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管理办法
第九章 分包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包商管理,吸收、整合外部优势资源,充分发挥竞争功效,打造一支资质合规、诚实守信、规模适度、共赢发展、具有相当抗风险能力和履约施工实力的分包商队伍,满足公司施工生产需求,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商是指向公司、各分子公司及项目部提供建筑施工劳务、专业施工承包、包工包料施工承包及施工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设备、物资供应商和为公司提供审计、咨询等管理服务的各类服务商。
第二条 为满足施工生产要求,分包商管理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公司分包商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合同部门,负责制定分包商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审核发布合格分包商资源名录并对各单位分包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公司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分包商履约过程管理由工程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安监部门负责实施,技术质量管理由总工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 分包商选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 准入审查原则:所有分包商必须先经公司各级合同部门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核实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相关信息,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或试用分包商资格后,方能承揽公司分包施工任务;
2、 公平竞争原则:分包招议标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竞争择优选用分包商;
3、 动态管理原则:分包商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吸收有实力、讲诚信的相关单位成为公司合格分包商,同时将不讲诚信、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商及时清理出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实现有进有出。同时按合格分包商承接分包任务情况实现在交易型、卫星型、联盟型三个层级间动态流动。
4、 共赢发展原则:公司注重与分包商的共赢发展,积极为分包商发展壮大提供相关便利条件,经常性对分包商进行安全、技术、质量等各方面培训教育,提升分包商综合实力,同时加强标前合作,将分包商技术优势、装备优势、价格承诺反映到公司投标报价中,提升投标报价竞争力。
二、 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按分包商承接的工作范围及内容可将分包商细分为劳务型分包商(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商)、专业承包型分包商(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商)、包工包料型分包商(以下简称总承包型分包商)三类。
劳务分包商是指为项目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在我方现场管理技术人员指挥安排下实施建筑安装施工,我方对现场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实施全过程管控的分包商,其主要特点是以提供劳务作业人员为主,附带提供相关小型机具和辅助材料。劳务分包商应具备劳务分包资质。
专业分包商是指利用自身专业技术优势或设备优势,承担施工过程中某一工序环节施工并在项目管控下对自身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实施自主管理的分包商,其主要特点是要求分包商具有相应的技术管理水平或机械设备装备,典型的施工内容包括钻孔桩成孔施工、预应力张拉压浆施工、防水
施工、路基土石方施工、爆破施工、钢结构制作加工等。专业分包商应具备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总承包型分包商是指利用自身人员设备,自行组织材料供应,独立承担项目中某一部分工作内容,在项目监管下对自身施工范围内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负责,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分包商。总承包分包商应具备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六条 按分包商与公司合作配合紧密程度可将合格分包商划分为交易型、卫星型、联盟型三个层级。交易型分包商是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的发展源泉和必要补充,负责及时补充解决当前急需资源。卫星型分包商是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的主要组成部分,承担大部分分包施工任务。联盟型分包商是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的核心,是具有一定规模能力、认同二航管理理念、与公司长期合作、配合默契、共赢发展的优秀分包商群体。
试用分包商经完工评价合格后进入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其层级自动设为交易型。在合作并满足规定条件后,其层级自动调整为卫星型。对卫星型分包商中的优秀单位,满足规定条件并经分子公司推荐,公司合同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可调整层级为联盟型。
卫星型分包商应满足如下条件:①取得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格两年以上(含两年);②本年度内在公司承接的分包任务累计合同金额劳务型在500万元及以上、专业型在1000万元及以上、总承包型在2000万元及以上;③本年度内完工项目中2/3及以上完工评价结果为优秀,剩余项目评价为合格。
联盟型分包商应满足如下条件:①取得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格三年以上(含三年);②近两年内在公司承接的分包任务累计合同金额劳务型在1500
万元及以上、专业型在3000万元及以上、总承包型在5000万元及以上;③近两年内完工的所有项目完工评价结果均为优秀。特殊情况另行单独考虑。
三、 准入与退出
第七条 进入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的分包商均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五证齐全有效,按时参加相关审验合格;
3、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商业信用良好;
4、有与所承接分包任务相匹配的技术、管理实力和资金实力;
5、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八条 劳务分包商除满足前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
2、具有劳务分包施工资质,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劳务施工;
3、具有开展劳务分包施工相匹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带班人员。
第九条 专业分包商除满足前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
2、具有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资质等级在三级及以上;
3、具有开展工序专业承包施工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械设备及测量试验仪器设备。
第十条 总承包型分包商除满足前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
2、具有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资质等级在二级及以上;
3、具有与开展包工包料施工相匹配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械设备及测量试验仪器设备;
4、具备相应资金实力,能垫付一定资金。
第十一条 满足上述准入条件的分包商经推荐(项目部、分子公司、公司合同部门均可推荐),同步在分包商管理平台录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业绩资信资料等基本信息,履行相应程序审查审批通过后即成为公司试用分包商,获得分包合同签约资格。
第十二条 为扩大选择范围、及时引入新资源、实现分包商资源的优胜劣汰,公司在门户网站设置有分包商自荐接口,满足上述准入条件且愿与我公司合作的相关单位可通过自荐接口录入本单位“五证”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后进入备用分包商资源库,供各单位分包招议标时选用。自荐分包商需自行做好相关信息的维护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试用分包商原则上只能承接一项分包施工任务,完成分包任务后由所在项目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就是否吸纳为合格分包商提出明确推荐意见。推荐吸收的,经分子公司合同部门审查公司合同部门审批后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取得合格分包商资格;建议不予吸收的,由分子公司合同部门核实后取消其试用分包商资格且两年内不再重复受理该分包商试用资格申请。如分包施工期限长于一年,项目部应在其施工满一年后及时综合过程评价结果上报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合格分包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后由公司合同部门取消其合格分包商资格,从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除名:
1、 连续两次完工评价结果均为不合格的;
2、 不注重施工过程管控,因自身原因导致所承接分包任务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质量事故的;
3、 不讲诚信、不守承诺,存在恶意欺诈行为,与公司恶意纠缠,严重影响现场施工生产甚至恶意诉讼的;
4、 因分包商原因导致公司企业形象和声誉严重受损的;
5、 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注销证照、吊扣证照等严厉处罚的;
6、 符合公司其他管理文件规定应予以立即清退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1项原因被除名的分包商,自除名之日起两年公司任何单位不得授予其分包施工任务,两年期满后方能重新申报试用分包商资格。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1项以外原因被除名的分包商,自除名之日起四年公司任何单位不得授予其分包施工任务,四年期满后方能重新申报试用分包商资格。
第十七条 合格分包商连续两年未参与我公司分包招议标或连续两年未承担任何分包施工任务的,将自动取消其合格分包商资源库转入备用分包商资源库。该分包商后续如需重新承担分包施工任务的,应按新增分包商重新申报试用分包商资格。
四、 分包商选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及项目部要对参与投标报价的分包商资质、资格、资信等严格审查,不满足规定要求的不得参与投标报价,对合格分包商不再
进行资格审查直接参与投标报价。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及项目部应遵循“同等条件下联盟型→卫星型→交易型的先后优先顺序”优先从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用联盟型分包商。因现场实际需要确需选择库外单位的,必须先履行新增分包商审查审批手续经批准获得试用分包商资格后方能使用。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条 在分包模式上,尽量采用劳务分包、工序专业承包模式选择劳务分包商或专业分包商承担分包施工任务,慎选包工包料分包模式。在采取包工包料分包模式时,应加强现场管控,特别是安全质量管控,做好分包商比选,确保选择的分包商具备履约实力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要为联盟型、卫星型分包商提供适当优惠和便利条件,扶持联盟型、卫星型分包商做大做强,提升分包队伍整体实力,逐步减少试用分包商、交易型分包商使用数量与交易额度。
第二十二条 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劳务分包资质,不得以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代替。各类分包商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与资质范围开展分包施工,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施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及项目部在选用分包商时,应综合考虑拟选分包商注册资金、人员设备配置、综合履约实力及当前在建分包任务总额等因素,确保该分包商有能力承担新的分包任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及项目部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作为分包招议标评标规则。对采用常规工艺、技术难度不大、安全风险小、选择范围广的项目,优先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作为评标规则;对技术复杂、安全风险大、选择范围有限的关键项目,应优
先选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规则。
第二十五条 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作为评标规则时,卫星型分包商报价高于最低有效报价1%以内、联盟型分包商报价高于最低有效报价
1.5%以内、且高出最低有效报价金额在50万元及以内的,仍可优先选择卫星型联盟型分包商作为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规则时,评标因素应包括商务报价、施工方案、人员设备投入、分包商层级、上年度完工评价考核结果、历史业绩等各方面因素,可参照如下原则合理设置权重值(百分制),具体评标规则需报所属公司合同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商务报价60~85分,区分设有标底和不设标底两种情况明确最优报价计算规则后,按各分包商报价与最优报价的偏离程度打分;
施工方案5~15分,综合考虑所报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等因素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后打分;
人员设备投入2~10分,按拟投入人员设备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和关键设备数量和质量情况打分;
分包商层级5~15分,试用分包商该项分值得0分,交易型分包商得该项分值的30%;卫星型分包商得该项分值的60%,联盟型分包商得满分;
上年度完工评价考核结果2~10分,上年度内无完工项目或试用分包商得该项分值的20%,有完工项目的区分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得分:有一个及以上项目完工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得0分,全部完工评价结果均为优秀的得满分,其他情况按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项目数占完工项目总数比例得分;
历史业绩及其他2~10分,由项目部自行确定考核范围及评分方法。
五、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包商管理平台每年定期(12月25日)统计核实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各分包商业绩信息及完工评价结果并与卫星型分包商要求条件自动比对,自动将其层级调整为卫星型或交易型,同时提供满足联盟型层级条件的分包商名单,供各单位参考推荐联盟型分包商。
第二十八条 联盟型分包商由各分子公司从满足条件的名单中择优推荐,公司合同部门审查批准,每两年推荐、调整一次。
第二十九条 卫星型、联盟型分包商所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自取得相应资格之日起执行,失去相应资格后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及项目部应做好所推荐的合格分包商基本信息的更新工作,在分包商主要负责人、注册资金、联系方式、注册地点、资质等级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营业执照年审更新及安全生产证书获准延期后,及时将变化后的最新信息及扫描件录入到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及项目部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均应登录分包商管理平台,核实该分包商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对缺失、过期、失效证照应要求分包商提供最新有效证照现场审核并同步更新完善平台信息后再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分包合同签订前,必须严格执行分包履约担保制度,采取履约保证金形式的其担保额度为分包合同总价的5%,采取履约保函形式的其担保额度为分包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证金应从分包商对公账户中支付,不得直接以现金形式提交。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及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及时将所签
分包合同相关信息录入到合同管理软件,便于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实施分包商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防范风险、杜绝虚假挂靠,各单位及项目部对分包商支付时均应支付至该单位基本账户或书面指定的收款专户等对公账户。严禁将工程款支付至其他无关账户或私人账户(按人力资源部相关规定监督发放农民工工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及项目部不得长期使用试用分包商,对未取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试用分包商不得再授予新的分包任务。
第三十六条 分包商过程评价和完工评价,由工程部门负责实施。工程部门在完成评价后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合同部门,并实现管理软件模块间数据共享。
第三十七条 公司工程、安监、技术、质量等职能部门及各单位对分包商不良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后,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处罚结果告知公司合同部门,由合同部门在分包商管理平台对其不良行为及处理处罚结果进行公告,提醒相关单位及人员,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第三十八条 合格分包商因不良行为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不限于因在我公司承接任务而引起的),公司相关知情人及部门有义务及时将信息告知公司合同部门,由合同部门核实后将处罚事由、处罚结果等信息在分包商管理平台公告,堵塞管理漏洞。
六、 过程评价
第三十九条 分包商过程评价从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第四十条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由项目部工程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分包商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价,填写纸质版《分包商过程评价表》(见附表一)并签字确认,由工程部门存档并建立台账。
第四十一条 分包商过程评价的上报与审核均在综合管理软件中进行。项目部指定专人将分包商过程评价结果录入综合管理软件“分包商过程评价”模块,经项目经理审核后报所属分子公司审核。审核结果由项目部工程部门反馈给分包商并追踪改进。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一般项目分包商过程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子公司完成审核的时间为每季末25日前;公司重点项目分包商过程评价每月进行一次,分子公司完成审核的时间为每月25日前,并与分包中间计量支付挂钩。
第四十三条 过程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评价得分小于60分为不合格,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四十四条 分包商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当期过程评价综合得分可直接评为0分(不合格):
1.恶意围攻项目部,攻击项目管理人员,扰乱项目部正常生产秩序的; 2.在建设单位、质监部门组织的大型检查中,因分包商不规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其它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 对过程评价不合格的分包商,项目部应填写纸质版《分包工程整改通知单》(见附表二),要求分包商签字确认,并督促其限期整改落实。同时在综合管理软件“分包商整改通知”模块中,对整改通知内容和整改结果进行录入。
第四十六条 连续两次过程评价不合格的分包商,将给予通报批评, 同时由分子公司拿出相应处理措施,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建立分包商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在工程实施期间,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合同解除等重大事件时,项目部应48小时内向分子公司、公司工程、安监、技术、质量、合同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分子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部分包商过程评价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督促项目部及时评价,并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同时应建立分包商评价信息库,定期更新。
第四十九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项目分包商过程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对于评价不及时、评价未完全覆盖、《分包商过程评价表》签字手续不全、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七、 完工评价
第五十条 在分包商完成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后15日内,由项目部工程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分包商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价,填写纸质版《分包商完工评价表》(见附表三)并签字确认,由工程部门存档并建立台账。
第五十一条 分包商完工评价的上报与审核均在综合管理软件中进行。项目部指定专人将分包商完工评价结果录入综合管理软件“分包商完工评价”模块,经项目经理审核后报所属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审核后提交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反馈公司合同部门。
第五十二条 在一个季度之内即完工的分包工程或分包合同终止的,直接进行完工评价,不再进行过程评价。
第五十三条 完工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大于60分(含60分)小于85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 过程评价出现两次及以上不合格的,完工评价不得评为优秀。
第五十五条 完工评价不合格的分包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将在综合月报、生产调度会及OA 系统等信息平台上通报,并在分包商信息库中进行记录,结果反馈公司合同部门。
第五十六条 分子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分包商完工评价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督促项目部及时进行评价,并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同时应建立分包商评价信息库,定期更新。
第五十七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项目分包商完工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对于评价不及时、评价未完全覆盖、《分包商完工评价表》签字手续不全、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八、 考核及其他
第五十八条 公司将在每年末对各单位合格分包商使用份额情况进行统计考核(计算方法为本年度合格分包商承接分包任务总金额/本年度分包总金额),评价各单位是否完成公司年初下达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合同管理综合考评体系。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及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分包商准入审批制度,坚持先审批后使用原则,坚持公平公正择优选用分包商,将对卫星型联盟型分包商的相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严禁未批先用、长期试用、暗箱操作、阳奉阴违
等情况发生。对分包商选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涉及违法乱纪的将移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附表一
分包商过程评价表
年季度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由项目部工程部牵头负责进行评价。评价项目中的进度情况由工程部审核签字,质量情况由质检部审核签字,安全情况由安监部审核签字,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由一体化部门审核签字,设备、人员履约情况由合同部审核签字。服务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有无不良行为由生产副经理审核签字;综合得分由填表人填写;项目部意见由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2、评价相关描述、得分、审核签字必须为手写。
3、有不良行为时,综合得分为0分,且在“有无不良行为”一栏注明不良行为内容。 4、“现场实际履约人”指实际履行分包合同的负责人,并非分包商指定的现场带班人员。
分包商过程评价记录表评分说明
附表二
分包工程整改通知单
注:过程评价负责人、复查人均为工程部负责人。
附表三
分包商完工评价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同附表一分包商过程评价表。
分包商完工评价记录表评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