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法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法院执法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审判人员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密切人民法院与群众的联系,不断改进审判作风,确保廉洁公正执法,严格依法办案,我院特聘请6名区人大代表、6名区政协委员为我院执法监督员。
二、执法监督员受本法院聘请,本法院负责颁发聘书,聘期与任届相同,并可连任。执法监督员可对本法院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反映和揭露本院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出现的司法不公、不文明的现象,反映腐败和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执法监督员监督本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监督本院干警严肃执法,清廉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文明办案的情况;监督对区人大代表的议案批评和意见、建议和区政协委员的提案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反映人民群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案件当事人对本院审判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等。
四、执法监督员监督的主要形式
l、可随时旁听本院依法公开审理的各类案件,对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2、可以个人、部分或集体参与监督本院对一些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案件的审判,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可随时向本院有关部门了解办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4、针对本院审判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视察。
5、可以邀请执法监督员担任特邀陪审员,直接参与审理一些在本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6、本院每年一般召开一至二次执法监督员座谈会,向监督员介绍本院各项工作情况、廉政建设及执法执纪等情况,听取执法监督员意见和建议。
7、执法监督员执行职责时,本院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执法监督员在执法监督中,应保守审判秘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五、本院监察室是与执法监督员联系工作的常设部门,负责与监督员的沟通、联系。执法监督员旁听开庭,到某基层单位检查、了解情况,由监察室负责事先联系。执法监督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由监察室进行分类,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向监督员反馈。执法监督员可直接向本法院各级领导送文、批评或建议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