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二级网点车辆寄放合作协议
四川长征领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级网点车辆寄放合作协议
甲方:四川长征领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汽车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就在乙方设立销售网点事宜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根据乙方当地的市场销售情况,提供相应的车源暂时寄放乙方做销售样
车。甲方根据厂家给予的车辆资源情况尽量按乙方需求提供车源。甲方给予乙方厂家商务政策的全额返利(返利比例随厂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二、 乙方承诺在销售代理甲方产品车辆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销售其它公司
同类品牌的车辆,否则将承担甲方在乙方摆放的车辆总金额(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费用,并承担甲方所派人员的工资和全部费用。如每月未按协议销售出规定数量的车辆,甲方收回车辆或调换车辆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 甲方提供样车,由乙方承担到达所在地费用。车辆所有权属甲方,如甲方需
派人员到乙方驻点,由乙方承担所派人员的全部食宿费用。如乙方当月未实现销售(指无一台车销售的情况),甲方驻点人员当月工资则由乙方支付(每月1000元)。
四、 乙方有权销售甲方提供的寄放样车,销售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其销售价格按
甲乙双方协商执行。
五、 甲方应及时将车源情况的价格动态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反馈当地市场信息,
以利于双方合作协调统一。
六、 乙方必须执行厂家的市场限价政策,如甲方要自行销售出乙方寄放的样车,
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 甲方寄放在乙方的车辆,乙方 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交给甲方,
甲方提供 台样车,协议期满且无任何风险发生,双方无意再继续合作的,若乙方愿意将样车销售必须在三日内将样车剩余车款交付给甲方,若乙方不愿继续销售样车,必须将寄放车辆开回甲方处,经甲方验收寄放车辆、随车工具、附件完整无损后,则甲方将退还乙方的全额的保证金(公司所收到实际款项)。若车辆损坏或丢失,按本协议的第十一条执行。
八、 样车寄放期间,乙方无权将样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变卖、转让或作其它
任何形式用途,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
九、 寄放的样车合格证、钥匙由甲方保管,实现销售、付清车款后开票,甲方交
给乙方合格证和钥匙。
十、 乙方应妥善维护保存好甲方的样车,及随车工具、附件。在交接车辆时,填
制好车辆交接手续并统计样车已行驶公里数,甲方寄放在乙方的样车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若超过此期限,调换新的样车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含:过路费、油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一、甲方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厂家要求,提前一周内向乙方提出随时更换和收回样
车,如乙方将样车损坏或丢失,由乙方无条件一周内付清车款,并赔偿一切损失。
十二、乙方每季度必须完成销售 辆车,如未完成,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付清
甲方全部样车车款,否则甲方将收回样车(收回样车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终止合同,并退还乙方全额保证金。
十三、如乙方有大宗户用户或政府采购(如:电力局、税务机关等),不能立即付款
的,用户可直接与甲方签定合同,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甲方,但所有的款项、收款工作,联系及相关手续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收到全部款项后,将双方约定的差价支付给乙方。
十四、如果出现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却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乙方法人代表和其签
定该协议的代表人无条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备注:因区域限制本公司不能将车辆向藏区,德阳,乐山,绵阳销售,如有向藏区,德阳,乐山,绵阳,南充,宜宾,销售车辆无条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共同执行。
十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在一年内有效,双方应严格执行。 十七、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附:个人承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人代码、法人身份证
每次收车必须有公司的介绍信或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条、提车人签字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承诺
四川长征领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
于 年 月 日所签订的《四川长征领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司二级网点车辆寄放合作协议》,如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无力偿还时,由我本人自愿、无条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