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换届工作中严肃党的纪律的通知
中共太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并组通字[2006]3号
文件 中 共 太 原 市 委 组织部
关于在换届工作中严肃党的纪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纪委、组织部,市直各委、局、办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我市各级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即将开始。选好配强各级领导班子,对于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实现我市“十一五”发展目标和申维辰书记提出的“四个创新”,继续保持我市的率先发展至关重要。为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组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省委“三个规定”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在换届工作中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的实际通知如下:
一、严明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在换届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认
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省委“三个规定”,坚决制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切实把中组部《意见》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通知》落到实处。
1、严肃组织纪律,保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鲜明的政治态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坚决执行省委、市委的决定,不折不扣地贯彻省委、市委关于换届工作的各项部署,要讲党性、顾大局,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自觉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对待个人进退转留。换届期间,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不准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严肃工作纪律,制止和纠正干部选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一,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省委“三个规定”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考察干部要客观公正,全面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不准隐瞒事实真相、向组织说假话;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任用干部人选,必须经过组织考察,严禁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干部的任免,要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省委“三个规定”任免的干部一律无效。有关领导和组织部门要严格保守组织人事机密,切实防止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
有关情况。
第二,要切实制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领导干部不准任人唯亲,封官许愿,买官卖官,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不准乘换届之机收送“红包”,坚决制止行贿受贿行为;不准相互串连、拉帮结派,干扰人事安排工作;个人推荐干部人选,要出以公心,不准采取授意、暗示等方式,把个人意志转化为以组织名义来推荐干部;不准打招呼、拉关系、托人情、走后门,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谋取职务升迁和职位安排;不准搞小圈子、拉帮派、划亲疏,利用各种方式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为自己和他人拉选票。党员干部在换届选举期间,要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做到不跑、不送、不吃请、不拉票和授意电话,严禁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诽谤中伤,搞人身攻击。
第三,严禁突击提拔、突击调动干部。换届期间,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通知》的有关规定,提拔、配备干部时,要严格按照干部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超职数、滥设职位提拔干部或随意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要求,在干部冻结期间,除了紧缺、工作急需配备的干部外,一般不要成批提拔干部,必须提拔、调整的,事先必须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3、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换届期间,各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必
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坚决杜绝借班子换届之机,滥发钱物,私分集体财产的行为;严禁调拨、转移、变卖国有资产;不准突击花钱,搞公费旅游,挥霍浪费;不准利用各种名义请客送礼和互相吃请;不准借迎来送往大吃大喝;干部调动时不准带走资金、小车和贵重公物。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纪律顺利执行
1、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确定了考察对象实施考察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应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2、畅通监督渠道。市纪委举报中心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并充分发挥“12380”举报电话的作用。各县(市、区)纪委、组织部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3、严肃查处案件。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组部《意见》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加大对换届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干扰换届工作,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和换届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跑官要官”的干部,要记录在案,不得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
对拉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纪律处分;对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谋取职务升迁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误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收、送“红包”、搞贿选的,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迅速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甚至私分公共财产的,要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因领导不力、监管不严而出现严重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及拉选票、搞贿选等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此类案件查处不力的,要追究纪检机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太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
2006年2月7日
主题词:严肃 纪律 通知 抄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市委常委 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 2006年2月7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