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管理标准
工作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蒙华海电公司设备检修工作票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运用于蒙华海电公司设备系统运行工作票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1994)
《“两票”制度执行程序细则》(内蒙古电力公司 1995)
3.术语、状态术语及其含义
3.1 工作票术语
电气部分
拉开(合上)XXX开关;
拉开(合上)XXX刀闸;
合上XXX接地刀闸;
取下(安上)XXX保险;
拉开(给上)XXX保护压板;
在XXX装设接地线X组;
在XXX装设短路线X组;
在XXX装设隔板X块;
在XXX装设临时遮栏;
在XXX悬挂XXX标志牌;
切换XXX电流试验部件;
关闭(开启)XXX油(汽水)阀门;
热机部分
关闭(开启)XXX阀门;
关闭(开启)XXX挡板;
拆除XXX法兰堵板;
断开(送上)XXX电源;
在XXX法兰装设堵板;
打开(关闭)XXX人孔门;
在XXX悬挂XXX标志牌。
在XXX加锁。
4.管理职能
生产部是工作票的管理部门,安监部是工作票的监督部门,各运行专业、检修单位是工作票的执行部门。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的资格审查。
5.1.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设备系统情况及生产过程,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检修制度及运行规程有关部分,了解检修工艺的人担任。由检修单位负责提名,经《安规》考试合格,检修单位安监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书面报蒙华海电公司安监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书面公布后生效。 5.1.2 工作负责人应由在业务技术上和组织能力上能胜任安全保证,并熟悉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掌握检修设备的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的人员担任,由检修单位负责提名,并经《安规》考试合格,检修单位安监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书面报蒙华海电公司安监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书面公布后生效。
5.1.3 工作许可人由运行各班组正、副班长担任,或由生产部各专业 指定的、具有独立值班能力的人员担任,经《安规》考试合格,生产部领导批准,书面报安监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书面公布后生效。
5.1.4 蒙华海电公司的工作票签发人,由各部长及专业主管、专责工 程师担任,由安监部组织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总工程师批准书面公布后生效。
5.1.5 未经考试公布的其他人员,没有工作票签发、负责、许可的资格。如上述人员违反本标准,将取消相应资格,需重新考试合格,审查通过。 5.2 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5.2.1 工作票签发人
5.2.1.1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5.2.1.2 工作面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必须隔离的措施是否确切清楚,设备名称、编号是否符合规定和填写说明。 5.2.1.3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的进行。
5.2.1.4 所派工作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5.2.2 工作负责人
5.2.2.1 正确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5.2.2.2 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代工作范围、内容、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5.2.2.3 指导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票的要求。
5.2.2.4 随时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规》和安全措施,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2.2.5 负责检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5.2.2.6 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监督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检修工艺。
5.2.3 工作许可人
5.2.3.1 负责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
现场条件。
5.2.3.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5.2.3.3 检修设备和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5.2.3.4 停电的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5.2.3.5 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带电和爆炸的危险。
5.2.3.4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 5.3工作票填写范围
5.3.1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填写热力机械工作票。
5.3.1.1 需要将生产设备和系统停止运行和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员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规定,采取断开电源,隔离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缺、吹扫等任何一项有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5.3.1.2 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重要辅助设备的大、小修、临时检修(事故处理除外)。
5.3.1.3 在运行系统范围内(汽、水、油、烟、风、压缩空气、冲灰、加药、输煤、输灰、除灰、制氢等)设备系统工作,影响主机出力及安全,或影响运行方式,或需运行人员做好“安全措施”的工作。
5.3.1.4 主要辅助设备的高、低压电动机及其连结设备等检修、维护工作。
注:主要辅助设备指:吸风机、送风机、磨煤机、排粉机、给水泵、循
环泵、凝结泵、水冷泵、冲渣泵、渣浆泵、厂用变、斗轮机、调速油泵、润滑油泵、疏水泵、射水泵、真空泵、深井泵、工业水泵、生水泵、除盐泵、生活泵、冲灰泵、碎渣机、系统、氢系统、压缩空气、电除尘器系统等。 5.3.1.5 运行系统设备作热力试验或电气试验等工作。
5.3.1.6 热工自动装置、保护装置和主要仪表及其回路上的工作,需 要将主要议表及自动、保护装置解除者。
5.3.1.7 在生产现场进行一般性消缺工作,属下列情况(三者缺一不 可)的只须办理热机消缺工作票:
5.3.1.7.1 热机检修工作票范围以外的消缺工作。
5.3.1.7.2 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5.3.1.7.3 不需要将设备退备、停电,不需要其它专业配合做隔离措施, 不属于高温、高压系统,且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一般性消缺工作。 5.3.2 在禁火区内工作,还需填写动火工作票。
5.3.2.1 在下列区域工作需要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制氢站围墙以内、发电机氢系统、汽轮机油系统、集控室、保护间、计算机室、油处理室及滤油室、蓄电池室、乙炔库、氧气库、汽油库、化学药品库、油漆库、电缆夹层、电缆沟等。
5.3.2.2 在制粉系统范围内及输煤系统和贮煤场等动火作业需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5.3.2.3 一级动火工作票须经检修单位经理或副经理签发,措施由检修单位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安监部、消防负责人分别审批。措施执行情况由蒙华海电公司生产主管领导或总工、安监部长、生产部单元长分别审批。
5.3.2.4 二级动火工作票须经检修单位各专业主任或专责工程师签发,措施由检修单位主管副总工程师、安监部、消防部门分别审批。措施执行情况由蒙华海电公司生产主管领导、安监部、生产部单元长分别审批。 5.3.3 在充电设备上工作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范围。
5.3.3.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5.3.3,2 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5.3.4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范围。
5.3.4.1 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工作。
5.3.4.2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5.3.4.3 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5.3.4.5 转动中的发电机、电阻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同期调相机的回路上的工作。
5.3.4.5 非当值值班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从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5.3.4.6 其它低压电器上的回路(如照明、带电清扫等)。 5.4 工作票填写规定
5.4.1 通用填写规定
5.4.1.1 工作票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字迹应工整、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如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但在同一张票面上涂改不得超过三处,且要求在涂改处盖章。
5.4.1.2 工作票一般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式两份或由工作票负
责人填写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
5.4.1.3 工作票中所使用的设备名称和编号应规范化。
5.4.1.4 工作票的编号由班组按年、月统一编号(如2002-08-001),动火工作票由各专业(公司)按年度统一编号(如2002-08)。
5.4.1.5 工作票延期时间和热机票上批准开工和结束时间,由单元长控制填写。
5.4.1.6 对于进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容器、管道、地下井沟内或进行大型起吊作业等特殊检修工作,应另行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领导审批后执行。
5.4.1.7 工作许可人对工作票审查发现有问题时,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严重错误和重要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5.4.1.8 工作票上所列人员都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5.4.1.9 工作票面上所设栏目都必须填写齐全。
5.4.2 热机工作票填写规定。
5.4.1.2 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写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栏应填写总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各个负责人的姓名填写在由其负责的那一项工作内容之后。
5.4.2.2 工作票的工作内容应写明工作地点、设备名称、编号和主要项目,所属设备名称应与现场的标志一致。
5.4.2.3 工作票中参加人数一栏填写工作的总人数。
5.4.2.4 工作票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完善(如对于隔断的
一切汽、水、煤、风、烟及电源等,均应正确无误,并按规定应悬挂标志牌、加锁链、加堵板、挂警告牌等),空余部分应写上截止符号( ㄣ ),不得空白。
5.4.2.5 工作票中在措施执行情况栏内写上与措施相对应的序号,并填写“√”和“未执行”。空余部分应写上截止符号( ㄣ ),不得空白。 5.4.2.6 若因系统和设备缺陷(如阀门不严等)需要扩大隔离措施,工作许可人应将补充和扩大的措施项目完整的填入补充措施执行情况栏内,若无补充内容、应在该栏目内填写“无补充”,不得空白。
5.4.3 动火工作票填写规定。
5.4.3.1 参加动火的人员姓名均应填写在工作票上。
5.4.3.2 审核人对安全措施的补充项目可填入必须采取措施栏内。 5.4.3.3 工作许可人将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在补充措施栏内按序号填写“已执行”和“未执行”,空余部分应写上截止符号( ㄣ ),不得空白。
5.4.4 电气工作票填写规定
5.4.4.1 工作票中的设备有双重名称的,必须填写双重名称,并要与现场实际标志相符,工作地点应填写清楚(如配电室、厂外设备的名称及编号)。
5.4.4.2 工作票的工作组成员一栏,应填写所有工作人员的姓名。当几个班共用一张工作票同时进行工作时,可填写各班组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及共几人。
5.4.4.3 将已执行的安全措施完整地填入措施执行情况栏内。
5.4.4.4 接地线装设地点应填写具体、明确,在已做措施栏内及拆除接地线栏内应注明接地线编号和数量。
5.4.4.5 接地线转移后,应在已结束票上备注栏内详细注明转到哪一张工作票上。
5.4.4.6 工作票上计划时间要考虑停送电系统倒换的操作时间。 5.4.4.7 需工作班人员自己做好安全措施的工作(如深井、福利区、配电线路),安全措施执行一栏由工作班人员执行一项填写一项。 5.5 工作票执行
5.5.1 电气第二种工作票由运行班长审批,若工作内容影响全厂出力、主设备运行和联动设备等,必须得到单元长的同意,方可办理许可手续。 5.5.2 热力机械和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天交当值运行班长、值长。当日必须消除缺陷的工作,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交工作许可人。 5.5.3 运行班长、单元长、收到工作票后,须认真审查核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的正确性,内容应与系统设备名称相符,必要时应填写补充安全措施,并在接票人处签名。如涉及到一、二其公用系统检修、影响机组出力、退出主要保护或电网调度的设备检修工作,应报值长审批。
5.5.4 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亲自送交和办理开工、结束、转移、延期手续,不得由其他人员代办。
5.5.5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持一张工作票工作,如该工作须临时停止,又要担任另一项工作,负责人应将原工作票交回运行班长处,方可担任另一项工作负责人。
5.5.6 工作期间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
况记在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变更一栏内。电气二种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将变动情况记在备注栏内。
5.5.7 事故抢修工作(指主、辅设备发生故障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抢修恢复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须经单元长同意,由运行班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且必须工作的原因写在运行日志上。如预计抢修时间超过4小时,仍需填写工作票。夜间和找不到工作票签发人,可先开工,待白天抢修工作仍需进行的,则应补办工作票。
5.5.8 外单位人员(不包括海电检修公司)在本单位所管辖的设备上工作,应由设备维护单位提供和办理工作票签发手续,同时指派工作票负责人,并向外单位工作人员讲清安全注意事项,方可允许工作。
5.5.9 工作票不能代替设备检修申请,特别是属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检修时,应提前由设备维护单位提出申请,待总工批准后,交值长联系待批,调度批准后,办好工作票许可手续方可开工。
5.5.10 工作票手续未办完之前,严禁约时开工、约时结束、约时停送电。
5.5.11 运行人员在工作票负责人未将工作票结束或交回前,不准将检修设备投入运行。
5.5.12 工作票履行许可手续时,许可人必须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与票面填写的安全措施一致,且安全可靠,经双方检查确认无误,在工作票栏内签字后,方可开工。
5.5.13 设备检修时,需检修人员采取的安全措施,在工作票签发时,应注明“安全措施由检修自理”(如运行值班人员无法采取的防范措施:防
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炸等特殊安全措施,检修试验现场临时应装设的围栏等)。
5.5.14 热机工作票中机械部分的安全措施由热机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的安全措施由热机值班员用停电联系单,交电气值班人员执行,在所有断开电源开关及关闭的阀门上挂警告牌。
5.5.15 工作票执行过程中,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
5.5.16 检修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召集所有工作组成员按照工作票讲解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安全措施及带电、带汽、带压的部位,交代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5.5.17 厂区外配电线路(深井、福利区)的部分停电工作,工作票一经签发,单元长批准后,即认为完成许可手续,安全措施和停、送电工作由工作班组自行拆除和完成,需全部停电的工作,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完成并办理许可手续(厂区外的安全措施仍由工作班组自行完成) 。
5.5.18 工作票的延期手续,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到期前两小时办理。延期在两日以上时,则应在到期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工作还未完,应重新办理工作票,并写明原因。
5.5.19 电气第二种工作票到期未完工者,应重新签发工作票,不得延期使用。
5.5.20 工作票的延期由工作负责人办理,且事前应征得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同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延期原因。
5.5.21 在工作票终止期限未到之前,如需对检修设备试转、试投,
则应将工作票交回运行班长处,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拆除临时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试运。工作班组若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做好安全措施,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5.5.22 试运后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工作范围时,则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5.5.23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组应清扫、恢复工作现场,与值班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漏物件、是否清洁等。拆除全部安全措施后,方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5.24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将设备的检修、改进、变更等情况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人员交代并记入检修记录薄上,登记清楚后方可离去。
5.5.25 凡主辅设备大、小修或电气系统、公用系统设备经过改进,在设备复役前,检修、试验人员就有关设备的异动情况应向单元长和有关运行人员作书面交底,以备查阅。否则,运行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5.5.26 凡主铺设备检修结束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否则运行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5.27 检修人员在办理工作票结束手续前,应注意恢复设备的明显标志,电气一次设备的双重名称,二次设备的名称、符号;热机阀门的名称、编号、旋转方向、管道色环、介质流向等。若运行人员发现标志及双重编号不全或不符,有权拒绝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5.28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经过改线或改定值变动后,有关负责人应在“二次工作通知”记录本上进行书面交代,运行人员不明确时,有权拒绝结束工作票。
5.5.29 工作负责人办完工作票终结手续后,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5.5.30 工作票终结后,工作许可人对于因其它工作而需保留的安全措施,应在工作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工作票不能盖“已执行”印章。待安全措施全部拆除后,方可再盖“已执行”章。
5.5.31 已开工的工作票应在工作票登记薄上登记,结束后注销,并在工作票右下角盖上“已结束”专用章。对因故未执行和作废票应分别盖“未执行”和“已作废”印章,并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
5.6 工作票考核
5.6.1 工作票统一编号,不得撕页和散失。
5.6.2 工作票终结后,分别由运行专业、检修公司的安全员收回,审查后盖上“合格”和“不合格”印章。将工作票总数合格率报安监部,按月进行考核,并按工作票统计审查卡片标准装订成册,保存三个月。
5.6.3 工作票合格率计算方法:工作票合格率=已执行的合格票总数÷已执行的票总数×100%。
5.6.4 工作票由各专业(公司)管理人员及安全员平时监督检查外,安监部每季度进行抽查一次覆盖面不少于班组总数的40%,全年抽查必须覆盖所有班组,并对专业(公司)工作票合格率进行考核。
5,6.5 专业(公司)应按月公布不合格的工作票。
5.6.6 凡无票工作、到期无故不办延期或结束手续,对已执行的工作票,发现安全措施不全(漏项、并项、设备编号及名称错误等)并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未遂事故并制止者,除按公司发《习惯性违章监督
管理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应按未遂责任事故追加一个二类障碍一次。 5.6.7 对已签发生效的工作票,发现工作内容不清、安全措施漏项、设备编号及名称错误、在执行中发生误操作而造成后果者,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统计工作票上所有签名的各类人应负有以下责任: 5.6.7.1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6.7.2 工作许可人、班长、单元长负重要责任。如经值长审批,值长也要负主要责任。
5.6.7.3 监护人、操作人负次要责任。
5.6.7.4 如因管理不善,部门(专业)有关领导负领导责任。 5.6.7.5 在操作中发现错误及时纠正,避免了事故,给予一次性奖励。
5.6.8 由于工作不认真,对已签发生效的工作票,若因所做安全措施漏项或不彻底,工作负责人、许可人双方未到现场共同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即开工,造成后果者,按《电业生产调查事故规程》的规定统计,工作票上所有签名的各类人员应负有下列责任:
5.6.8.1 工作票许可人负主要责任。
5.6.8.2 工作票负责人、操作人(监护人员)负重要责任。 5.6.8.3 班长负次要责任。
5.6.8.4 如因管理不善,部门(专业)有关领导负有领导责任。 5.6.9 因无票工作而造成后果者,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统计,各有关人员分别负有以下责任:
5.6.9.1 检修人员擅自无票工作,由检修人员负全部责任。
5.6.9.2 运行人员允许者,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5.6.9.3 其他人员视情节分别承担管理责任或次要责任。
5.6.10 工作票一经批准,当班值班人员尽快做好安全措施,不得拖延。影响开工时间,由当班人员负责。
5.6.11 应办理动火工作票而未办理,或用其它工作票代替者,按二类障碍考核。
5.6.12 凡工作票由安监部门检查不合格者,每张罚款50元。 5.7 已执行的工作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不合格工作票。 5.7.1 未编号或编号错误。
5.7.2 未按规定签名或由他人代签名。
5.7.3 工作内容(任务)和工作地点填写不清,应填写的项目未填写(如:时间、地点、设备名称等)漏项、并项者。
5.7.4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全、不准确或所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与系统设备状态不符者。
5.7.5 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不明确、不齐全或写有“同上”、“同左”等情况。
5.7.6 字迹不清、潦草或任意涂改达三处以上者,或有易引起错误理解的错别字。
5.7.7 同一工作时间内,一个工作负责人持两张以上工作票者。 5.7.8 工作票已过期,而未办延期手续继续工作或未按批准时间擅自提前开工者。
5.7.9 工作负责人变动而未办理手续者。
5.7.10 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不符合要求或未经审批者。 5.7.11 已结束的工作票,所拆除安全措施中接地线数目与装设接地线数目不同,既未注明编号又未注明原因者。
5.7.12 应办理第一种电气工作票,而使用了第二种电气工作票者。 5.7.13 工作票签发人担任工作负责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发工作票者。 5.7.14 工作票填写术语,不符合规定且含义不清者。
5.7.15 工作票未按正常程序执行者。
5.7.16 工作票执行中丢失或损坏看不清等。
5.7.17 已执行的工作票工作结束后,工作票未加盖“已执行”专用印章或同一张工作票乱盖印章者。
5.7.18 工作票措施执行栏内的已执行措施与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序号不对应者。
5.7.19 应填写保留带电部分和补充安全措施而未填写者。 5.7.20 措施填写完毕,栏内还有空格,而未画截止符号者。
5.7.21 使用工作票格式不符合《安规》要求或未按规定使用附页者。 5.7.22 用热机工作票代替动火工作票者。
5.7.23 用铅笔填写的工作票。
5.7.24 其它与《工作票管理标准》不符的情况。
6.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由安监部部长组织检查与考核。
6.2 各专业主管、专职工程师(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工作票的执行情况,按蒙华海电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6.3 每月初由专业工程师(安全员)将已执行的工作票按编号顺序按月装订,在装订后的封皮上统计使用率和合格率及存在的问题,专业、生产部领导审核签字,安监部专责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