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食品经营单位必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经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
二、食品经营单位对初次进行交易的供货商在交易前,应当索取并确认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是否合法,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并保存有效复印件,并每年进行一次核对。
三、食品经营单位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由卫生、商检、农业、质监等检测、检疫部门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卫生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其它质量认证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安全证明,国家强制实行准入管理的大米、面粉、食用油、酱油、食用醋必须标有QS(质量安全)标志。有冠“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和“名牌食品”标志的食品也要索取有效认定证书,并保存复印件。要建立供货商机读或书式档案备查,档案内容除对上述证明进行记载外,还包括:食品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食品数量、供货联系人等事项。
四、严禁准入的食品:
(一)假冒伪劣食品;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三)不符合人身安全健康要求的食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食品;
(五)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污秽不洁、腐烂变质以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六)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中文说明和标识的食品;
(七)非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市销售的其它食品。
五、食品经营单位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经营者,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六、食品经营单位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购销台账》,记载产地、供货商、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自检项目和供货商联系方式。并将每一批次的购货凭证、质量标识等复印件进行归档。同时,出售食品给消费者时必须开具售货凭证(发票或信誉卡)。
七、食品经营单位要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闻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及时开展食品经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处理,并将自检结果通报工商部门,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货验收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要积极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