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中护理专科学校承揽管理规定
國立台中護理專科學校承攬管理規定
為預防承攬商施工所引起之職業災害及保障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安全,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至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一、承攬商入校工作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實經過施工場所工作環境介紹。
(二)確實經過危害因素介紹。
(三)確實了解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四)詳閱且遵守 ( 勞工安衛生法 ) 第16~19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
細則 )第23-25條之承攬安全衛生規定。
二、承攬商施工時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
三、承攬商之技術人員於現場施工時,應確實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攬商之技術或施工人員蒞校後,應至傳達室登記,離校時亦同。
(二)施作之廠商需簽署「國立台中護專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承諾書暨實驗
室動火許可」以確認雙方之義務責任。
(三)施工人員所需使用之電源、器材設備、材料或相關零組件,應以本校
之容量電力為主,且需遵守相關施工合約之各項規定。
(四)承攬商進場之物料或器具與廢棄物之清除或清運,由承攬商全權負責
之。
(五)施工人員不得於施工現場飲食、飲水、抽煙、喝酒、嚼檳榔,並不得
攜帶任何食物及飲料入實驗室,違者每次罰款2000元並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責任。
(六)開工前或施工中,承攬商應依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建立安全衛生組織及
提報安全衛生主管機關相關資料及必要之證照。
(七)承攬商如未遵守安全衛生規定時,校方得勒令停工,改善後經校方同
意始得復工,因停工所造成之一切損失,承攬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實驗室因承攬商疏忽造成之損失由承攬商負損害賠償責任,校方如認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未盡責以確保工地工作安全時,得令撤換之。
(八)警示標誌、警示燈(含基座及蓄電瓶)之警示標誌、黃色塑膠警示帶
等應依規定配置及置放。
(九)承攬商於施工時必須知會實驗室負責人或現場老師,並簽名及
提供緊急連絡電話。
(十)如需電焊或產生火花之作業,須事先提出申請並於動火時告知實驗室
負責人或現場老師。
(十一)實驗室施工時,是否需實驗室負責人或其代理人陪同,由實驗室負
責人決定並負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