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山东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生产煤矿矿长。 第三条 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省属煤炭企业以半年为周期实施考核。省煤炭工业局实施年终考核,最终评定年度考核结果。
(一)季度自查。各煤矿对照山东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标准,每季度末组织一次自查工作,将自查报告于次季度首月5日内,逐级报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
(二)半年考核。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省属煤炭企业于每年7月上旬、次年1月上旬完成对所属煤矿的半年考核,考核覆盖率要达到100%。以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为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考核报告(含两次半年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煤炭工业局。
(三)年终考核评定。次年1月份,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根据山东省煤
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标准,采取听取汇报、重点抽查的形式,对每位煤矿矿长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并在全省通报。
第四条 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行评分定级制度。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分为十二大项,总分为100分。根据对煤矿矿长的考核分数,将考核结果分为四级:
(一)考核总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考核总分70分及以上为称职。 (三)考核总分60分及以上为基本称职。 (四)考核总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五条 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定为不称职:
(一)矿井年度发生一次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或年内矿井发生两次一般事故或以上的;
(二)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不齐全、不合法或过期,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三)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损失扩大的;
(五)矿井违法超层越界开采或“三下”开采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私自组织生产的;
(六)矿井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一)矿井年度发生一次一般事故的; (二)矿井年度发生重大侥幸或群伤事故的;
(三)矿井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所列十五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
第六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煤矿矿长及所在煤矿实施兑现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推荐参加全国、全省煤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并由相关煤矿企业给予煤矿矿长适当奖励。
(二)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取消当年各项评优资格,由相关煤矿企业按50%比例扣发煤矿矿长当年的安全奖金。
(三)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取消矿长任职资格,并由相关煤矿企业扣发矿长当年的全部安全奖金。
第七条 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省属煤炭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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