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 GD-2003-05 )
1. 环境与职业健康工作的目的是消除各种职业性危害的影响,创造舒适健康的劳动环境,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和作业能力。各级领导要把职业健康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负责计划、布置、检查、总对、评比环境与职业健康工作。
2. 企业在主管领导负责下,安全环境部门要抓好日常劳动职业健康,工会和医疗健康等部门协同配合,协同作好环境与职业健康管理、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3. 劳动职业健康检测,实行企业自检、主管部门组织检测、安全监督部门专业检测机构抽检抽测相结合的原则。无检测能力的企业请安全监督部门专业机构检测。
4. 企业单位要分别按照国家颁发的生产性粉尘、有毒作业、高温、劳动强度、噪声分级标准,进行测试、考核和登记建档工作。同时要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治理整改,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对三、四级粉尘危害和重度、极度的毒物危害,应列为重点目标,必须制定计划措施,限期治理改进,不允许久拖不治。
5. 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环境与职业健康“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在试生产时要进行职业健康分级检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正式投产。
6. 企业单位要在对粉尘、毒物、高强度体力劳动、高温作业、噪声等检测分级的基础上,配备好必须的保护用品和工具,并作好职工保健食品费用和防暑降温费用发放工作,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7. 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对环境与职业健康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定期汇报。做好健康资料的统计、分析、报告、总结和环境与职业健康管理的实施等,并制定出有效的改进措施,认真实施。
8. 环境与职业健康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现场(车间) 和班组要利用安全活动或班前快会等形式,经常宣传环境与职业健康常识及防护知识,
使工人明确环境与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和提高自我防护的能力。
9. 凡参加有毒作业的人员,在从事其作业前,必须进行作业前的健康检查,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10. 从事有害因素作业的工人应定期进行体检,每年按季节和岗位对高处、高温、有毒、灰尘及振动噪声作业的工人,进行体检,并防止职业病及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11. 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人员必须调离原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同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建议妥善安排其工作。
12. 配合行政部门对食堂、烧水房、工人宿舍的健康进行检查,并组织饮服人员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健康法规”严防食品(食物) 中毒事故发生。
13. 搞好环境与职业劳动健康,做好女工五期保护工作及季节性常见病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