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户管理协议
太原乙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租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太原乙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干休所物业服务中心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丙方(出租方): 联系电话:
乙方于 年 月 日租住丙方所有的位于太原市体育路319号内蒙古干休所住宅小区 栋(楼) 单元 房,为便于今后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明确三方责权,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需携带《租房合同书》、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相片等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该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乙、丙双方应当按照《太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 乙方如属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1) 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2) 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
3、 丙方在房屋出租时必须结清该房屋的物管、水、电等费用。
4、 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等费用由乙丙两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丙方,若乙方没缴纳相关费用,丙方应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5、 根据《太原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未经太原市人民政府或指定的机关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者,除责令停工、责令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6、 乙方应与丙方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小区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7、 住宅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写字楼用于办公用,乙方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8、 以上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叁方签字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干休所物业管理中心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或个人签章) :
年 月 日
丙方(单位或个人签章)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