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造成的争议
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过错责任承担问题
[原告起诉称]
2007年10月19日,原、被告经招投标签订了《慈溪市慈北粮食储备库土建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慈溪市慈北粮食储备库的土建及相应的水卫、电器等工程。该工程在招标过程中投标报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规范报价模式,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被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拱板粮仓工程量清单时,工程量清单中的折线型屋架、预应力钢丝分部项目对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并缺少拱板预制过程中必需的锚具及地胎膜等子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存在缺项、漏项,而原告作为投标人只能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对于缺项部分无法进行投标报价。诉争工程中的粮库屋面采用特大型预应力折线型组合拱板,该种特大型拱板结构特殊,目前尚无针对性的制作施工规范。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图纸设计深度不足,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涉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的应当具备预应力构件张拉端、固定端构造要求及做法,锚具防护要求,预应力结构的张拉控制应力、张拉顺序、张拉条件、必要的张拉测试要求,梁、板的起拱要求及拆模条件等,但被告提供的图纸仅有拱板的图示尺寸及预应力张拉应力最终控制值,缺少详细的制作、施工工艺图纸,按此图纸无法进行预应力钢筋张拉施工和拱板制作。此外,该种拱板的场外运输、吊装也存在着极大困难和风险。在此情况下,原、被告及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致同意拱板制作由工厂预制改为现场就地制作。后原告聘请了国内预应力专家编制了拱板制作、吊装方案,经有关专家两次会审,被告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2008年1月22日一致同意原告编制的《慈溪市慈北粮食储备库拱板粮仓拱板制作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同月25日,设计单位慈溪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设计院)
根据该方案出具了《技术联系单》。此后,原告按该联系单进行施工,工程现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在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工作中,原、被告对上述拱板的结算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导致原告的投标报价严重偏离成本,针对被告提供的拱板施工图存在设计深度不足,原告提出并经被告同意的专项施工方案深化、完善了拱板施工图的设计深度,新方案项下产生的锚具、地胎膜等新增项目费用1919045元,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但遭被告拒绝。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增加的工程价款1919045元。
[被告答辩称]
慈北粮食储备库土建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原告以29323777元的总价中标。被告在招标中提供了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并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招标补充说明中明确“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后,自行选择施工方案,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单位在踏勘现场后,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对措施费及应预料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进行充分全面考虑,并在投标报价后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原告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系拱板制作、安装的具体施工方案,属于施工应对措施,不属于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图变更。由被告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的论证会审,也是对具体施工方案的审查论证,而非对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变更的审查论证。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招标补充说明的规定,原告为完成施工任务编制的施工应对措施方案不应涉及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调整。其次,原、被告争议的屋面拱板项目为合同内项目,并非新增项目,该部分工程造价不能适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项有关新增项目结算的规定。退一步讲,即使原告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属于设计变更,拱板(清单外项目)属于新增项目,原告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2008年2月8日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但原告在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从未就拱板(清单外项目)提出过变更工程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的请求,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1.2项的规定,该部分工程也应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原告请求增加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
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C1.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处)于2010年6月28日出具的《关于慈溪法院来我处征询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XX(时任造价管理处处长)所作的谈话笔录各一份,主要内容:对本案争议项目,建设单位的招标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在建设单位招标中描述为折线型屋架,在施工单位请示中叙述为预应力拱板,造价管理处在复函中也对应的称为预应力拱板。以上建设、施工各方对争议对象的称谓均不确切,描述也不清楚,仅叙述了部分构件的内容、名称,难以合理计价。其实本屋盖系统是集建筑防水围护、结构支撑承重、平顶装饰密封于一体的屋盖结构体系,是由薄壳屋面板、大跨度屋架和密闭混凝土平顶等多种结构构件组合而成,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折线型屋架和拱板这样单一结构件。所以,按照原有的招标清单计价会出现重大利益失衡情况,根据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7.2条“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对造成失误,建设方和施工方均有责任。对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过错在于建设单位,施工方对未仔细研究工程量清单也有一定的责任。但继续按照招标时的清单计价结算难以显示公平,建议此屋盖系统应按实进行调整,给予施工企业必要的造价补差。 C2. 因原告申请,弘正公司受本院委托并经鉴定后于2011年8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一份,鉴定结论认为原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量与原告实际施工内容相比,确定工程量不存在漏项,但项目特征描述不太清楚;根据原招标文件无法判断屋面拱板是采用工厂预制还是采用现场预制,故将现场预制和工厂预制分别作为新增项目进行计价,按现场预制拱板新增项目的工程造价为1727538元、按工厂预制拱板新增项目的工程造价为320509元。
[本院认定事实]
3. 综合单价法的工程量计算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等有关规定。报价编制依据为:……招标文件、施工图、实物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屋面拱板项目为折线型屋架,并对项目特征进行了描述。招标文件同时在总则中载明: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自行选择施工方案,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负;招标补充说明载明:投标单位在踏勘现场后,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对措施费及应预料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进行充分全面考虑,并在投标报价后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和实物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原告经考察工程现场、研究招标文件后,提交了技术标与商务标,商务标对慈北粮食储备库土建工程总投标价为29323777元、对折线型屋架等项目的项目特征描述与招标文件的描述相同。后经评标,原告成为慈北粮食储备库土建工程的中标单位,原、被告遂于2007年10月19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29323777元及其调整等内容。2008年1月10日,原告、被告、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慈溪市建筑学会有关专家召开拱板浇捣及吊装专题会审会议,对原告编制的拱板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审,提出了修改意见。后原告根据专家组会审意见对拱板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被告及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原告按修改完善后的拱板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拱板施工。为此,城市设计院于2008年1月25日出具技术联系单。慈北粮食储备库土建工程竣工后,被告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结算出具了审核初步意见,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原告自行勘察现场后自行选择施工方案,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自负,对拱板补差费用不予结算。原告于2009年10月15日就拱板制作安装项目计价问题请示造价管理处。该处于2009年10月26日出具复函,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给予施工单位必要的造价补差。2009年11月16日,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对慈北粮食储备库土建工程
造价进行了审计,确定该工程结算造价为32991060元。原告对该审计结算价的保留意见为:大型屋面板图纸清单缺项内容应按各方认可的技术方案和设计、监理、业主同意实施完成的实际工作内容计算,带勒钢应按市场价计算差价等;慈溪专业审计分局同意该审计造价。2010年6月28日,造价管理处根据本院征询,出具《关于慈溪法院来我处征询的答复意见》;2011年1月27日,本院向处长XX咨询并制作谈话笔录,造价管理处及XX认为对本案争议项目,建设单位的招标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在建设单位招标中描述为折线型屋架,在施工单位请示中叙述为预应力拱板,造价管理处在复函中也对应的称为预应力拱板;以上建设、施工各方对争议对象的称谓均不确切,描述也不清楚,仅叙述了部分构件的内容、名称,难以合理计价;其实本屋盖系统是集建筑防水围护、结构支撑承重、平顶装饰密封于一体的屋盖结构体系,是由薄壳屋面板、大跨度屋架和密闭混凝土平顶等多种结构构件组合而成,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折线型屋架和拱板这样单一结构件;所以,按照原有的招标清单计价会出现重大利益失衡情况,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7.2条“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对造成此项失误,建设方和施工方均有责任;对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过错责任在建设单位,施工方对未仔细研究清单也有一定的责任;但继续按照招标时的清单计价结算难以显示公平,建议此屋盖系统应按实进行调整,给予施工企业必要的造价补差。因原告申请,弘正公司受本院委托于2011年8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于2011年8月27日出具若干意见的回复各一份,鉴定结论为原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量与原告实际施工内容相比,确定工程量不存在漏项,但项目特征描述不太清楚;根据原招标文件无法判断屋面拱板是采用工厂预制还是采用现场预制,故将现场预制和工厂预制分别作为新增项目进行计价,按现场预制拱板新增项目的工程造价为1727538元、按工厂预制拱板新增项目的工程造价为320509元。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一、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原告实际施工内容相比是否存在漏项;二、涉案拱板采用现场预制增加的工程造价是否应该计算给原告。具体分析如下:
一、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原告实际施工内容相比是否存在漏项问题。本院参照弘正公司的鉴定结论,认定本案工程量不存在漏项。
二、涉案拱板采用现场预制增加的工程造价是否应该计算给原告问题。
造价管理处及XX认为,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将屋盖系统描述为折线型屋架,未能清楚地描述工程项目特征;原告编制的拱板专项施工方案没有改变设计图纸,不属于工程设计变更。
本院认为,被告在招标过程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方式条款中明确“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该约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但前提是被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对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必须明确清晰,投标人才能据此合理报价。而被告在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对拱板分项的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投标人无法按照工程量清单确定拱板的工程量并进行合理报价。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所有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程序向招标人提出此项疑问,如仅对原告有此项要求,则有违招标的公平性,故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工程量清单对拱板分项的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重大瑕疵造成。原告为顺利完成工程施工,根据专家组会审意见修改完善的屋面拱板专项施工方案,经被告认可,设计单位也出具了技术联系单,该施工方案弥补了工程量清单中拱板分项的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重大瑕疵,同时也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原告在施工期间不够深入、仔细研究工程量清单中拱板分项的项目特征,其按照专家组的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完
善的屋面拱板专项施工方案得到被告认可后,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与被告就屋面拱板项目重新确定单价或者向被告提出追加工程价款要求,造成审计部门对增加的工程造价未纳入审计,也是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为避免利益失衡,遵循公平原则,根据本案实际,宜由被告就增加的工程造价给予原告70%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