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信访工作制度
05-11
公坪镇财政所信访工作制度
1、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信访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2、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到所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或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统一纳入本所信访管理。
3、实行所长负责制,各岗位人员根据职能分工,本着依法、及时、疏导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理信访工作。
4、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对来人来信来访须做好详细登记,登记要包括信访人、信访时间、信访方式、请求的事项和理由等。对采取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应当记录清楚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请求、事实、理由。
5、接到信访事项后,对属于本所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6、接到信访事项后,信访负责人要及时与所领导及相
关岗位联系,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报所长签批意见,并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给予答复。
7、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
8、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
9、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0、信访工作人员应将信访内容、领导意见、办复结果完整的整理归档,建立相关台账,做好信访事项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