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运用
JOURNALOFGUIZHOUPOLICEOFFICERVOCATIONALCOLLEGE
STUDYONPUBLICSECURITYANDLAW
论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运用
□张德英(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刑技系,贵州贵阳550005)
摘要: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据”,在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笔迹鉴定因其专业技术性较强,相关的鉴定标准又尚未建立统一规范,鉴定过程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因而应加强对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运用研究。关键词:笔迹鉴定;笔迹鉴定结论;文件检验
ADiscussionontheExaminingtheConclusionofHandwritingAuthentication
ZHANGDe-ying
(TheDepartmentofCriminalTechnique,GuizhouPoliceOfficerVocationalCollege,Guiyang550005,Guizhou,China)
“scientificevidence”Abstract:Theconclusionasofauthenticationplaysanimportantpartinlitigation.Thehandwritingauthenticationisaffected
bysubjectiveandobjectivefactorsbecauseitistooprofessionalandtherelativestandardhasnotbeenbuiltup.Therefore,theexaminationandapplicationoftheconclusionofthehandwritingauthenticationshouldbestrengthened.
KeyWords:handwritingauthentication;theconclusionofhandwritingauthentication;examinethedocumnts
[中图分类号:D918.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95(2005)05-0061-03]
在实践中,笔迹鉴定出现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假设诉讼中对于某份笔迹材料,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时,法院应该采信哪一个鉴定结论?到底谁的结论更真实准确、更科学可靠些?这种笔迹鉴定结论间的互相矛盾极大地损害了笔迹鉴定技术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也引起了很多学者对此的关注和探讨。笔者认为,作为文件检验核心内容的笔迹鉴定技术,因其专业性较强,鉴定过程易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且目前尚缺乏统一规范的技术操作标准,要能准确、深入对其进行审查运用并不容易。对于参与诉讼的非专业人员(如法官、律师、当事人等)来说,尤其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要更好地、充分地发挥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对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准确性进行深入的审查是一项很重要的措施。
一、笔迹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推断
对于笔迹鉴定,一般人也许不像对指纹那样了解得多。
在我国,笔迹鉴定作为一门科学的发展历史也不过才短短百余年。19世纪末期笔迹学在欧洲问世后,近代笔迹学的理论和方法才相聚传入我国。[1]众所周知,我国的语言文字(以汉语为主)同西方的语言文字(主要为字母)差别很大,由于语境的不同,我国的笔迹鉴定不可能完全同于西方的笔迹鉴定。经过新中国成立以后老一辈文件检验人员的努力,笔迹鉴定技术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仍然需要进行不断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以求更加完善。现在,作为文件检验(亦称为文书检验)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同指纹、痕迹、法医等鉴定技术一起构成了我国的物证技术体系。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笔迹鉴定的应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
笔迹鉴定的根本任务是解决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的同一认定问题,具体而言,笔迹鉴定就是通过分析比较检材笔迹与受审查人的样本笔迹,确定两者所反映的书写习
收稿日期:2005-05-27
作者简介:张德英(1973-),女,贵州晴隆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刑事技术系讲师。
2005No.5Vol.17SumNo.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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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公安法治研究
公安理论与实践
惯体系是否同一,以认定检材笔迹的书写人的一种专门技术手段。
笔迹鉴定的主要步骤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三个阶段。其中,最关键的是综合评断阶段。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要对经过比较检验所确定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科学分析,主要是对笔迹特征的符合点总合和差
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未经法庭查证属实之前,鉴定结论本身和其他证据一样,也是待证事实,是不确定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要在法庭上质证后才能见分晓。由于作为法定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不仅本身具有证据的作用,而且还有对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判定的功能,在一些案件中,一份司法鉴定有可能左右官司的胜负,因此,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将关系到鉴定的权威性和能否公正执法的问题。
目前,诸多原因导致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流于形式,要加强和完善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必须注意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运用。司法实践中,对于缺乏相关文件检验知识的法官或律师们来说,对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更需要慎重。
(二)审查的主体
法律规定,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鉴定人应该亲自出庭作证,接受质证主体的审查质疑和回答问题。鉴定人出庭时,除了宣读鉴定结论外,还要说明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科学的态度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证据意义,并要当场解答本案的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审判人员就有关鉴定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另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亦即在法庭上,以上人明和对质,并可以向鉴定人进行询问。
员都可以就其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可靠性依法向鉴定人提问,进行质疑。但笔者以为,鉴定结论能否被法庭采纳,决定权无疑最终掌握在法官手里,其他人的质询都是为了说服法官相信自己的观点而已,法官才是审查的主要主体。
(三)审查的对象范围
审查只能针对有关此次笔迹鉴定活动的整个流程进行,而不能涉及其他与本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仅就与鉴定有关的内容进行回答,其余无关问题可以拒绝做答。这是法律对鉴定人的一种保护,也是法律追求效率的一种表现。
(四)审查的内容
针对笔迹鉴定的特点,对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1.审查鉴定人的资格。在新近颁布的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第一次对鉴定人的资格问题以法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实行鉴定人登记注册制度,结束了以前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生效实施后,对鉴定人是否符合鉴定主体资《决定》格进行审查,一查登记表便即刻知晓。
样本来源的真实可靠性2.审查检材、
检材、样本的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笔迹鉴定结论的可靠。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有检材被弄混、样本被调包或张冠李戴的情形出现。从源头上进行审查,具体主要审查受理鉴定阶段检材、样本的送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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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第
异点总合进行价值评估,合理解释说明符合点之所以符合是因为选用特征是必然本质的同一或偶然的表面相似;差异点之所以差异,是因为选用特征是本质的差异或是同一书写习
[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笔迹鉴定是以书写惯多样性的表现等。,
习惯特征为研究对象的一种技术鉴定,笔迹鉴定结论则是一种科学推断的结果。
二、笔迹鉴定结论具有主观性较强的特点
综观笔迹鉴定的全过程,可以说,它就是一个发现特征和认识特征的过程。鉴定人员要经过认真研究,努力发现笔迹中特殊的、稳定的、不受书写人伪装和条件变化影响的特经验准确地判断这些特征的价值,并依征,再以其鉴定技能、
据特征的价值、数量进行综合评断后得出鉴定结论。换言之,笔迹鉴定,主要就是对笔迹特征的认识、分析和判断。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对笔迹特征性质的分析和解释。从这个角度来说,笔者以为,笔迹鉴定感性多于理性,经验多于理论,更多的仍是在靠鉴定人的主观经验进行判断。笔迹鉴定比较依赖于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及职业经验,主观性较强。因为笔迹鉴定主要就是凭眼睛看,凭大脑进行分析,仪器一般只用于辅助观察。毕竟,再先进的仪器也不能取代鉴定人的大脑进行认识、分析、评断。这或许是笔迹鉴定不同于指纹等其他物证技术鉴定的独特之处。例如,不同于指纹具有的“人各不同,终生不变”的特性,笔迹会受到与书写有关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可能发生改变,无疑这就增加了鉴定人的更多主观分析内容,这种特性决定了笔迹不像指纹、血液鉴定那样简单、客观、一目了然。因此,在我们推行的当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人主义诉讼模式下,针对笔迹鉴定结论这种法定证据的审查慎重。和运用,就应该更加客观、
三、对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一)审查鉴定结论是法律的要求
鉴定结论,英美法系国家将之称为专家证言(expert
opinion),视其为证人证言的一种,而大陆法系国家却将鉴定
结论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与其他证据并列。无论是哪种法系,都规定了鉴定人要出庭作证,就鉴定结论接受各方质询的制度,以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我国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亦将其单独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规定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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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5期第17卷总第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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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样本的收集过程(包括主体、方法等),检材物证的提取、保管、送检的过程等,这些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论可靠性的有效审查手段。就鉴定而言,笔迹鉴定专家其实回答的是的问题,至“笔迹是否符合同一人的书写习惯的反映”于问题,应当结合案件由提供检材、样本的“字是谁写的”人来进行判别。
料,包括鉴定结论,相互之间并没有效力差异。对于鉴定结论间是否存在效力等级差异,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各地做法也不一样。但在出台以后,已经明确规定司法鉴《决定》定不存在执业地域的限制,不存在效力级别的差异。所有经合法注册登记后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都是平等的,相互间无隶属、级别关系。至于法院采信谁的笔迹鉴定结论,由法官遵循自由心证原则来作出最终判断,这意味着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责任更加重大。
四、对笔迹鉴定结论的运用
笔迹鉴定结论经过审查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发挥它的证明力。但是,任何鉴定结论都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识别活动,同其他言词证据一样,任何鉴定结论也都存在错误与虚假的可能,我们只能是努力去接近客观事实真相,但不可能完全达到客观真实的再现。笔迹鉴定结论同样并不是万能的,对其加以运用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笔迹鉴定结论应当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孤证不能定案
笔迹鉴定中有一条基本原则,即检材与样本之间如有一个本质差异存在,则其提供了排除两者同一的依据。但是,由于对本质差异存在不同理解,这一原则在实际检验中很难进行操作。目前尚无对于本质差异的统一标准,主要还是靠鉴定人的经验判断。如果过分依赖于靠鉴定结论来判断案件,有可能是部分案件产生错案的重要原因。
(二)笔迹鉴定结论大多数时候应作为间接证据使用除了少数案件因为书写事实的确认可以直接构成犯罪行为,这时笔迹鉴定结论可作为直接证据外,绝大部分情况下,它仅仅只是证明某份材料是谁书写的而已,并未直接就抄写等。证明了是书写人作的案。比如,请无关的人代写、
(三)严格来说,笔迹鉴定结论只是证明了所提供的笔迹材料所反映出的书写习惯是否同一,而并不能直接证明书写人是谁
这里还存在一个样本提供的来源的准确可靠性的前提问题,如果所提供材料的来源即书写人弄错了,就有可能造成错案。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在各方对
3.审查笔迹鉴定的检验条件
具体而言,就是对笔迹鉴定的检材和样本是否具备检验条件进行审查,主要考查检材和样本的可比性,即检材、样本两者在笔迹特征的数量和质量上是否达到可对比检验性。实践中,有些案件的检材或样本其实并不具备可检条件,但由于或者是案件已经侦破,嫌疑人已经供述承认,便根据案件的需要简单出具了鉴定结论;或者是人情关系、领导关系,抹不开情面而为之等等。一份鉴定,如果其检验条件不够的话,勉强做出的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客观公正性就难以得到保证,其证据的证明效力就很值得怀疑。
4.审查笔迹鉴定结论综合评断的依据
从笔迹鉴定结论产生的过程来看,它是笔迹鉴定人根据被鉴定对象的客观状况,遵照科学原理,采用科学方法,根据一定的科学技术的客观标准作出的,是主观对客观的真实反映。但它是笔迹鉴定人对客观事物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这种笔迹鉴定结论的判断正确与否,目前尚无客观统一的标准,关键是靠鉴定人的认识和评断作用。因此对鉴定人评断的依据进行审查非常重要,当然,这就必须有专家或专业人员的帮助。
(五)审查的辅助方式
1.允许当事人依法聘请专家顾问,发挥其庭审质证功能
从司法鉴定的属性来看,它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其所涉及到的案件事实中的很多信息,只有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的人才能解读。因此,庭审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应该允许当事人双方或刑事公诉案件的辩方为弥补专业知识的欠缺而聘请专门人员(这在最高人民法院两个证据规定中已有规定),以充分发挥庭审质证功能。
2.设立人民法院技术顾问,帮助审判人员审查评断鉴定
结论
技术顾问应对审判人员委托的事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可否采信的依据,对鉴定中的疑点问题作出科学评断,对法庭质证(仅指鉴定结论)的内容、方法、重点、目的提出建议,帮助审判人员审查评断鉴定结论。
(六)关于审查鉴定结论的效力层次问题
司法鉴定人的认知成果除了取决于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可能受到送鉴材料、鉴定环境、鉴定手段、鉴定仪器等方面的影响,鉴定结论本身也存在认知差错的可能。所以,在审判机关采信之前,当事人所提供的各种证据材
鉴定活动的审查监督下,笔迹鉴定也必将通过其专门技术活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为动来帮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服务。参考文献:
[1]邹明理.笔迹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4.[2]公安部人事训练局.文件检验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0.158.
责任编辑:杨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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