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金期货反洗钱申报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规范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基金代销业务的合规经营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 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 控制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
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
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
财产。
第四条 公司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
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公司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履行反洗钱义务。公司所有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任何员工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被视为违纪行为,将按照公司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同时还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移送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部建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公司首席风险官任领导
小组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及各营业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讨论并决定公司基金代销业务的反洗钱制度及其工作机制;
2、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检查公司所制定的反洗钱内部控
制制度是否得到了严格的遵守;
3、对基金代销业务相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议事内容由组员提出,经领导小组表决通过并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生效,各委员对主要议题存在分歧的,由总经理作最后决策。反洗钱领导工作小组需制作会议纪要并对主要议题形成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成员签字同意方可通过(其中必须征得总经理的同意),生效的决议将作为公司反洗钱业务执行的依据。
4、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5、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6、组织反洗钱培训,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7、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由合规审查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及各营业部
配合协助合规审查部做好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公司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反洗钱检查工作,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以及履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反洗钱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以及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公司各营业部经理和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和落实本部门反洗钱相关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关注公司的反洗钱重大事项、突发事件以及敏感事件,并根据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处理决策进行处理。
第七条 基金部具体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编制、报送及资料保存等工作;协助开展反洗钱培训。
第三章 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
第一节 客户身份识别
第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开发客户时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
通过与准客户的交流,全面了解客户基本信息,把好客户识别的第一关。客户成功开发后,亦要与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把握客户最新情况。发现异常情形,及时跟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二)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三)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臵。
(四) 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为客户办理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业务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
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
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将拒绝办理。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将立即要求客
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按照以下要
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客户通过前台业务系统办理时,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
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客户通过自助式前台业务系统办理时,通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联网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一条 公司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
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
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个人客户。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
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二)机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
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公司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
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四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公司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 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即将过有效期的,要求客
户 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公司认为必要时,限制客户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客户要求变更
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一)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二)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
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三)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四)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
互矛盾的。
(五)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的。
(六)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二)
(三)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公司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公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
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公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定期或不定期配合基金管理人执行对客户身份识别
措施。
第二节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的特征、形
式的识别规定,建立反洗钱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和手段,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搜集和初步筛选,并健全后续的人工判定、审核、报告等操作规程。
(一)本制度所指大额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
币20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2、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二)公司受理上述交易,均需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根据《金融
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上述交易由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公司将配合银行完成大额交易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可疑交易报告
(一)公司发现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时,作为可疑交易,在其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若发现涉嫌重大可疑交
易, 需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1、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 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大量”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 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2、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基
金)交易。(“长期”指1年以上,“短期”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 作日。)
3、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4、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基金),然后迅速销户。
5、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6、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频繁”系指交易 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 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 包括本数。)
7、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8、公司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作为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 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公司及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
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9、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2)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二)公司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公司对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四)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 实的,公司配合其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查询接待工作;受理接待时,需两人同时在场, 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其他人员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公司在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完毕查询手续后,如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予以保密的,公司及相关人员保守秘密。
(五)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1.基金部发现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任一可疑交易情况时,立即于发现该情况的当日按照要求详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并提交首席风险官。
2、首席风险官需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部采集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 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
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机构客户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
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
(一)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 计起至少保存 15年。
(二)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15年。
(三) 其他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自报 告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三条 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二十四条 如公司破产或解散,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可
疑
交易报告等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四章 反洗钱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合规部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对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和专项检查。合规部每季度对涉及反洗钱工作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例行审计,对可疑交易信息进行重点稽核审计,并将相关情况向首席风险官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反洗钱专项检查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臵、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
(四)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报告情况。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
(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
移送情况。
(八)其他相关工作内容。
第五章 反洗钱工作和资料保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
资料、交易信息以及向反洗钱监控中心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当予以保密,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
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不清楚相关信息是否为保密信息时,应及时咨询本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而不得擅自处臵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收到监管机构或任何第三方要求提供
客户信息的电话或函件后,应第一时间告知本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而不得擅自回复和提供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反洗钱保密信息是指在甄别、分析、调查、报告
可疑交易过程中所获取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工作中收到、接触和了解国家、上级单位和公司反洗钱
工作的保密文件、保密资料和保密事项;
(二)员工对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客户交易信息
以及反洗钱工作信息;
(三)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及的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报表
和财务凭证;
(四)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及的重要信息和重要资料;
(五)员工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接触、了解和掌握的关于客户的各
种信息和资料;
(六)员工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接触、了解和掌握的公司其它重要
信息和重要资料;
(七)其它应保密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人员及外部人员需查阅、复制涉密资料的,相关
资料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供公司规定履行资料查阅、复制的审批手续,
并经公司领导审核登记后予以提供,否则不得将前述信息对外提供。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都应了解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的政策。对于违反前述保密义务、擅自将反洗钱调查的事实或者获取的信息告知相关客户和其他人员的员工,公司将按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及司法机关对
反洗钱调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合规审查部负责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反洗钱协助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
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营业部在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司法机关
进行反洗钱调查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凡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协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协查工作或不利于实施保密规定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人员需询问公司人员时,公司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接受询问。公司人员既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也有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需要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损毁的文
件、资料予以封存的,公司应积极配合。封存期间,公司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损毁被封存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相关业务部门发现涉及反洗钱调查的客户办理
资金清退或销户时,应及时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由反洗钱领导小组进行紧急报案。
第七章 违规处罚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而造成损失和
洗钱活动的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分、调职、降职、开除处罚。触犯法律的,送交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保密制度要求的,将按公司泄露商业秘密和违反工
作纪律的相关制度处罚,涉嫌犯罪的将送交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落实反洗钱情况纳入公司奖惩体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将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更新的实际情况,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