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止有偿家教
、争鸣:立法禁止“有偿家教”现象多方解读
(一)赞成派:民意之回应
赞成派的理由是基于“有偿家教”的危害上的。其认为通过立法禁止“有偿家教”的原因有三:其一,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会分散教学精力,影响课堂教学效果。教师往往不只担任一个班的教学任务,其教学内容多。如果进行“有偿家教”,会占用大量的备课时间,消耗教师的精力。其二,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会在课堂上“留一手”,该讲的不讲,使学生“被自愿”参加他的“小课堂”。这样就造成了教学的不公平,学生知识水平就会出现明显的层次。参加“有偿家教”的学生成绩就会比没有参加的好。其三,“有偿家教”有五大危害:一是影响正常教学;二是影响师生关系;三是影响同学关系;四是影响教育导向;五是影响教师成长。因而,立法禁止“有偿家教”对那些饱受“有偿家教”之苦的人来说无异是久旱逢甘霖,拍手称快也是情有可原。
(二)反对派:治标不治本
反对派的理由是基于“有偿家教”产生的原因上的。其认为有偿家教产生的原因有二:其一,教师收入低,福利待遇不高。虽然近年教师的工资有所提高,但还是处于偏低的水平,福利待遇也没有相应地提高。在西方一些国家,教师、医生和律师是高社会地位、高收入的三大职业,而我国教师的待遇却不尽人意。教师同样需要养家糊口,而且教师工资常有拖欠的现象,这就促使教师通过“有偿家教”挣取额外收入来贴补家用。其二、学生资质不一,接受能力有差异。当今“一考定终身”的应试教育制度和“唯文凭是举”的用人方式,是教育的一大毒瘤。应试教育下“万人过独木桥”的高考制度,使学生“被自愿”通过“有偿家教”来提高应试能力,学生家长对待“有偿家教”是“不差钱”的。这两点原因就培育出了“有偿家教”生长的土壤。立法禁止“有偿家教”,却没有相应地提高教师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也没有改变应试教育制度和用人制度。这显然是治标不治本的,也就会使立法流于形式,而不能实现其设想目标。
(三)一己之见:合理规制
笔者认为,在讨论是否禁止“有偿家教”之前,必须先思考这样几个问题:立法禁止“有偿家教”是否有现实的必要性?立法禁止“有偿家教”是否和宪法或者其他法律相抵触?立法禁止“有偿家教”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立法禁止“有偿家教”的社会效益有多大?立法禁止“有偿家教”是否能够保证公平与正义?立法禁止“有偿家教”能否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教育秩序?基于上述问题的思考,笔者认为,立法禁止“有偿家教”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无现实的可行性和效益性,法不责众只会使立法流于形式,而不能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教育秩序。与其有禁不止,不如放水养鱼,通过法制规范让“有偿家教”合法化,由“地下”转入“地上”,以便于相关部门规范管理,使其能够在合法合理的规范下健康良性
发展。
二、思考:立法禁止“有偿家教”之法理分析
(一)合法性审查:立法禁止之合法性考量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因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违宪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这在立法中违反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法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教师校外从事家教,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剥夺这一权益。因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亦涉嫌违法。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之规定,其中,该法所列教师义务也没有包括教师不得参加校外教育活动这一项。综上所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禁止“有偿家教”是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抵触的。
(二)懒政思维:立法禁止之正当性拷问
针对有偿家教的立法事宜,有观点认为,出现有偿家教乱象的原因是多元化的,不理清头绪,就难以正本清源;不分析主次矛盾,就无法对症下药;不让各方利益充分博弈,试图借助立法一了百了,是一种懒政思维,是懒政思维下回避问题的鸵鸟政策。[②]因此,立法禁止“有偿家教”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官员的懒政思维在作怪。有效地解决“有偿家教”的问题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从政府合理规制“有偿家教”行为而言,首先,政府应当对“有偿家教”产生的原因、“有偿家教”的后果和社会各界对“有偿家教”的看法进行严谨的调研;然后,对调研结果进行缜密的分析,权衡利弊,考虑其可行性,再相应地制定符合现实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最后,通过严格的行政立法程序使法律产生社会效力,从而建立一种合理的教育秩序。而这其间需要耗费大量的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规制好“有偿家教”对某些政府部门官员而言是“费力不讨好的活”。因而,与其费心费力还不如干脆“一刀切”,索性来一个立法禁止。懒政思维下的立法禁止“有偿家教”,无异于做着一劳永逸般的梦,它很难实现其设想和产生预期的社会效益。最终,既浪费了法律资源,耗费人力物力,又没有解决“有偿家教”问题,政府的信誉大打折扣,“懒政”变成“弱政”,“服务型政府”变成“无力型政府”。
(三)新版“躲猫猫”:立法禁止之可操作性探析
各地有偿家教屡禁不止的现实告诉人们,越是明令禁止的东西,越是有人将其视为“珍宝”,死死抱在怀中不放,更何况有偿家教己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试想,强行立法,到时候上演一幕“猫捉老鼠”的恶剧岂不让人贻笑大方?立法禁止“有偿家教”,必然会遇到很多立法与执法难题。如何实现社会对“有偿家教”的监督?如何通过行政裁量程序认定是否是“有偿家教”?如何通过行政手段查处“有偿家教”?如何通过司法程序对“有偿家教”进行法律制裁?这些都是政府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使政府部门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但如何打击“有偿家教”群体“躲猫猫”也会使政府部门到时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立法禁止“有偿家教”的可操作性是微小的。
(四)法益之辩:立法禁止之效益性检验
效益是法的内在价值之一。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一定效益的产生或获得总是以一定的成本和支出作为前提和代价的。[③]立法禁止“有偿家教”要想获得其社会效益,必然需要付出立法、行政和司法成本。如果巨大的立法和行政成本的付出,只能获得微小的社会效益,那么就会得不偿失。具体而言,首先,立法禁止如果要真正运行起来必然需要投入巨大的行政执法资源,包括成立专门的立法委员会和打击有偿家教违法行为的行政部门以及所需的纠纷解决司法审判资源等。这是打击“有偿家教”行为的前提条件。其次,“有偿家教”群体也必然会想方设法地逃避法律的打击,出现新版“躲猫猫”。行政执法部门也无法将违法进行“有偿家教”的个人或群体进行法律制裁。此外,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届时专门成立的打击“有偿家教”的行政执法机构也需要运转,行政执法监督和救济机制也需要配套设置,这样就会出现行政资源的高消耗,而收益甚微甚至入不敷出的局面,立法的效益性必然会大打折扣。
三、规制:寻求规制“有偿家教”行为之法治正途
(一)因势利导:从“屡禁不止”向“放水养鱼”转变
正如黑格尔所说:“存在的即是合理的”。“一考定终身”的应试教育制度和“唯文凭是举”的用人观念不改变,“有偿家教”的土壤就不会消失。既然立法禁止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倒不如因势利导,从“屡禁不止”向“放水养鱼”转变。政府部门应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律和教育规律,从单一的管理模式向多元的服务模式转变,倡导人性化管理。同时,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有偿家教”进行规制,让“有偿家教”合法化,以便于相关部门规范管理。比如,教师需对“有偿家教”进行申报,并说明与正常授课内容之间的关系,以自证清白,同时,鼓励学生和家长举报那些不讲道德的教师,一旦认定教师确因有偿家教故意降低正常授课质量,须有明确的惩罚措施,以此保证有偿家教与正常授课不产生矛盾。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偿家教”引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正本清源:尊师重教与师德建设双杆齐下
针对当前教师工资与福利待遇普遍不高,国家应着手提高教师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使教师能够居家过日,工作时不“吃着碗里,看着锅里”。当前对教师的聘用,普遍存在一种重文凭,轻道德的现象。这种聘用方式,隐性地为那些师德不好的教师进入教师队伍,从而进行有偿家教提供了可能。因而,在教师聘用考核中,不仅要考察其真才实学,更要检验其思想道德水准。对思想道德不高的人不能聘用。同时,在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亦需加强师德建设,笔者认为,可采取两种措施:一是每学期组织学生通过不记名方式对教师的教学质量与师德进行评价;二是学校专门成立有两到三人的“教师师德日常调研与考核小组”。通过尊师重教与师德建设双杆齐下,可以纯洁教师队伍,提升教师的师德。从而防止教师在课堂上“留一手”,课后让学生在其家里“吃小灶”,出现教学不公平的现象。
(三)他山之石: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有偿家教”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加拿大和韩国,公立学校的教师都是政府公务员,专注于学校教育,工作稳定,薪酬较高,并接受过专业高等教育的专职家庭教师,且经过严格的考核,取得家庭教师证书,才能从事有偿家教。同时,有偿家教的费用较低,不会给一般家庭带来负担。这样的制度明确了社会分工,运用了法律的国家特殊规范性、强制性、普遍使用性,避免了“有偿家教”问题的出现,值得借鉴。在日本,有所不同。国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以及国立研究院所的专业人员一律为国家公务员,法律对于教育者权限规定得非常严格。因此,使得教育公务员兼职、尤其是兼职兼薪的可能性非常小。日本的各种“学习塾”即补习班的教师都是退休教师,没有在职的国立学校教师在兼职任教。[④]各国的国情有所不同,但以教育为立国之本已是现代社会的一大趋势。我国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规定在职教师的权限,使其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规范教学。如严禁在职教师在社会人士组织的补习班或其他补课性质的单位从事教学活动。同时,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应着手制定教师职务津贴补助规章制度,对家庭困难的教师进行补助。同时,在时机成熟时,可以在学校推广公务员制度,并加强教育立法和执法力度,当不失为应对的良策!
(四)标本兼治:设立配套制度规范引导“有偿家教”行为
“有偿家教”虽然不能通过立法进行“一刀切”地禁止,但也不能任其恣意妄为,那样会造成教育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规,使有偿家教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与监督下依法进行。
具体而言,笔者建议:首先,出台和制定有关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明文全面规定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次,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须获得本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资格行政许可证,并要求学生将家教费上交教育主管部门,获得本地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收费凭证,以防止教师乱收费;然后,应建立举
报制度,鼓励学生和家长举报违法进行“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最后,对违法进行有偿家教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甚至可以对违法进行“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依法进行行政制裁。如,初犯进行警告和教育,屡犯取缔教师资格。
(五)釜底抽薪:减轻升学压力降低“有偿家教”的期望值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到底是什么导致有偿家教这样火爆呢?催生有偿家教发展的根源在于现实中的应试升学制度,在于不科学的人才观,在于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传统观念,在于教学资源的分配不均的现实。改变现行的应试教育体制和一考定终生的人才培养方式,才能真正的杜绝“呆板死学”现象,让素质教育不再是空中楼阁,让“分分分,学生的命根”成为历史,让学生不再为了学习而学习,为升学而请名师、请家教,学生自己应该在课堂上认真听讲,专心学习,提高学习效率,由于学习能力的差异,同学之间要互相帮助,家长们也要抛起落后的陈旧的培养教育孩子的观念,正确地引导孩子成长,减轻孩子的心理、学习压力,降低对家教的期望值,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让孩子幼小而疲惫的心的灵得以解脱,真正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这样才能逐步消除家教的市场需求,消除其存在的根本,让以往的“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家教补习,彻底消逝。 评论(2) | 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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