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障措施协议]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浅谈《保障措施协议》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摘 要:中国在WTO 成员国中很容易受到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所谓WTO 保障措施,是一种贸易救助方法, 指一国对某种产品进口量增加, 可能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情况下, 可以对该进口成员国以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进行进口限制。入世后我国许多产业可能因外国商品和服务的冲击而遭受严重损害或威胁,因此利用世贸规则允许的保障措施,就成了保护我国经济安全的必然和必须的选择。我国政府和企业应通力合作,积极应对保障措施及其相关制度,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贸易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WTO 规则;影响;对策
一、WTO 保障措施概述
所谓WTO 保障措施, 为一种贸易救助方法, 指一国对某种产品进口量增加, 可能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情况下, 可以对该进口成员国以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进行进口限制。它是贸易自由政策与市场开放实践矛盾的产物。在1947年的GATT 中,便将保障措施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给予规定,关于某些产品进口紧急措施的第19条则是其整个保障措施的核心条款,它与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一起,构成了世贸体制中保障机制的基本约束框架。作为例外措施,保障措施功能在于划定成员方承担义务的界限,用以协调各成员共同和长远利益与某些成员眼前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平衡各成员方的利益,以实现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内在统一。正是从这一意义上,保障措施被视为保证多边贸易体制稳定运行的“安全阀”,在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自WTO 成立以来,保障措施因其逐步取代了“灰色区域”措施,故在世界贸易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为了避免保障措施的误用,恰当地解释和适用WTO 保障措施规则就显得极为重要。《保障措施协议》对先前GAlTl947第19条的保障措施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其适用规定了一系列详细的要求。尽管《保障措施协议》相比以前的规则有了很大的改进,但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WTO 争端解决的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这些缺陷和不足。
与WTO 的其他规则一样,《保障措施协议》也是各方谈判妥协的产物,它以许多在GATT1947第19条中易产生纷争的问题为主要内容,经过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依然十分模糊,这种模糊性为日后WTO 成员之间的争执埋下了伏笔。如在“数量大为增加”中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的概念;对于“严重损害(威胁) ”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认定;补偿和报复的实施;非歧视性要求等重要概念在实践中均存在较大的争议。为防止出现对多边控制的规避,争端解决机制应在今后的相关案件中进一步明确这些容易产生纷争的概念和问题,使成员方以后采取的保障措施严格纳入WTO 的规则体系中来。
二、保障措施的基本规则
1、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协议》将《1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关于实施保障措施条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也就是说,成员要实施保障措施则必须通过调查证明存在某一产品的进口增长,并且进口增长导致了进口方相关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第一,进口增长。《保障措施协议》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口增长是指数量增长,而非进口价值或金额的增长。”这种增长包括两种情况: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绝对增长是指产品的进口数量在某一段时间内的绝对增加;相对增长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产品的进口数量相对于进口国国内的部分生产而言的相对增加,这往往反映在市场份额的变化方面,在相对增长的情况下,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变化。
第二,国内产业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状况。“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某一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仅根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便裁定存在“严重损害威胁”。
第三,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实施保障措施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产业损害威胁是由进口增长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则进口成员不得实施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协议》明确规定,不得将由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进口增长。
2、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
WTO 成员若要实施保障措施,则必须通过调查证明前述条件都得以满足。主要有以下程序:
第一,调查。保障措施调查时采取保障措施的必经步骤。
第二,通知。协议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将规定的事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三,磋商。协议规定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给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提供寻求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
3、保障措施的形式和实施方式
协议没有对实施保障措施的具体形式做分类规定。从以往的实践来看,这类措施大体包括修改减让、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或关税与数量限制相结合的措施等。
协议第二条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此外,协议还规定,适用期超过1年的保障措施必须逐步放宽,即进口限制的水平或程度应逐步下调。
4、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问题
《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没有对发展中成员的待遇做任何特别规定,但《保障措施协议》扔体现了队发展中成员利益的特别关注。协议规定,如果某一发展中成员的出口在进口成员方总进口中的份额不超过3%,几个发展中成员所占的份额之和不超过9%,则保障措施不能适用于此类发展中成员的出口产品。此外,发展中成员采取保障措施的期限比发达国家成员长一些,其最长适用期可为10年。
三、保障措施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 世贸组织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给我国的出口贸易带来了众多积极影响的同时, 也产生了许多不利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涉及中国的保障措施应用的案件多数存在不规范操作的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 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 一共有23个国家与地区对中国进行过保障措施以及特殊保障措施的使用, 案件共计68间, 这就意味着, 涉及到我国的保障措施案件大约占据了全世界保证措施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 美国、俄罗斯、土耳其以及哥伦比亚对中国实施的保障措施合计为34件, 占据了我国所有保障措施案件的二分之一。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保障措
施的主要受害国家, 尤其是针对我国的钢铁等金属、纺织产品等的保障措施应用尤为突出。在WTO 保障措施对我国出口企业的这一影响中,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 涉及中国的保障措施应用的案件多数存在不规范操作的现象, 是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的。2. 保障措施的使用目的是为了防止进口迅速增长现象的产生。对于像中国这样快速出口的国家来说, 保障措施的影响无疑是重大的, 但对于美国这样的经济规模庞大、出口速度相对较低的发达国家来说, 却是有利的。这可以从保障措施的补救措施来看, 按WTO 《保障措施协议》规定, 减少进口不能超过前三年的平均水平。
四、保障措施对我国农业各行业的影响
根据谈判结果,我国承诺不寻求采用特殊保障措施来保护国内市场,这不仅对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而且对其他产品的出口都是一个非常大的制约威胁根据承诺,如果来自我国的进口产品大幅增加,则进口国可采取特殊保障机制,征收高额关税,而在二三年内,我国不能提出补偿要求。
1、糖料作物可能是受到入世冲击影响最大的作物
糖的国内价格近年来起伏波动非常之大。国内市场价格曾经出现过低于世界市场价格的情况。但是近期以来,国内价格变得明显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目前国内的糖价高于国际市场8 0%左右。因此,即使将配额内的20%口关税考虑在内,也高于进口糖价格
2、我国食用植物油的关税配额为50万-700万吨,接近国内的生产总量
我国现在的食用油进口仅200万吨左右,由于配额数量巨大,唯一的边界措施是9%的配额内关税。由于食用油的关税高于大豆进口的关税,因此,可以预见,大豆油的进口将继续被大豆进口所替代。在此种情况下,我国2001年全年豆油出口仍呈下降趋势。外国同类产品对我国同类产品市场的冲击可见一斑。
3、目前我国小麦、玉米、大米、大豆等大宗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已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二至七成,中国粮食的价格竞争优势已经消失,粮食作物已不再具有价格比较优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小麦、玉米、大米、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入世第一年关税配额分别为730450、260、74.3万吨,分别占1998年产量的6.65%、
3.38%、1.75%和165%。虽然关税配额只是承诺的一个市场准入量,表明配额之内的进口不能采取高关税,并不是进口义务,具体能否进口、进口的数量、品种和价格等则要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并取决于商业谈判行为的结果;但是考
虑到实行管税配额管理的这些产品的国内与国际价格差距、配额内关税很低以及TWO 主要成员对配额分配的要求,这些配额数量是具有实质意义的,很可能成为现实的进口量。由于我国不能使用WTO 农 业协议规定的特殊保障条款对进口剧增进行有效控制,而产业结构调整不是一蹴即就的,即使在生产要素流动充分自由的情况下,也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因此开放农产品市场在短期内将对粮棉等我国不具有优势的产品带来很大的冲击加剧我国目前农产品市场上供过于求的状况,促使农产、品价格下跌,影响主产区和生产者收入。 四、我国企业应对WTO 保障措施的对策措施 伴随着我国外贸经济的飞速发展, 我国外贸出口的产品被贸易进口国家设定为保障措施目标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当前世贸组织成员国家对保障措施实施的理解更加透彻, 该协议关于报复权的规定局限性给我国保障措施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带来了极大的潜在可能性。针对这一现状, 我国企业应当积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
1、开通信息渠道, 建立预警机制
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 政府有关部门要跟踪一些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尤其是进口与出口激增、进口与出口价格急速变化的产品; 贸易主管部门、国内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及时互通报产品国内生产、销售与进出口贸易情况。政府和企业都要掌握世贸组织规则, 共享各种资源, 建立信息预警机制, 在贸易争端发生之前、发生之际尽快提出各种可能的预处理方案。
2、多层次的积极参与多双边各阶段的工作, 保障我国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
相关行业出口协会和各出口企业, 应积极准备详实、有利的数据和材料, 积极参与该成员的内部调查程序, 力争在" 严重损害" 或" 严重损害威胁" 是否成立、是否与进口增长有因果关系等重要事实问题上, 取得对我方有利的结果。对于已受到保障措施限制的我出口产品, 我国政府部门和行业出口商会, 应定期跟踪该成员方内部产业调整情况, 利用保障措施协议中规定的中期审议等机会, 通过多边磋商, 争取提前结束保障措施或避免该成员方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进行延长。
五、总结
总之, 保障措施作为自由贸易的“安全阀”,在国际贸易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而言,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入,运用保障措施保护我国国内产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积极运用双、多边机制反击其他WTO 成员对保障措施的滥用,切实维护我国出口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是我国实现入世后应得利益不可或缺的一环。
金融危机时代, 全球经贸关系可能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全球金融危机凸显了美国赤字消费模式的不可持续性。可以预计, 在世界经济摆脱危机之后, 全球贸易额与投资额可能难以再次达到前几年的高峰, 包括中美在内的全球经济都面临着结构转型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 中美双方都要为全球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担负起重大责任, 而平衡稳定的中美双边经贸关系也将成为讨论任何经济议题和法律议题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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