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权,呵护受伤的孩子成长
2014.12.28人民法院报
许辉
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以更具操作性的程序和措施,激活了对撤销监护权制度,充分彰显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国家责任和司法担当。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七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尽管一年内原监护人可申请恢复监护权,但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将不得恢复监护权。
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关于监护权可以撤销的相关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被人称为条文。此次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以更具操作性的程序和措施,实现了对这一条文的激活,充分彰显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国家责任和司法担当。
近年来,关于父母侵害亲生子女的案例频频出现。这些案例中的孩子所遭受的侵害均来自其监护人,尽管这些监护人已经或即将被科以刑罚,但是对孩子所造成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还有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是,这些监护人尽管被处以刑罚,但如果没有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权的诉讼,在法律上他们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处在他们的监护之下,孩子的健康成长仍然缺乏保障。
撤销甚至剥夺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监护人的监护权,已经是不得不走的一步了。与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的侵害现状相比,撤销监护权诉讼少之又少,原因在于该由谁来提起此类诉讼、哪种情形下可以撤销监护权等规定不明。
此次四部门的意见明确了七种可撤销监护权的情形、四类人员和单位可申请撤销监护权以及临时安置办法等,为“监护权可撤销”这一法律条文注入了活力,为激活法条、便于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提供了从程序到实体的具体操作办法。
撤销监护权毕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救济办法,通过完善这一制度,可以让更多的人懂得珍惜自己的监护权,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监护权,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即使是到了万不得已要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权的时候,如何安置好需要照顾、抚养的孩子仍然是第一位的,更多的工作在司法裁判之外,需要更多的亲情、友情以及社会、国家的力量参与其中,让我们共同守护祖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