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网络侵权及抢注
经济法课程论文
20-20学年第一学期
学院
专 业 班 级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题 目 商标网络侵权及抢注
20 年月日
摘要:随着商务活动开始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了具有极大潜力及商业价值的交易媒介。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网络商标正是从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产生诸多问题、漏洞,给商标权制度带来了新的影响。本文简单阐述网络商标保护的必要,并就搜索引擎排行、域名抢注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分析电子商务中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和主要的侵权行为。
关键词:网络商标 商标侵权 搜索引擎 抢注 知识产权
0 引言
商标最初仅是一个记号.其目的是为了区分产品的出处,也就是区别生产者。从秦始皇筑长城开始,为保证砖的质量要求工匠将名字、地域刻在砖上,这算得上是最早的商标了。但是发展到现代社会,商标中已经掺杂了更多的社会属性.通过生产者的宣传、广告、投资.商标已经不单单指向商品.同时也反映了一种风格、个性,乃至生活方式。消费者可以借助商标买到自己心仪的产品,也可以借助商标向他人展示自己的品味,彰显自己的身份。随着大众传媒的普及,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正在与日俱增。
商标具有很大的价值,而所谓侵害商标权,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或者简言之,侵害商标权就是以商标权为对象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商标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损害行为,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说有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有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时,即构成商标侵权。
1 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1.1 商标保护条例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之地方保护、对侵权获利的疯狂追逐等因素,商标侵权行为不时发生。但商标权被人为划定成“禁”(禁用权)与“行”(专用权)的不一致。在“行”的方面,权利的效力仅及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但在“禁”的方面,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这样就造成了商标权侵权行为认定的任务十分复杂和艰巨。有鉴于此,本文作者拟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进行一番探讨,以有助于今后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b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
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c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d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2 网络商标
网络商标不同于注册商标,虽然目前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网络商标的相关条例,但无论是传统商标,还是网络商标,从本质上来看,它们都是商标,所以它们所具有的内涵是相同的。同样的,网络上的商标使用和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也都是商标的使用,两者主要是在使用领域上有所不同。可以说,网络商标就是传统商标在使用领域上的扩展,是商标从传统的以地域为界限走向整个网络,走向整个世界,这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繁荣而产生的一种必然趋势。而本文之所以要专门论述网络商标的保护问题,是因为网络商标还是具有很多不同于传统商标的特殊性,以下详述之。
传统的商标注册权人主要是享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等的传统权利。而网络商标权人则通过网络将其享有的商标权利扩展到全世界的范围,从而超越了传统商标在地域上的限制。所以说,作为传统商标的注册人,其商标权只能在授予其该项权利的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而一旦走出该国的领域,在其他国家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举例来说,一个在中国获得注册而未能在日本注册的商标,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在日本受到保护的,如此,即使有其他申请人在日本就相同的商标注册,也不被视为侵权。
而同样的情况如果发生在网络上,结果就大不一样了,因为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空问,它通过互联网技术得以将全世界连接成一体,所以,任何一个商标只要一经在互联网上使用那就等于是在全世界使用了,而且原本属于不同地域,各自相安无事的商标权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使用相同的商标,这种在同一环境中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况就很可能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争议。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了网络商标的国际性,而正是网络商标的这种特性使得原本在不同的地域内分别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却在网络领域内发生了商标权的冲突。
2 商标侵权的灰色地带
目前就侵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人能够钻漏洞、打擦边球来谋取利益,接下来就包括这些进行一些归纳。
2.1 搜索引擎排行
国内外的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等都藉由着“竞价排名”服务来获取利润,用户在“竞价排名”栏目注册账号后,需向百度支付推广费,自行选定搜索关键词,并自行设定其网站链接每被点击一次需向百度支付的费用,该项服务的最终目的是确保以其选定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时,付费越多的用户的网站链接排名越靠前。这种服务项目网络搜索引擎最普遍、也最主要的盈利模式。
但是这样引发了一些网络商标侵权纠纷,以下引用一则案例:
2008年5月,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诉百度商标侵权一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同年6月,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百度败诉。在随后向上海市高院上诉过程中,百度突然选择撤诉,但伴随着仍未平息的百度“竞价排名”风波,百度里的“大众搬场”却仍是一片混乱。
作为上海市知名的搬场运输企业,在百度中输入“大众搬场”几个字,电脑会立刻显示“找到相关网页约243000篇,用时0.070秒”。在搜索结果的第一页中,满是标有“800”热线号码的“大众搬场”公司。
但是,这些公司全都不是真正拥有“大众”商标使用权的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其惟一网站www.96811.net 在搜索结果中并不见踪影,甚至在输入公司全称后,www.96811.net 也只是出现在百度搜索的第5页。
大众搬场公司法务经理赵世渊说:“大众搬场公司从未在百度做过竞价排名业务,而其他侵权网站之所以排名靠前,是因为向百度支付了推广费,使用了竞价排名业务。”
在接到大众搬场公司起诉的诉状后,百度断开了全部涉嫌侵权的第三方网站的“竞价排名”链接,其标志——网站链接后面的“推广”字样消失。
百度的“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收费服务,用户在“竞价排名”栏目注册账号后,需向百度支付推广费,自行选定搜索关键词,并自行设定其网站链接每被点击一次需向百度支付的费用,该项服务的最终目的是确保以其选定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时,付费越多的用户的网站链接排名越靠前。
2008年5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均接受了百度网的“竞价排名”服务,这些网站未经原告大众搬场公司许可,在其网页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的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享
有的“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还认为,作为搜索引擎,百度不应被认定为直接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直接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大众”商标案一审判决是对搜索网站侵害商标权作的一次大胆尝试,尝试本身就是一种成功,至少它将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重要的一环。虽然该案一审判决遗憾地选取了一个不太成功地切入点,将“竞价排名关键词违法”这种难以成立的观点作为整个判决书的立论起点,导致此后所得出的被告的注意义务、被告的主观过错等结论都不能成立,但该案已触及到了网站商标间接侵权的核心问题:网站在商标侵权中的注意义务标准、网站链接的侵权界定等。
2.2 网页链接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 ,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
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即所谓的“纵深链接”) ,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电子形式的剽窃”,尤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链接”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2.3 抢注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内地企业开始向境外市场阔步推进的同时,有一种现象开始出现:境外企业或个人开始上演抢注中国内地知名商标的大戏,成为中国内地企业产品进入该国或该地区市场的新阻碍。有关专家指出,我国知名商标在境外遭抢注现象正进入高峰期,而中国企业对此准备不足,商标国际注册意识薄弱。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国内地企业亟待提升商标意识,加强商标的国际注册工作,为产品迈出国门、走向国际创造条件。
内地商标境外被抢注事件频发今年2月初,福建泉州15件知名服装商标在澳门被抢注。2011年2月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告》第5期第2组
商标保护通告显示,被抢注的17件商标涉及泉州九牧王、柒牌、劲霸、虎都、拼牌、斯得雅、雷马、爱都、爱登堡、四海龙、皇宝、东方健舰老人城、威鹿、阔发等15家企业,其中劲霸有3件商标同时被抢注,申请抢注者为澳门居民吴楚帆。
在澳门抢注事件发生后不久,长期在泉州经商的台湾商人黄清雄在台湾成功抢注泉州名鞋商标求质、恩东、名乐,其中“求质”正在申请中国驰名商标。2011年3月16日,黄清雄的抢注申请在台湾被公告。
国家有关部门6月公布的一份商标监测报告显示,包括拉芳、六神、舒蕾、雕牌、雅芳、大宝、小护士、满婷、立白、采诗等在内的13件家喻户晓的知名日化商标已经在香港遭抢注,并已通过审查。这些商标的抢注者是创生(香港)有限公司。
同年7月,厦门节能灯企业东林公司进军欧洲市场时被德国、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拒绝,理由是其拥有的英文“firefly(萤火虫)”商标在当地已被注册。东林公司1997年起培育的萤火虫牌节能灯已成为中国照明行业十大知名品牌和中国著名畅销品牌。东林公司经查询发现,西门子欧司朗公司于2001年在德国申请注册“firefly(萤火虫)”商标,根据《马德里条约》的有关规定,其商标使用权适用于欧洲其他18个国家。
北京集佳商标事务所律师李雷说,中国内地商标在境外遭抢注现象正进入高峰期,这种情况至少将持续5年有关资料显示,近几年,中国企业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事件频发,“抢注清单”已经触目惊心:“英雄”金笔在日本被抢注;“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欧盟、瑞典、爱尔兰、新西兰、英国被抢注;“大白兔”商标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英国被抢注;中国老字号郫县豆瓣、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在加拿大被抢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曾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
分析各种抢注案例,不难发现一个共同之处:这些抢注大都属于主观恶意性非常明显的抢注行为。比如,泉州企业的17件知名商标在澳门被抢注,申请者是同一个人,其申请的商标中文名称和部分商标的图形与泉州企业产品的商标中文名称和图形完全一样。在台湾抢注泉州3件名鞋商标的也为同一个人,而且其申请的商标多为这些商标的中文及拼音组合商标。
有关专家指出,商标恶意抢注已成为目前世界市场上商战中的一种新趋势,值得国内企业高度警惕。
一些境外商标注册公司或个人利用商标的地域性限制,对中国知名商标进行市场进入的可能性预测,并花少量注册费在境外抢先注册,然后进行商标倒卖,或以“侵权”之名起诉以骗取赔偿,或索要巨额商标转让费或按销量索要进入本地市场的许可费。据了解,上海“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消费者的欢迎,但其商标却被日本商人抢先在日本注册,从而要求中方按“英雄牌”金笔在日本的销售量向其支付5%的佣金,致使中方在日本的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在加拿大,近年甚至成立了“老字号商标转让公司”,专门做中国老字号商标的“买卖”。
3 结论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比较晚, 我国民众对知识产权概念还比
较陌生, 更谈不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现了令人担忧的情况, 即使科技人员对有关科技方面的法律也知之甚少。在现实社会中, 不少科技人员有了发明创造后, 不懂得如何利用专利法、著作权法、软件法、技术合同法等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旦权益受到侵犯、损害时, 又无可奈何。
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最重要的特征之
一。 发达国家的大公司利用这一点,在凡有市场利益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实施知产权圈地战略,把知识产权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而我国的企业则很少到外国申请知识产权,因此,即使在我国取得了知识产权,实际上也丢掉了在广大国际市场上的商业利益。
我国的一些著名商标被国外抢注, 外国利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行技术垄断, 抢占科技制高点等行为等敦促着我们要重视知识产权, 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 这已成为现代企业和现代科研院所的一个重要特点。时代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变动性, 这就要求高等学校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要与社会变动速度相适应, 必须考虑在课程改革中如何使学生的能力和知识具有适度的超前性, 使学生既能胜任当前的工作, 又能适应今后一定时期内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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