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讨论稿)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使之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履行义务,接受学校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学生联合会全体学生干部,院团委、学生会和班级团支部学生干部。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是师生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助手,是学生工作队伍的补充和延伸。
第四条 大力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发挥其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对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加强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以及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四)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五)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六)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断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认真组织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四)认真执行本职工作,及时做到上传下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五)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工作和学习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充分认识维护校园和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发挥积极作用。
(七)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七条 学生干部选拔:
学校、学院团委学生联合会干部由团员、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可通过学院、班级推荐、竞争答辩、组织考察、公示等程序民主产生。团员、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班级团支部学生干部的由班级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辅导员、班主任任命。班级团
支部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学年改选1次。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二)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公平、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50%,每学期补考不超过2门。
(四)能力较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作风扎实。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实事求是,做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九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同学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 学生干部主管部门要结合学生干部的成长规律与实际需求,从增强政治素质、提升思想境界、优化能力结构、锤炼个人作风
等方面着手,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提升学生干部的信念、品格、视野和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可靠、本领过硬、作风扎实、要求严格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十一条 培养教育的途径:
(一)建立校、院两级学生干部培训机制。校团委依托团校举办“青马”讲坛、学生干部论坛、学生干部专题培训班,各院依托学院党校、团校对本院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建立健全学生干部培训制度,各级各类培训每学年至少举办1次。
(二)加强学生干部的实践锻炼。积极创造条件,为广大学生干部参与社会实践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帮扶、志愿服务、“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提高素质、锻炼能力。
(三)建立优秀学生干部的推优、推荐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将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到校内外的交流、参访活动中,每年选拔3-5名优秀学生干部参加湖南省“青马”班培训,选拔10名左右学生干部赴韶山、井冈山等革命圣地学习考察。
(四)建立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平台。鼓励学生干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进行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定期举办学生干部的工作经验交流会,搭建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学习、分享工作经验、及时反馈信息的平台。
(五)关心学生干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极为其成长和成才创造条件。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团学组织要组织各级学生干部认真了解学校工作全局,鼓励学生干部主动汇报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团委和学生会干部由团委组织部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学院团委要根据学生干部的个人情况从思想品德、学习、考勤、工作评估(上级考核)、及加分项(减分项)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学生干部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情况,每学期各级团委、学生会要主动对学生干部的调整提出意见,并将调整情况计入考核档案。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奖励
(一)每学期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团委学生会干部,并予以表彰。
(二)学生干部在一年的工作中,踏实创新、作出实绩的,优先参评“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
第十八条 惩罚
(一)工作中不认真受到领导老师的严重警告者,例会上点名批评并予以通报。
(二)一个学期内,在考试中1门不及格者口头警告,2门及以上不及格者暂停学生干部职务,补考全部及格后可恢复学生干部职
务。
(三)一个学期内,会议及各种活动缺席1次者口头警告,2次者通报批评,3次者撤销学生干部职务。
(四)违反校规校纪、法律法规,综合考核不合格者撤销学生干部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学生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