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侵犯隐私权论文总辑
引言:胡锦涛同志强调,我国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为传播信息、学习知识、宣传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发挥了积极地作用,同时也给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能否积极利用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要加快网络文化队伍建设,形成与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队伍,舆论引导队伍,技术研发队伍。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学习互联网知识,提高领导水平和驾驭能力,努力开创我国网络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一、
二、 BBS的简介 现状的分析,包括案例、问卷的结果、BBS现在对于广大群众的影响和了解,
究竟有多大影响(生理、心理等各方面)根源,现象的原因
三、
四、
五、 历史上的国内外对于问题的做法(立法、舆论等)现实 如何从专家的角度,政府的角度,群众的角度来解决这个BBS的问题,理想上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如何倡导更加健康的BBS网络,政府又是怎么说的
BBS侵犯隐私权论文一(总)
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关于BBS的新闻与事件,具有代表性的包括孙志刚案、刘涌案,这些问题直接指向了权力滥用和执法不严的问题。其所形成的网络言论犀利尖锐,影响大,波及面广,有些引发了国际舆论的参与,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现实。如刘涌案的网络热评,间接促使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普通刑事案件,并罕见地推翻了地区高法的判决,进行了改判。同时这也是新中国以来的NO.1.从这点来看,网络舆论对于现实情况的改变和发展有着积极地影响。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网络上也流传着许许多多“谣言”、“虚构”,如“新浪卖给了日本人”等。谣言越来越采取隐蔽、专业化的方式传播,具有极强的迷惑性;也大有突破一国范围,与国际传播连为一体的趋势。谣言增多,混淆视听,往往造成群体的盲从和冲动。同时越来也多的刺激性话题开始出现,这些东西迎合不健康心理情绪,引发不良舆论,贻害不良风气。
我们知道,网络舆论主要通过网络论坛(BBS)进行发布、公开、传播,随着我国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这为传播信息、学习知识、宣传政府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发挥了积极地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网络论坛上也时有充斥着一些虚构、夸大的言论。近年来,其中最让人关注的无疑是像魔兽“铜须门”这样的事件,在猫扑人肉引擎发动后将这起偷情事件的男女主角包括照片、工作单位、学校、姓名等资料公布于众,表面上是一种为人仗义出手的行为,实则侵犯了触犯了法律,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一、 从BBS本身说起
BBS的缩写词 是Bulletin Board System 即电子布告栏系统。1978年在美国芝加哥开发出一套基于8080芯片的CBBS/Chicago(Computerized Bulletin Board System/Chicago),此乃最早的一套BBS系统。之后,在1983年通过Capital PC User Group(CPCUG)的Communication Special Interest Group会员的努力,改写出了个人计算机系统的BBS。经Thomas Mach整理后,终于完成了个人计算机的第1版BBS系统——RBBS-PC。这套BBS系统的最大特色是其源程序全部公开,有利于日后的修改和维护,因此后来在开发其他的BBS系统时都以此为框架,所以RBBS-PC赢得了BBS鼻祖的美称。1984年美国的Tom Jonning开发了一套具有电子功能的电子公告板程序FIDO。由于该软件具有站际连线和自动互传信息的功能,所以站际间彼此可以在一个共同的预定时间传送电子邮件,使得BBS有了网络化的可能。
BBS发展至今,目前世界上业余的BBS网络除了FidoNet(惠多网)以外,几个较具知名度的还有EggNet、AlterNet和RBBS-Net等等。由于这些网络和FidoNet之间的信息交流不成问题,这就实现了跨网。
大约是从1991年开始,国内开始了第一个BBS站。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直到1995年,随着计算机及其外设的大幅降价,BBS才逐渐被人们所认识。1996年更是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起来。多数业余BBS站的站长,基于个人关系,每天都互相交换电子邮件,渐渐地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电子邮件网络China FidoNet(中国惠多网)。于是,各地的用户都可以通过本地的业余BBS站与远在异地的网友互通信息。由于业余BBS站拥有这种优势,所以使用者都更乐意加入。这里“业余”2字,并不是代表这种类型的BBS站的服务和技术水平是业余的,而是指这类BBS站的性质。一般BBS站都是由志愿者开发的。他们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的是精力。其目的是为了推动中国计算机网络的健康发展,提高广大计算机用户的应用水平。
正是BBS的功能和性质决定了网络言论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才让隐私权问题与BBS论坛有了不可割断的联系。这就是我们讨论、研究的关键所在。
二、 隐私权的概念
究竟BBS言论与侵害了网络用户的隐私权有什么样的联系和关联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探讨一下隐私权。
隐私权一词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发表的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演变至今,已成为一项公认的独立的人格权。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不愿或不便他人获知或干涉的私人信息的支配和保护的人格权。
隐私权的主体是个人,法人不应划入主体范围,因为隐私权的本意所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的自由与人格尊严,法人的“隐私”属于商业秘密;只有自然人生存时才享有隐私权,死者是没有隐私权的,因为当自然人死亡后,其个人利益随着本身物质载体的终止而消亡,不再具备维护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并且死者无权利能力,鉴于权利主体与客体的一致性,死者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客体即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主要包括三大类,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其中私人信息属无形的隐私,主要包含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医疗记录、身体缺陷、过去经历等等;而私人活动则属于动态的隐私,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两性关系等等;再商是私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如个人居所、日记本、通信(包括电话、电报、信函)、旅客行李等。
我们可以想象,谁都不希望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人随随便便地曝光在网络上,毕竟网络是一个人人可以观之的平台,对于BBS上真真假假的言论如果真地影响到他人的生活,这个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但是,又有人提出,很多贪官污吏也正是有了网络论坛的存在,他们才被公众揪出,绳之以法的啊!从“华南护照”事件走向公共事件到海事官员猥亵女童被曝光;从叫嚣“北京交通派下来的”林嘉祥,到一边抽着天价烟,一边声称“为老百姓负责”的周久耕……当网络论坛被用于公共事务而非个人隐私时,它便展示出了其有效的监督力量。这有体现了它存在了合理性。于是我们会发现个人隐私与公共事件的区别,我们知道国外有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而我国的网络论坛言论恰恰弥补了这个漏洞。
上文,我们简单讨论了BBS与隐私权的概念问题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在下篇文章中,笔者将更进一步向大家来谈谈网络论坛言论的现状和公众对这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BBS侵犯隐私权论文二(现状分析1)总 目前中国上网用户总数高达8700万,其中上网用户中中经常使用游览新闻这一网络服务功能的占62.1%。这体现了网络媒体作为第四媒体逐渐在日趋激烈的媒介竞争中,无可争议地获得了自身的地位,其影响已全面而深刻地渗入到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成为新闻传播活动不可须臾离弃的手段和方式。
由于网络传播的自由性、交互性和开放性,使以往在传统新闻传媒上无法实现的个人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得到空前的展现,任何人只要进入网络便可无所不言,畅所欲言,形成了言论的“自由市潮”。也正因有这种前所未有的相对自由、极度自如的表达平台和表达方式,很多人愿意在网络舆论的转播中留下自己“足迹”,作为一个个体,让社会听到发出属于自己的“声音”。
在中国,网络舆论主要由网络中的媒体言论与论坛(BBS)及新闻跟帖共同反映与形成。由于网络传播的自由性、交互性和开放性,网络舆论的反映和形成呈现出与传统大众传媒不同的特点。
近几年来,国内外的每一重大事件,几乎都在网络媒体引起强烈的反响和激烈的辩论,形成了一个言论的“自由市潮”。在人民网的“观点频道”和“强国论坛”、新华网的“新华言论”和“发展论坛”、国际在线的“管窥天下”、红网的“红辣椒评论”、千龙网的“千龙评论”、东方网的“东方评论”、中青在线的“青年话题”以及新浪、搜狐等各大网站的新闻跟帖中,网民们每天都会就当下的热点或重大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且对问题的讨论比较深入,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这些来自各网站的媒体言论与论坛(BBS)及新闻跟帖中的具有建设性的看法和观点,甚至对有关部门的决策和施政产生了影响。
2003年8月16日,有关媒体报道了刘涌二审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团伙成员宋健飞被核准死刑并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消息,旋即在互联网上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网民纷纷撰文抨击司法黑暗,间接促使中国最高人民法院50年来第一次提审普通刑事案,并罕见地推翻沈阳高法的判决,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此外,在美伊战争、反腐倡廉、为农民工“讨工钱”、三农问题、教育乱收费、学术腐败、处女卖淫、“宝马车撞人案”等事件与讨论活动中,网络舆论都显示出了不可忽视的力量。
正如中国社科院网络研究学者闵大洪所说,今天,网友言论之活跃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不论是国内重大事件,还是国际重大事件,都能马上形成网上舆论,甚至进而产生巨大
的舆论压力,达到任何部门、机构甚至公众人物无法忽视的地步。以往只有权势阶层和知识精英拥有话语权,而网络则使普通公众包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也拥有了某种话语权。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尽管网络媒体的兴起使得网民有了自由发表意见的平台,可这类网络言论是由网友自由随意发言、目的性不强、主题分散、导向不明,而且难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比如社会舆论分散、网络色情问题、隐私披露、谣言增多,从而导致妖言惑众、偏激和非理性、谩骂与攻击、群体的盲从与冲动、国外文化入侵等问题相继出现。
虽然网络是个公共言论的平台,英国政论家弥尔顿提出的意见自由市场理论在这里得到充分体现,人们可以相对自由地发言,按照弥尔顿的想法,真理会在几番争论之后自动向大众呈现出来。但是事情往往并非如此。很多时候,每当一个富有争议的事件成为网络的议题,一些过激的话语便如同洪水般一拥而上,把理性的声音淹没了。人们以除暴安良为理想,谴责那些在他们眼中代表罪恶的对象,却在无形中也充当了一回暴力的执行者。
正如坝上开闸放水———网上正有“灌水”之说。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当然这些来自各网站的媒体言论与论坛及新闻跟帖中不乏建设性的看法和观点,不乏富有爱国心的网络智者和谋士。但由于网络传播的开放性、自由性、隐敝性和交互性,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畅所欲言、“为所欲为”,因此难免有的言论缺乏理性,有的过于偏激,也有的放大社会矛盾和问题,甚至散布谣言、干扰正常舆论环境等。
现状分析2(网民的看法)
通过我们研究小组发放问卷,调查了本区内的民众对于课题的观点,我们得出以下的几个结论:
一、 关于BBS
本区域内(主要指温州)大部分的民众(主要指被问卷调查过的)知道网络论坛,但一部分不知道其通常被人们称为“BBS”,人们也普遍了解网络论坛是一个供网民发表言论的一个交流平台,但是并非所有知道BBS的民众都有在网络发表言论的经历,但是大部分的民众对于网络论坛上讨论的热点是比较清楚的,如近期舟曲的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等。他们普遍认为自己如果更多的了解BBS之后,会参与网络热点的讨论。经过调查,我们发现青年阶段的网民是网络论坛的主力军,他们身上更多的包含了时代的特点,比较容易与他人就现在的热点问题进行讨论交流。
二、 关于BBS上的言论
被调查的网民普遍认为,现在BBS上的言论是具有那种包容性强、涉及范围广的特点,因为参加讨论的网民来自大江南北,其生活背景、条件、职业、经历多是不同的,因此,网络论坛上的言论也是千差万别的。又因为BBS的这个特点,很多民众认为其网上的言论体现的文化水平也是良莠不齐的,对于网络上一些虚假、涉黄、偏激的话语,民众多数坚持相关的网管予以删除,还大家一个文明、干净的网络世界。对于网络上讨论的热点问题,民众比较愿意相信是真实的,可以反映一定的社会现象。对于一些热点是“人为炒作”的观点,持肯定意见的也大多是青年人。
三、 关于隐私权
大多数民众对于隐私权还是比较清楚地,知道其是法律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绝大多数的民众认为如果自己的隐私权被他人侵犯,就会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四、 关于BBS言论与隐私权的问题
人们普遍认为BBS上确实存在着侵犯隐私权的言论,一些网民私自把他人的个人信息诸于众的行为,不仅很不道德而且是触犯法律的。因而,他们希望我国的立法在这一方面要提高监管质量,同时,他们认为问题的解决关键也在于网民素质的提高以及网络管理者的责任。此外,他们认为网名及信息的虚拟化,也是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些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言论将会给他人带来很严重的后果,不仅在生活方面也同时在精神和心理方面。这一现象,他们希望可以尽早消除。
综上,主要是对问卷调查,网民的观点进行简单的归述,这一阶段的现状分析还包括网络上不理性的表现、这一现象对受害者的影响、个人信息与公共事务的界限、国内外案例分析、BBS侵犯隐私权的根源分析、等一系列的实证研究现象。
现状分析3(不理性表现)
经过我们研究小组的讨论研究以及参考可大量的著作和其他人的研究成果。我们发现,网络论坛不理性的事项,其中突出表现为:
1、侵犯隐私
案例一,2006年2月,一网友在网上贴出了一组一女子踩死小猫全过程的视频图片,天涯、新浪、网易等各大网站迅速传播,立即引起网民的强烈的震动。有网友甚至将虐猫女
头像制成“宇宙A级通缉令”寻找线索。不到6天,被怀疑和虐猫事件相关的三个人的个人资料被网友公布,遭到网友的攻击和谩骂。这起网上著名的“虐猫事件”的最终结果是:威胁、恐吓和声讨充斥了虐猫女王某的个人生活中,对其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几近崩溃。类似的事件两个月后再度发生(案例二):2006年4月,一丈夫声称自己的妻子有外遇并在网上私自公布了妻子和情人长达五千字的QQ对话记录,痛斥与妻子有染的“铜须”。随后一网友发布“铜须”的照片和视频并贴出“江湖追杀令”,短短几天内,追查此事的人数达到数万。网友查实并公布了“铜须”的真实身份、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受到网友的责骂和羞辱。这起网上著名的“铜须事件”的最终结果是:当事人的生活完全被打乱,无法正常上学、外出。
这类事件不但引起网络骚乱,还引发海外媒体的严重关切。《国际先驱论坛报》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为题,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现象”,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周刊》、《三联生活周刊》等国内媒体也纷纷以此为专题进行讨论、评说。而且“网络暴民”现象已经成为2006年中国网络的著名事件。
2、宣扬暴力
2007年7月,许多中文网站论坛上演了一场道德审判:诸如“史上最毒后妈”、“禽兽不如”、“没人性”之类的谩骂、攻击利剑般射向陈彩诗,甚至有人威胁要取其性命,这位年轻妇女重压之下对媒体“跪地喊冤”。不久,当地警方得出结论,陈彩诗并未虐待“丁香小慧”。沸沸扬扬的“后妈虐童”事件以戏剧化的结尾暂时平息。尽管许多细节仍待澄清,但许多网友已经开始反思整个事件经过。有网友说,“今后真不知道在网上该相信什么。”一些网友对部分网民不假思索的群体讨伐行为进行反省,认为仅凭几份帖子和几张照片就轻率地认定事实,确实缺乏理性。有网友认为,正是网民群情激愤、口诛笔伐的“网络舆论暴力”,成为妖魔化“后妈”的工具。
近两年来,类似事件时有发生,“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等都曾轰动一时。暴力语言、群体围攻、越界的“审判”、毫无顾忌地公布和传播他人个人隐私,种种原本以正义为出发点的行为,最终给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巨大伤害。“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已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更应引发我们的深刻反思。
现状分析4(个人隐私与公共事件区别及对个人的影响)
众所周知,网络论坛揭示的个人隐私包括公民的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工作单位等等,在不经过公民本人的同意而私自发布,无疑,将对公民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使其生活受到干扰,身心受到重压。从上文网络论坛中不理性的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著名的BBS——“人肉搜索事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行为是给当事人带来了痛苦,这方面同时包括心理和生理。如我们所熟知的虐猫门,铜须门等等。但是,是否网民自发组织的“搜索”、“言论”都对我们的社会、公民不利呢?那网民参与调查云南“躲猫猫”事件,到抽“天价烟”的周久耕被判刑……又说明了什么问题呢?显然,我们看见了网络舆论监督在揭露渎职腐败行为、谴责道德缺失现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可喜的看到,2009年, “钓鱼执法”、“开胸验肺”、“跨省追捕”等事件,在网络的强大攻势下,都一一得到解决。这一年,政府部门与网络有了互动:官方主动邀请热心网友组成了“躲猫猫”事件“网民调查团”,事件得到迅速处理;在“邓玉娇案”中,法院在法律与民意间寻求平衡,宣布抗暴但过当的邓玉娇为“防卫过当”,判处缓刑;“梁丽案”在网民一片质疑声中,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是公诉案件的结论。
这一年,网民推动法治进步。成都公民唐福珍因拆迁被逼“自焚”一事经网络曝光后,引发民众对野蛮拆迁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关注,五位学者的上书,更是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推上修改的议事日程。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国共有网民3.38亿。这个庞大的群体对政治的影响正在释放,那些触犯公众道德底线、公权践踏私权的行为迅速发展成为网络热点事件。
大家已经看到了上述两种情形的区别了吗?当BBS被用于公共事务而非个人隐私时,它便展示出了其有效的监督力量。政府法治信息乃是公共事务的一部分,诸如官员财产情况、婚姻情况、消费情况、亲属财产情况等,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但对于政府官员就是公民权利的合理让渡,必须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这是“人肉搜索”存在于中国的天然合理性。
毫无疑问,运用于公共事务的BBS,也意味着网络民主与言论自由的进一步拓展。因为在目前的中国,供百姓发表意见并参与辩论,除网络外还没有其他载体能够胜任。而且,网络让审议式民主成为现实。只实在是一个令人心醉的进步,没有什么比这更能让公民真正拥有如同在场、权利在手的笃定感觉。
可见,BBS言论有其双面性,在为求助者提供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起到舆论监督强大
作用的同时它也被演变成一种网络暴力,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其二,BBS言论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三、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BBS言论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与网民利用网络论坛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现状分析5(现状产生的原因与根源)
网络传播的特性使任何人只要进入网络,都可借助虚拟身份畅所欲言,其中既有理性的、建设性的看法和观点,也有一些非理智的个人情感宣泄。这些来自不同地域、不同种族、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的网民“聚”到一起,所关注的主题也各种各样,即使对同一主题,也都各有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由此也造成了网上舆论的分散性和多元化。网民的身份是隐匿的,名字也是虚拟的,没有道德的束缚,不受任何政治、意识形态、技术、文字和逻辑能力的审查,因此讨论时常常是“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也给一些信息造假者和谣言传播者提供了绝好的舞台,使他们能够在网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或有意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混乱。
其实,上诉的文字已经简单的描述了关于BBS言论产生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的原因,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现象的根源,我们研究小组通过对现象的分析、对资料的整合,现在已经得出了一部分研究结果,现分述如下:
一、传媒低俗化导致媒体公信力丧失
传媒低俗化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众传播市场化、娱乐化蓬勃兴起的变异现象,主要是指大众传媒在传播活动中放弃自身社会责任、片面迎合部分受众低级趣味和需要,如炒作明星绯闻、迎合猎奇心理、专重感官刺激、渲染色情暴力不良倾向。近一段时间,低俗之风在一些报刊、图书、电视、网络中呈抬头之势,传媒在追求“眼球效应”和经济利益的同时,忘记了自己所承载的社会责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明星取代了模范,美女挤走了学者,绯闻顶替了事实,娱乐覆盖了文化,低俗代替了端庄”,一股弥漫在新闻报道中的低俗之风,已与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良广告一道,被公众列为中国传媒业的“四大公害”。
二、虚假报道加剧了网络舆论中的突出问题
2007年4月初,名为《中国女留学生,北欧户外全裸行》的帖子出现在天涯和猫扑等国
内大型论坛。帖子的图片上,一名亚裔女子未着寸缕,在国外街头漫步。帖子称,女子叫张颖,是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02届学生,裸奔的目的是为慈善活动募捐。帖子面世之后,引发了网友热评,网友认为女子此举“有辱北大”甚至“有辱国格”。该帖也迅速成为热门文章,被千余网站转载
随着影响扩大,网友怒火升级。他们开始搜索张颖的更多信息。随着搜索进行,越来越多关于其身份和隐私的信息被网友挖掘而出。例如张颖毕业于天津,她当年的高考分数、她的毕业院校、她所学专业„„这场风暴重心开始由网络向现实偏移。这场因谣言而起的网络风暴愈演愈烈,迅速波及国内近千家论坛。位于风暴中心的张颖被迫休学,回国维权。7月20日,她向传播过此消息的网站索赔。
三、立法现状及司法监管的缺失
由于目前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监管的缺失,网络不道德行为中的受害人往往却无法追究相关的责任人和网络暴力的实施者。目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因而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而是采用了间接的保护方式,说明我国隐私权保护标准较低,这给公民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实践设置了障碍,客观上,我国目前较为薄弱的法律基础与环境使“网络暴民”当事人知道这种案件在现有的法律环境内即使进入法律的诉讼程序其结果也是徒劳的。这是事件没形成诉讼的现实原因。
我国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人。现实生活中,这个问题比较好处理,但是由于网络上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导致事件当时人难以界定。例如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不确定,可能包括网络接入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同时还可能包括非盈利性的网主,如大学、公益性组织等,他们提供了一些免费的链接,有的内容通过他们的设备在网络上进行了进一步传播。对于此类事件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另外,同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融合了单向与双向的信息传播的特征而成为个人传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的统一体。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用户常常以个人电脑为屏障,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网络上的海量信息,使得网站经营者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对自己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有效控制。在这样的前提下,网络言论侵权就变得更加容易。事件的当事人,在这种状况下无法有效的指正被告人,这是事件没形成诉讼的客观原因。
四、中国网民结构带来的弊端: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07年7月18日公布了2007上半年中国互联网的发展统计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5岁以下网民比例已经超出半数(51.2%),30岁及以下的网民比例甚至超过了7成(70.6%);网民中学生比重很大,达1/3强(36.7%),绝对数量接近6000万。这一点与中国互联网用户的年轻化特点形成相互印证;网民对互联网信任度较低。只有1/3的(35.1%)的网民表示对互联网信任。网民对互联网的过度不信任,会制约很多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以及网络暴力的产生。
18~24岁及25~30岁的网民有什么整体性的特征吗?根据我们的常识,这个年龄段的年轻人要么正在大学读书,要么已经高中或大学毕业,开始在外面工作。然而,无论何种情况,18~24岁及25~30岁,都正处于人生中充满梦想与憧憬的阶段。他们大部分人都心怀正义、充满激情、好奇心强、对外面的世界颇有兴趣、容易追赶潮流、强烈渴望融入社会、热切希望表达自我并表现出积极的参与性。因此,对于在网络BBS上发言,他们自是不甘落后。
然而,他们毕竟年轻,毕竟还涉世未深,他们很难摆脱青春期特有的冲动与激情,容易在群体的兴奋中忘记理性地自我制约。当他们看到网上流传六岁女童遭后母殴打吐血六块脊椎被打断时(后妈虐童事件),当他们看到有人用又高又细的高跟鞋踩踏可怜的小猫咪时(虐猫事件)、当他们看到一位悲情丈夫为妻子的不忠而痛苦时(铜须事件),他们愤怒了,他们急不可耐地用键盘敲击的文字表达这种愤怒,而当一个、两个、三个„„成千上万个愤怒的个体结集成群体性的愤怒后,他们开始组成一个虚拟的团体,并以集体的名义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展开对当事人的追讨与打击,通过公布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这种网络攻击的触角已然延伸到了现实社会。而这群年轻的网民,或许正处在高度的亢奋中,他们以为自己正在伸张正义,却忽略了自己给别人带来的过度伤害。
现实上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的做法
2007年12月29日,31岁的女白领姜岩因丈夫王菲有外遇,从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在自杀前两个月,她曾在自己的博客上记载了自杀前的心路历程,贴上丈夫王菲与第三者东某的合影照片。为了祭奠姜岩,并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几天后,大旗网也制作了专题,将王菲、东某的真实姓名和合影照片等粘贴在网上。这就是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菲案,此案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对此案,一位负责人表示,网络技术是把双刃剑,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公众权益保护带来新的困扰。如“人肉搜索”将搜索对象的家庭住址、家庭成 员情况等个人私密信息公布在网络上,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再如,目前困扰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在网上被盗取的现象时有发 生,给公民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如何在网络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我们已经真实地感受到,BBS论坛带给我们生活的变化,BBS的广泛运用,无疑是信息化时代的表现,我们也可以看到此时的BBS在我们生活中正占有一个不可或缺的位置。但是,随着网络论坛对我们的影响越来越大,这也给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能否积极利用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因此,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加快网络文化队伍建设,形成与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队伍,舆论引导队伍,技术研发队伍。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学习互联网知识,提高领导水平和驾驭能力,努力开创我国网络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那现在我们政府对于这个BBS的监管问题又是采取怎样的措施呢?相比较而言,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重视起步较晚,并没有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专门法律,并且在其它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也十分单薄。加之我国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较之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在网络立法方面不够完善,因此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更是少之又少,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的比较成形的法律,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更是鲜有涉及。就隐私权本身而言,首先,在我国,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其次,在一些民事特别法中也涉及到隐私保护的内容。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等等。但目前为止,
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该条文的解释,侵害他人隐私权的,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是对隐私权采用间接保护方法的重要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亦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001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但并未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虽不失为立法的进步,然而也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以上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目前处理隐私权益纠纷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都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待,或者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性,或者通过名誉权对隐私权进行间接保护,或者仅是针对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而言,加之内容都比较抽象、不够具体和详细,缺乏可操作性,这一切都说明我国隐私权保护处于较低的标准,有关法律基础与环境相当薄弱,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此外,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则主要出现在一些部门规章之中。如国务院于1997年12月7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公安部于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7日公布施行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违反此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作了类似规定。虽然这些规定还很不全面、具体,可操作性也不强,对大量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也暂时无法予以制裁,但已经是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在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还根本不能适应信息社会保护隐私权的需要,也无法应对网络对个人隐私权的侵权挑战。从实践来看,尽管有极少量的法规涉及到网络隐私权,但由于司法解释没有细化,更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律
这一高位阶的法律层次来加以确认,这些都为司法实践带来不便。随着计算机与网络的进一步发展,隐私权问题在现代社将会变得越来越尖锐。立法上的严重滞后,必将影响到我国的互联网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的发展,如再不加以建立、完善,将会导致立法上的严重缺漏与司法的无所适从。基于此,建议我国的立法机关尽快加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工作,抓紧制定相关规范,加强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理想的在BBS上保护隐私权的做法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猛发展、社会政治和文化因素的作用、社会舆论的复杂性,在实践中,网络舆论引导工作机制也有待于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专门性、完整网络法律,削弱依法管理舆论的社会执行效力。我国网络信息立法虽已取得成效,但尚未出台一部正式的专门性网络法律,这削弱了依法管理运行的社会效力。在实践中,由于规则的欠完整,经验不够丰富,法规操作性较弱,对现实问题的覆盖范围还远远不足,需要法规层面的进一步严格规范。
二、管理部门众多,管理权限、内容交叉重复,削弱了管理力度。我国网络部门多达20余家,分头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协调解决互联网重大问题。管理权限、管理内容之间往往会出现交叉重复。从行政学角度,对一个问题介入的职能部门越多,管理起来越容易产生纰漏和混乱,不利于提高效率。
三、被动反应式的新闻发布方式尚待改进。目前大力推进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重大举措。但在许多问题上,这种形式的采用仍停留在事后的被动反应上,主要出击意识尚显不足,这使得权威舆论在信息链中往往处于防御状态,工作较为被动。
四、跟进舆论热点开发潜力空间,主流网站舆论引导力有待加强。主流新闻网站建设应注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在舆论宣传中,要勇于主动针对网络舆论热点,搞好内容策划,尤其是对网民自发的热点问题和舆论,不应忽视其前期的舆论引导;在新文舆论原创方面也需要开辟更广阔的空间;同时加强对新闻言论的整合和精编,提高引导艺术。
五、管理部门舆情采集工作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在此方面,还要加强管理机构与社会自律组织、代表性网站甚至普通网民的相互沟通,补充、完善舆情采集工作和管理。通过这一工作及时弥补舆论引导工作的不足,并为做好相关管理决策提供帮助。
因此,我们必须掌握网络话语权,积极引导网络舆论。网络正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2008年6月20日上午,胡锦涛主席在人民日报考察工作时,通过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民进行了在线交流。胡主席强调:“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成为党和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必须加强主流媒体建设和新兴媒体建设,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要从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出发,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为主,整合都市类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资源,努力构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舆论引导新格
局。
一、牢牢掌握网上话语权。长期以来,在话语权问题上,我国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一些西方媒体往往喜欢用预设立场和“标签式语言”描述中国。有个别西方媒体甚至歪曲事实真相,用污蔑不实之词误导公众。而中国媒体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在话语权问题上始终处于被动地位。2008年以来,从西藏“3.14”暴力事件、奥运圣火海外传递风波,再到汶川大地震等重大突发事件,中国网络媒体向全世界充分展示了自己的力量。
(1) 争夺网络话语权一定要抢先机
新闻贵在新也难在新,谁能在第一时间把新闻发出去,谁就抢占了新闻的制高点,谁就主导了重大事件的话语权。每当重大灾害来临,人们的心理普遍恐惧,社会普遍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及时有效地发布政府信息,就成为医治社会和人们心理创伤的稳定剂与镇静剂。
(2) 争夺网络话语权一定要让信息公开常态化
2008年5月1日,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汶川大地震的报道,是政府实施信息公开后交出的第一份答卷,彰显了我国新闻传播法治化的巨大进步。汶川大地震信息公开的程度是历史罕见地,可以说达到了“最大化”和“最优化”,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广大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这次抗震救灾中,政府所表现出的积极负责姿态、网络媒体所表现出的客体公正立场,广大民众所表现出团结进取精神,形成新闻宣传的“同频共振”效应,产生出强大的凝聚力、感召力和战斗力。
二、营造网上正面“舆论场”。网上论坛在营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方面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
(1) 让客观的专业言论成为网上“最强音”。
网络言论是对网上新闻的深入解读,它可以帮助网民了解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和新闻事件的深层内涵,进而起到引导网络舆论的作用。实践证明,以主流媒体的政论、时评来影响和引导网上舆论非常有效。权威的言论可以及时地帮助网民把对舆论客体的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化。因此,网络媒体应该注意整合传统媒体的言论资源,通过多种措施形成网络对突发事件、社会热点问题引导的强势言论,让客观的专业言论成为网络“最强音”。
(2) 使重点论坛成为公正舆论辐射源。
网络论坛是网络的神经末梢。国内外的每一个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几乎都会在论坛上引起强烈的辩论。因此,对于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几乎都会在论坛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和辩论。因此,对于重大、敏感的政治、经济、军事问题和社会突发事件等在论坛上的讨论应该给予必要的“软引导”。一方面,应该做大做活做强重点媒体网站论坛。建设好令网民信
赖的重点媒体网络论坛主阵地,最大限度地引导网络舆论。另一方面,应该注意培养和发挥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各重点网络论坛应该正确引导和培养“意见领袖”的队伍,以强化主流言论,孤立非主流言论。通过网站和网民的努力,使热点和敏感问题在论坛交流中求得理解,在沟通中取得共识,在讨论中凝聚人心,引导论坛讨论沿着理智、建设性的轨道发展,使重点媒体网络论坛成为公正舆论的辐射源。
(3) 引导新闻跟帖在碰撞中走进真实
网络传播对于普通民众话语权的解放,激发了人们想说敢说的欲望,网民们每天都会就当下的热点和重大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各种观念在某一个新闻事件或观点上集合、碰撞和交汇,进而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影响。对于论坛上偏离基本新闻事实和主流舆论跟帖应及时进行评论和反评论;对极端错误的跟帖应及时删除,使新闻跟帖在多样中求共识,在多元碰撞中走进真实。
三、自律他律共创网上和谐
(1) 在虚拟空间构建网络自律的坐标体系
网络的匿名性使部分网民摆脱了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束缚和法律制约,网民网上网下的身份割裂,是形成网络失序的主要原因。网民实现自我“救赎”,需要做到严格的网上自律。
网民自律是网络自律的基础和核心,各网站和互联行业的自律也十分重要。“杜绝虚假信息,共建诚信网络”,只有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2) 用他律廓清网络空间的最后一道底线
互联网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没有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真空”地带。加强技术和法律法规监控,是网络他律的重要屏障。网络媒体属于高科技产品,首先应该通过有效地技术手段,把不健康、不和谐的内容第一时间清除出网。此外,应该高度重视以法律法规强制性手段规范网络行为。应该不断加大我国网络立法的力度,培养一批网络执法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规范双管其下,就可以构建科学的网络他律防线,从各个环节遏制有害信息的转播。
综合上文,值得指出的有两点:
一、法律的创建和稳定。网络的发展日新月异,网络隐私的内容也会随之不断更新,增加新的内容,法律自身的特点强调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在现实生活中,立法的速度远远滞后于网络技术和网络民事关系的更新速度。因此,在建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时应对已有的法律资源充分利用,采取制定特别法的形式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而且,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往往与规范网络发展的其它法律法规交织在一起,利用特别立法可以更为灵活、便利地保护民事主体在互联网上的各种权益。
二、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无明文规定,必然会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因法律适用无统一标准而各自为政。现阶段民法典的制定不应回避这个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要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此外要协调好民法保护与新闻法保护之间关系,应该划清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出版自由、社会公众监督权之间的界限,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予以明确限制。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互联网还是一个十分年轻的网络媒体,短短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在走向成熟和理智的道路上,时时处处都呈现出“双刃剑”的两面性。网上正面积极地舆论曾在振奋精神、激扬民气、凝聚人心、增强合力方面发挥出巨大的作用;而错误消极舆论也曾混乱视听,混淆是非,为社会上某些错误或偏激情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网上主流话语权比较弱势,网络舆论过于分散和混乱,网络监管存在不少漏洞与“空白”,中国网络媒体在自我净化和完善发展上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
大学生如何倡导健康网路论坛发展之路
“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中国的一个宏伟战略目标,而构建“和谐的公共话语空间”则是这一宏伟目标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论,公共领域是以在一个共享的空间中聚集在一起、作为平等的参与者面对面地交谈的相互对话的个体观念为基础的,其本质就是为人们提供自由、公共的话语交流的互动平台,即公共话语空间。一般以网络论坛(BBS)的形式出现在人们的眼中。
公共话语空间的基本特征应当是机会均等、平等参与、自由讨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媒体的出现,使舆论有了新的传播载体,也放大了舆论的威力。网络舆论由于更多地来自于社会不同阶层,参与者众,传播面广,更容易形成热点。一件小事,几经炒作,就会传遍全国,甚至蔓延全球,爆发出强大的社会力量。这种特性对于正确的舆论导向当然是好的,利于及时渗透向各个层面,形成共识,凝聚力量。但如果被误导,负作用也是极为明显的。因此减少和预防“网络舆论暴力”事件的发生,协助上级领导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和整肃网络秩序,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干涉和引导,倡导网民文明上网就显得十分的必要了。
那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有怎么的能力去改善现在并不完善的网络环境呢?我们又该以什么样的方式进入这个环境中,从而去改善它,这就显得很重要。其中,我们可以做的最多的应该是对网民正确的引导。最重要的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和媒介道德素养。在对众多网络事件的具体分析中笔者发现,其实部分侵权网民的行为都是违背最基本的法律,如《宪法》、《刑法》及《民法通则》等。显然,他们或是无视法律的存在,或是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侵权网民其实具有盲从性,根据传播学中“沉默的螺旋”理论,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总是力图从周围环境中寻求支持,避免陷入孤立的状态。当发现自己属了“多数”或“优势”意见时,他们便倾向于积极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所以面对部分网友围攻当事人时,他们就会屈于环境压力而附和占上风的“暴民领袖”。网络犯罪案件大多也都是25岁青少年干的,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提升网民的媒介素养,已经成为现代教育中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课题。可见对提高公民素养和普法活动要从年轻人做起,他们是网民的主体。 我们研究小组针经过研究发现,网民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总体来讲是欠缺的。因为网络论坛身份隐匿制,名字虚拟制,没有道德的束缚,不受任何政治、意识形态、技术、文字和逻辑能力的审查,因此很容易让人产生对自己说过的话可以不负责任的想法。我们觉得提
高网民素质是倡导健康网络的关键,我们应该重点着手于此,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倡导健康网络,通过我们自己的实践从而改善现在网络论坛中的一些情形:
开展网络知识和网络立法的宣传活动。我们知道,很多网民是因为对网络和法律知识的欠缺才没有很合理的参加网络论坛的讨论。因此,宣传网络知识和法律知识就显得格外的重要。
加强与网民的交流和互动活动。与人交流,才能知道自己与他人的不足。我们研究小组也参与到网络论坛里头,对现在社会上的热点和网民们一起交流讨论,不仅吸收了他人的意见,同时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知道他们所想,听他们所需,深入网民,从而知道他们真正的想法,分析出最正确的解决方法。
倾听专业人士的意见从中受益。我们专业的法学方面的老师给我们提供了专业的知识和观点。通过一些访谈的形式,我们从老师们的话语中,得知了现在社会上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通过总结,我们知道了问题的根源,也提出了解决方法,对我们研究课题十分有益。
制作生动的图画和通俗的文字报告。这一举动可以让许多网民直观上清楚了解我们的研究目的和致力之所在。有效地发放更是促进了知识的传播,更多人对我们的研究感到兴趣,从而加入我们、参与我们,最令人开心的是也可以改变他们中有些对网络论坛不理性的看法。
我们的举动也许微不足道,但是只要对社会、人们有一点点影响,我们就会一直做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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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荣齐:《论网络运营商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找法网,2007年3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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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佚名:《人肉搜索历年重大事件(2001-2008)》,猫扑网,2008年8月21日 「4」 佚名:《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的突出问题》,东湖社区,2007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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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温晓红:《人肉搜索引擎与隐私权》,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CJR)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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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ngyou:《 从“艳照门”事件谈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淄博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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