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范
一、内部管理
1、要与妇产科、B超室、药房、库房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与相关从业人员签订岗位承诺书。
2、各项制度齐全并上墙。
3、标识、提示牌。
(1)大厅、导医台或收费室外要设置“农村独生女家庭住院治疗零起付线”和“农村独生女家庭住院治疗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10%”的标识牌
(2)B超室外设置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志、 “请出示身份证、生育(服务)证”的温馨提示牌和孕期B超检查流程图
(3)妇产科要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警示牌
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对终止妊娠药物严格执行出入库验收、复核和用药人员登记制度。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锁管理,对责任人进行公示;对终止妊娠药物要开专用处方;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入库、出库和用药记录,要详细记载使用时间、使用对象姓名、年龄、单位或住址、孩次、孕周、处方医生等信息,并保存三年以上。(终止妊娠药品包含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利凡诺和催产素)。
三、B超管理规范
新购置、销毁B超,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准入、销毁登记并备案。从事B超操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技术人员按照要求逐人逐项据实登记。实行双人双签,共同负责。
四、终止妊娠手术管理规范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对14周以内终止妊娠手术(流产)的对象要求查验身份证,并对其基本情况予以全面登记。对14周-28周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引产)的,要求登记完整,并严格查验受术者的身份证和审批表,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须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出具准予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须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出具准予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未达到法定婚龄,出示本人身份证;属未婚的在校学生,只需出示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28周以上必须做到受术者知情并签署同意书。
五、取环和结扎复通术管理规范
取环要有乡镇计生办《同意取出宫内节育器证明》,属医学原因的,需要经乡级以上卫生服务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交医务科盖章后方可办理。
结扎复通要经村委会同意、乡镇计生办审核、市卫计生局审批,严格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并与《同意施行输卵(精)
管复通(吻合)手术证明》进行核对后施行手术。
六、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管理规范
督促妇产科医生认真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条例、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知识,并指导施行剖宫产的二孩及以上育龄妇女自愿采取女性绝育术
七、计划生育实名登记
包含住院分娩、B超孕检和计生手术三块内容,孕产妇首次建卡时间信息要登记录入准确和完整,要求查验对象身份证,详实登记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详址、联系电话、分娩时间、小孩性别等信息,分娩对象还要登记男方姓名和身份证。B超孕检只要能确认怀孕的(早孕、中孕、晚孕)均要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名登记内容要求24小时内录入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对发现的错误和漏项信息必须于15日内更正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