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课程设计
《国际结算》课程设计报告
题 目 信用证风险分析
学 院: 经济管理学院
专 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生姓名: xxx
学 号: 1101060218
指导教师: xxx
2014年4月
目录
一、 案例分析„„„„„„„„„„„„„„„„„„„„„„„„3
二、 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4
(一)信用证结算的优点…………………………………………………………………4
(二)信用证结算的缺点………………………………………………………………….4
三、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分析„„„„„„„„„„„„„„„„„„„5
(一)出口方面临的风险„„„„„„„„„„„„„„„„„„„„„„„„„„5
(二)进口方面临的风险„„„„„„„„„„„„„„„„„„„„„„„„„„6
四、防范措施„„„„„„„„„„„„„„„„„„„„„„„„„7
(一)出口方的防范措施…………………………………………………………………..7
(二)进口方的防范措施…………………………………………………………………..8
摘要: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开给卖方的书面保证文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在规定金额以内,只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相符,开证银行必定付款。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和最为重要的一种结算方式,但广泛应用并不意味着最安全。为了避免风险,进出口双方应严格进行审查、把关,采取适当防范措施。
关键词:国际结算、信用证、风险分析
正文:
一、 案例分析
案例:某外贸公司出口一些运动器材到美国。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比较短,另外具体的规格型号在生产过程中也有些调整,所以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有好几个不符点。经过和进口商的磋商,进口商给出口商写了保证函,声明接受单据中的所有不符点,并且将正本的保证函寄给了出口商。那么出口商应该怎么做?
从本案分析可看出:出口商应该牢记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如果进口商直接写信给出口商,承诺接受单据中的一切不符点,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于出口商来说,正确的做法是:要么修改信用证,要么敦促开证行作出接受这些不符点的承诺。
对有不符点单据的处理方法:在实践中,企业经常发现从业务的一开始就非常小心谨慎,但是对于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交单的时候,仍然存在不可避免有不符点,这时候我方应该立即通知国外买方,告知其单据中有不符点了;如果可能要求尽快修改信用证,可以要求我方银行立即发电报给开证行,告知其单据中所有的不符点,并询问是否接受这些不符点,有不符点的单据,尽量不要改为托收方式,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假设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收到这些单据后,要么是拒绝接受单据并且退单,要么就是接受不符点单据并支付货款。这一切,都必须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的合理工作日之内,而且肯定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这一切。这样出口商知道对方拒收单据之后,还来得及作其他处理,比如退运或者转卖他人。
如果改成托收结算方式,国外银行只有义务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如果进口商迟迟不去银行赎单,那么很可能造成额外的费用,甚至错过处理货物的时机。有不符点的单据,不要相信客人的同意接受的保证书。信用证是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假设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有不符点,必须让开证行认可才行,进口商的认可是没有实质意义和法律意义的。
二、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一)信用证结算的优点
1、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小
由于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开证行、保兑行)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性付款,只要出口商能履行合同并提供与信用证规 定相符的单据,那么开证行一般会付款,或者说出口商通常能收回货款。信用证使双方的资金负担较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运货物以后可以立即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获得货款,还可以利用信用证做打包放款,因此,资金负担比货到付款和托收轻得多;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一般只需缴纳部分押金,获得单据时才支付全额,其资金负担也比预付货款轻得多。
2、融资较方便
信用证结算与贸易融资的关系十分密切,贸易融资已成为信用证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出口商在与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从银行得到资金融资,并且融资手续比较简单。贸易融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贸易双方的资金周转困难,对出口商的作用尤为明显。
(二)信用证结算的缺点
1、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信用证结算中存在的贸易风险包括进口商的提货风险和出口商的收款风险两方面。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由于信用证是具有自足性的文件,有关银行只处理单据的特点,如果受益人伪造相符单据或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那么进口商就会成为受害人。尽管从理论上讲进口商可以依买卖合同要求出口商赔偿,甚至诉诸法律,但跨国争端往往很难解决。另外,信用证方式手续复杂,环节较多,不仅费时,而且费用也较高,审单等环节还需要较强的技术性,增加了业务的成本。
2、进口商资金占用时间长。
为降低开证风险,开证行通常要向进口商收取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押金,增加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免收押金的客户则要占用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减少贷款、担保金额。
3、结算速度慢、费用高。
在收款风险较大时,采用信用证结算对出口商比较有利。进口商资信欠佳或对进口商不了解,进口国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
严格的外汇管制在此主要指对经常项目特别是进口付汇的严格管制。如果进口国存在严格外汇管制,那么该国一切进口付汇都必须报请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面对资信很好的进口商,出口商也面临着收款风险——进口商的付汇得不到本国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采用信用证结算,则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三、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分析
(一)出口方面临的风险
1、进口方伪造信用证
进口方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使出口方货款两空,损失惨重。
2、进口方从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开出信用证
在外经贸实际业务中,不法进口方往往与一些信用较差的小银行勾结,故意开出内容叙述纷繁复杂、条款含糊不清的信用证,致使出口方收汇困难,或造成单据不符而被迫主动降价的结局。
3、进口方不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使出口方违反合同规定,遭致额外损失。
进口方开出有“陷阱”的信用证 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陷阱”有:信用证中有出口方无法办到的要求。按照信用证的特点,出口方必须提交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银行才保证付款。但如果信用证上规定的某种单据是信用证受益人(出口方)无法出具的(比如买方领事签证);或是由开证申请人(进口方)或其指定的人出具的,
而其又故意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该单据时,实际上信用证受益人就无法满足开证行的单据要求,银行就可以拒绝付款。买方指定检验机构。若信用证上明确规定由买方指定检验机构,则受益人很可能会受到该检验机构的限制,该检验机构有可能会对受益人进行为难挑剔,使受益人因此遭受任人摆布的危险。买方指定议付行。如果买方指定的议付行与受益人没有业务往来,虽然可以利用转议付方式办理,但由此受益人不但要多花费用和延迟收款时间,而且有时还可能受银行的左右。买方指定船公司。如果买方指定船公司,则卖方的装船伸缩性和灵活性大为减少,不仅卖方装运不方便,而且还可能因而多付运费。进口方要求发票、装箱单等单据必须使用其指定的信函纸,并且该信函纸必须和开证行备案记录相符。这些要求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卖方有时很难做到。信用证中有“字误”。进口方在信用证中故意有一些小小的字误。不要小看小小的字误,银行是根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点疵误就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其他“无理”要求。比如有时装运港至目的港之间没有直达船只可航行,而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准转船;或货物量极大,但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得分批装运;或信用证有效期规定的太短等。
信用证中有“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比如: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开证行另行通知受益人后方能生效。货物办完通关手续后付款、或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后付款、或进口方或其指定人验货后付款等等条款。卖方发货需等买方通知、或运输工具和启运港目的港需进口方确认等条款。这些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使受益人无法得到应得的收汇保障,使受益人承担巨大风险。
(二)进口方面临的风险
1、容易遭到欺诈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得到货款的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银行不问事实,只要受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即可付款。如果受益人不根据事实,不根据实际货物而伪造相符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照样可以取得货款,这时进口方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2、获得倒签提单
所谓倒签提单是出口商没有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装船,而是晚于规定日期装船后为了获得和信用证相符的单据,要求承运人按照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日期签署的提单。
倒签提单的直接后果是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被推迟,从而影响进口方的生产和销售,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三、防范措施
(一)出口方的防范措施
1、深入了解进口方的资信
出口贸易中,出口方不能急于求成,贸然与一些资信不明的新贸易伙伴进行经贸活动,应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在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时,出口方可以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进行。
2、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保证,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实际业务中,有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与进口商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使出口方遭受损失。为防范这一风险,出口方应事先了解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做法,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证进行保兑。
3、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出口方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及日后发生争议。
4、认真审查信用证,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
出口方接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出口方履约困难的“陷阱”,是否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等。若有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出口方应立即要求对方修改或删除这些条款。二方面是: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等。实际业务中,出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此方面的情况,还可以要求对方请自己较熟悉或资信较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兑。
5、认真缮制单据,严把单据制作关
提交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单据是出口方获得货款的前提条件,所以,出口方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并严把单据质量关,确保提交单据的种类及其内容表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以期按期结汇。
6、其他部门各行其责,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的规定,通知行有责任鉴别信用证的真伪。因此,出口方银行(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检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如发现疑点,应立即向开证行或其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否则,应及时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方),以便通过其他途径,查询信用证的真伪。
(二)进口方的防范措施
1、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
进口商一定要加强对出口商的信用调查,同时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2、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
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对重要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时,应指定由中国商检部门,或中国商检部门委托的国外公证部门对商品实施装船前的检验及监装。
3、认真审查出口方提交的单据
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
4、适当使用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
不可撤消信用证的独立原则是信用证的最基本的特征。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因为买方指控货物不合质量而命令银行停止付款。但是,如果进口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口方在利用所签合同和信用证进行欺诈,且进口方银行尚未在合理时间内停止付款的,进口方可以要求当地法院向银行发出停止付款的命令,这就是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该原则既不违背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还可以保护进口商不被欺诈。进口方应拿起这一武器,在必要的时候保护自己合法利益。
参考资料:
1. 孙桂莲,《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J],经济与管理,2002(4)
2. 刘宝成,《现代企业进出实务》 [M],中国纺织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