疗费,全愈后,共同返家,期间,原告为一家的生活,只能外出做泥水工,由于不在家,被告于2013年8月,给长女余琴要得200元钱,以外出开药为由,一去至今不复返。为此,经原告四处打听,至今被告下落不明。最后,只听到被告利用别人的身份证办了一张手机卡,并知道被告的联系电话。我曾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一直未接电话。导致同居关系无法继续并分居至今。被告至今丢下子女不管不问,下落不明,被告无法照顾子女,三个子女无依无靠,全靠祖父母照顾。
综上所述,我不得不请求法庭为我作主,依法作出判决,我将感恩不尽。
此 致
织金县猫场镇人民法庭
具状人:余祥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