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章人身权
第八章 人身权
1,掌握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体
现得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2)人身权是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
权利。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必备、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4)人身权具有法定性。5)人身权是绝对权。6)人身权是支配权。7)人身权是专属权。 2,着重掌握人格权、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并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
的基本权利。
(2)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权利。2)人格权为非财产权。3)人格权是
绝对权。4)人格权是支配权。5)人格权是专属权。
(3)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4)特征:1)身份权并非民事主体所固有,而是基于特定身份或一定的行为取得
或消灭。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4)身份权大多与财产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
3,着重掌握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功能和法律意义。
(1)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的总和,是以自然人全部的人格
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特别人格权又称具体人格权,是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规定的人格权,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种类。
(2)内容:1)人格独立(即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人人有平等的权利,人
人有保护个人人格的权利,人人有捍卫个人独立性的权利,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2)人格自由(指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本前提和基础)。3)人格平等(每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和身份如何,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指资格平等、机会平等,实际上即人格平等)。4)人格尊严(指人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低限的尊重)。
(3)功能:1)解释功能(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时候,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
原理和基本特征为标准)。2)创造功能(现代社会中的具体人格权都是从一般
人格权创造出来)。3)补充功能(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权利益,可将其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中,用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
(4)法律意义:1)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母权,是具体人格权的基础,具体人格权是
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通过一般人格权可以创设具体人格权。2)在法律适用中,如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应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该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没有具体人格权规定的,应属于一般人格权,适用一般人格权保护的规定。3)一般人格权是一种发展性、开放性的权利,它的内容无法列举穷尽,它不仅包括全部具体人格权,还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
4,掌握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含义、特征和内容。
(1)生命权:1)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2)特征: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保护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3)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维护生命的延续;防止生命危险发生;改变生命安全环境);生命利益支配权。
(2)健康权:1)是指自然人维持自身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健全,保证有
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转并充分发挥其功能,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2)特征:健康权益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3)内容: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持权;健康利益支配权。
(3)身体权:1)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
的具体人格权。2)特征:身体权以自然人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有支配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3)内容:身体完整维护权;身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支配权。
(4)人身自由权:1)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他人非
法剥夺、限制或妨碍的具体人格权。2)特征: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重要前提;人身自由权只能为自然人所享有;人身自由权不是绝对的。3)内容:身体自由权,又称运动的自由权;精神自由权,又称意志自由权或思想自由权。
(5)姓名权与名称权:1)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
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非法使用的权利。2)内容:姓名决定权,又称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姓名的变更权,又称姓名变动权。3)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和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
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4)内容:名称设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
(6)肖像权:1)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特征: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权具有明显的财产内容;肖像权是自然人专属享有的权利;肖像权的客体绩效向具有不可重复利用性和再生性。3)内容:制作专有权;肖像拥有权;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权。
(7)名誉权:1)是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
护,并享有利益的人格权。2)特征:名誉权的主体是所有民事主体;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关。3)内容: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8)荣誉权:1)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和维
护的权利。2)特征:荣誉权所保障的客体是荣誉及其利益;荣誉权是一种人格权;荣誉权具有继受取得性、楷模性、物质性和稳定性的特点。3)内容: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益支配权;荣誉维护权。
(9)隐私权:1)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及其信息进行支配,其私人
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2)特征: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隐私权的内容具有隐秘性;隐私权具有可以放弃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3)内容: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使用权。
(10)信用权:1)一般是指民事主体对基于自己的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信赖和评
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2)特征:信用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信用权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3)内容:信用保有权;信用维护权;信用利益支配权。
5,掌握各种具体身份权的含义、特征和内容。
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
(1)配偶权:1)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而
相互享有的以婚姻关系产生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身份权。2)特征: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配偶权具有支配权的性质。3)
内容:独立的姓名权;住所权;同居权;忠实请求权;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事代理权;相互抚养、扶助权。
(2)亲权:1)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
务。2)特征: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亲权为父母所专有,以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亲权的性质是基本身份权;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3)内容:A,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住所决定权;惩戒权;未成年子女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和代理权。B,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权利:财产行为代理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
(3)亲属权:1)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
及兄弟姐妹之间,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身份权。2)特征:亲属权是一种独立的身份权;亲属权的客体是亲属关系中特定的身份利益;亲属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特征。3)内容:尊重、帮助、体谅权;抚养、扶养权;赡养权;代理权。
(4)监护权:1)是指监护人对于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
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所享有的监督和保护的身份权。2)特征:监护权是身份权;监护权的主体比亲属法上的其他身份权主体范围广;监护权的中心内容是义务。3)内容:A,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住所指定权;未成年子女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和代理权;对被监护人监督和教育的权利义务。B,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权利: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禁止受让被监护人的财产,但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不在禁止之列。
著作人身权:
(1)是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既是作者专属享
有的著作权,又是其人身权。
(2)特征:1)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的内容之一。2)著作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作
者。3)著作人身权的客体是作者的身份及其利益。4)著作人身权保护期限的特殊性(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公民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则为作品初次发表后的50年)。
(3)内容:1)发表权。2)署名权,也称姓名表示权。3)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
权。
6,了解人身权民法保护的途径、方法和民事责任形式。
(1)保护人身权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对人身权采取民事、行政、刑事
多种手段进行全面保护。
(2)行政法和刑法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侵害人身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和刑事制
裁;民法是以恢复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补偿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害来保护人身权,所体现的是对受害人的权利救济。
(3)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有两种途径:自我保护、国家保护。
(4)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是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使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人予以法律救济。
(5)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赔礼道歉。6)赔偿损失。
7,掌握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的确定。
(1)广义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
格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利益遭受损害,如名誉受到毁损、肖像受到侵害等)。狭义的精神损害仅包括精神痛苦。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引起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可依
法要求侵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予以救济。
(3)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数额: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伙食
补助费。6)营养费。7)残疾赔偿金。8)残疾辅助器具费。9)丧葬费。10)被扶养人生活费。11)死亡赔偿金。
(4)赔偿范围:1)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侵害的情形。2)具有人格象征意义
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毁损灭失,给物品所有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尸体遭受侵害,给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5)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2)受害人的身份状
况。3)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4)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5)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及受害人的谅解程度。6)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能力。7)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和影响。8)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