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要素范围对比
大气
环评范围:5km≤2×D 10%≤50km, 线源中心两侧各200m
预测范围:
应覆盖评价范围,同时还应考虑污染源的排放高度、评价范围的主导风向、地形和周围环境敏感区的位置进行适当调整。计算污染源对评价范围的影响时,一般取东西向为X 坐标轴、南北向为Y 坐标轴,项目位于评价范围的中心区域。
地表水
现状调查范围:
⑴应能包括建设项目对周围地面水环境影响较显著的区域。
⑵应尽量按照将来污染物排放进入天然水体后可能的达到水域功能质量标准要求的范围、污水排放量的大小、受纳水域的特点以及评价等级的高低来决定。
⑶河流水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要考虑污水排放量大小、河流规模来确定排放口下游应调查的河段长度。
⑷湖泊、水库、以及海湾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需考虑污水排放量的大小来确定调查半径或调查面积(以排污口为圆心,以调查半径为半径)。排污口下游应调查的河段长度 预测范围:
地面水环境预测的范围与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相同或略小。
预测范围以外,但估计有可能受到影响的重要用水地点也应设立预测点。
此调查评价范围应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保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
②当Ⅰ类建设项目位于基岩地区时,
一级评价以同一地下水文地质单元为调查评价范围,二级评价原则上以同一地下水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块段为调查评价范围,三级评价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情况,并满足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的要求为原则确定调查评价范围。
(2)Ⅱ类建设项目
Ⅱ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的影响区域,其中应特别关注相关的环保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可能与建设项目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
(3)Ⅲ类建设项目
Ⅲ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同时包括Ⅰ类和Ⅱ类所确定的范围。
预测范围
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范围可与现状调查范围相同,但应包括保护目标和环境影响的敏感区域,必要时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及可能与建设项目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
声环评
评价范围
(1)声环评范围依据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2)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工厂、港口、施工工地、铁路站场等): a)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0m 为评价范围;
b)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 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3)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和水运线路等建设项目: a)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道路中心线外两侧200m 以内为评价范围;
b)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 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4)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范围:
a )应根据飞行量计算到L WECPN 为70dB 的区域。
b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主要航迹离跑道两端各6km ~12km 、侧向各1km ~2km 的范围为评价范围;
c)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预测范围:一般与所确定的噪声评价等级规定的范围相同,也可稍大于评价范围。 生态影响
生态影响评价工作范围
生态影响评价应能充分体现生态完整性,涵盖评价项目全部活动的直接影响区域和间接影响区域。
评价范围应依据评价项目对生态因子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和生态因子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关系确定。
可综合考虑评价项目与项目区的气候过程、水文过程、生物过程等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过程的相互作用关系,以评价项目影响区域所涉及的完整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地理单元界限为参照边界。(为不同行业导则中评价工作范围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
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应与现状评价内容相对应,依据区域生态保护的需要和受影响生态系统的主导生态功能选择评价预测指标。
(1)评价工作范围内涉及的生态系统及其主要生态因子的影响评价。通过分析影响作用的方式、范围、强度和持续时间来判别生态系统受影响的范围、强度和持续时间;预测生态系统组成和服务功能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其中的不利影响、不可逆影响和累积生态影响。
(2)敏感生态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应在明确保护目标的性质、特点、法律地位和保护要求的情况下,分析评价项目的影响途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预测潜在的后果。
(3)预测评价项目对区域现存主要生态问题的影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