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昆 明 市 财 政 局
昆建发〔2010〕146 号
关于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完善住房实物分配政策与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盘活企业公有 住房资产,解决军转干部军队住房补贴与地方住房补贴衔接问 题。根据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 事务管理局 《关于在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95 房改和住房补贴有 关事项的通知》 (云政管字〔2008〕115 号) ,云南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遗留空置公有 住房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级房改办字〔2009〕1 号) ,云 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实 施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财综〔2009〕68 号) ,结合本 市住房制度改革实际,现就本市房改售房和发放住房补贴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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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产权继承补购全部产权问题 职工在本市(93)(95)房改售房中以标准价购买部分产 、 权(即个人分别为 40%、75 %、87%产权)的公有住房,其本 人及配偶相继去世,该职工的子女或其他继承人要求补购全部 产权的,经产权单位同意,按以下程序办理补购产权手续: (一) 购买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去世职工的继承人补购产权, 其继承人需办理已购部分产权住房继承公证, 由继承人填写 《昆 明市公有住房换购申请表》 经去世职工产权单位同意, , 报昆明 市住房保障局批准,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办理部分产 权过户手续。若购买部分产权去世职工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 由去世职工的继承人协商确定去世职工已购部分产权和补购产 权的继承人,并办理公证,由确定继承人填写《昆明市公有住 房换购申请表》 经所购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单位同意, , 报昆明市 住房保障局批准,再办理所购部分产权过户手续。 (二)继承人补购产权价格及计价方式。按照《昆明市单 位出售自管存量公有住房有关的通知》 (昆房改 〔2003〕 号) 20 , 关于存量公有住房出售的计价方式补购产权, 其工龄、 (称) 职级 和价格以原购买部分产权去世职工及配偶名义计算。 工龄计算: 1、参加革命工作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止; 2、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离退休等职工,从参加革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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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离退休时止; 3、计算方法统一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办理。 (三)确定继承人办理完部分产权过户手续后,由原产权 单位填写 《昆明市公有住房补购产权审查表》连同原评估报告、
, 分户平面图、竣工报告,报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核;审核通过 后,由评估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出售价格、计算公式和各项 调节系数等因素评估定价;原产权单位根据评估报告组织继承 人填写审定书,并送审核;原产权单位根据批准的审定书,向 继承人收取房款并开具发票;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售 房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其他单位按住房资金管理规定存入单位 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原产权单位持单位大产权证、去世职工原 个人产权证、继承人公证书、发票及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核批 件, 向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申请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四)购买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去世职工的子女或继承人不 愿意补购产权的,按市场租金向有住房共有权单位缴纳未购产 权公有住房部分的租金,其租金标准不得低于昆明市发展计划 委员会、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实施昆明市 2003 年公有住房 租金标准的通知》 (昆计价格〔2003〕303 号)中的平均公有住 房成本租金标准,即 5.21 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现已租住部 分产权公有住房的职工或子女也按以上租金标准执行。 二、关于本人所购部分产权补购全部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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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已购部分产权公有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福利性 实物分房的,可向昆明市住房保障局申请,按昆房改〔2003〕 20 号文件补购全部产权。 三、本市福利性实物分房政策界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1999〕22 号) ,昆明 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管理规定》 (昆政发 〔2002〕23 号) 。本市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 1、按本市(95)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 2、按昆房改〔2003〕20 号文件,购买的存量公有住房; 3、安居工程住房; 4、解危解困住房; 5、 单位给予补贴 (含地价等未计入) 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 集资建房、合作建房; 6、 原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以砖混结构基准价 960 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基准价 1090 元/平方米出售的直管公房。 四、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 为盘活国有企业公有住房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各企业零星公有住房,为了便于产权单位管理,本着能出售尽 量出售的原则,参照昆明市政府办公厅《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 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国有住房实施意见》 (昆政办通〔2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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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按市场评估竞价办法出售给单位住房困难职工, , 并按昆政 办通〔2005〕34 号文件规定办理财务处理问题。 五、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 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经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立项,已竣工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根据一对夫妻 只能享受一次福利性分房原则,严格审核购房人资格,夫妻双 方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分房或未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按《关于购 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有关 问题的通知》 (昆房改〔2002〕18 号)办理购房手续。对于夫 妻双方任何一方已享受过福利性分房或已申报住房补贴,又参 加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职工,应将所购福利房或住 房补贴退回原产权单位,再办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的购房手续; 若不能退回产权单位的住房, 参照昆政办通 〔2005〕 34 号文件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办理购房手续。 六、离婚职工住房补贴问题 本市离婚职工 (含再婚)申报住房补贴,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离婚职工未再婚 1、 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 离 婚后也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按无房户申报住房补贴。 2、 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 离 婚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其所购福利房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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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且未再婚,按住房不达标申报差额住房补贴。 3、 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 离婚 后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且未再婚,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 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 住房不达标申报差额住房补贴。 (二)离婚职工再婚 1、 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 离 婚再婚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或再婚的配偶在婚前参加福利性 实物分房,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申报差额 住房补贴。 2、 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 再 婚后也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再婚的配偶在婚前也未参加福 利性实物分房,按无房户申报住房补贴。 3、 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了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 离 婚后职工本人未再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再婚的配偶参加了福 利性实物分房,按职工再婚双方各自可享受行政职务或技术职 务住房面积标准,对应各自购买福利性住房的面积,未达到住 房面积标准的,可申报差额住房补贴。 4、 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了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 离 婚后职工本人未再购福利性房,再婚的配偶也未参加过福利性 实物分房,离婚职工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可申报差额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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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再婚的配偶可按无房户申报住房补贴。 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离婚后 又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不得再申报住房补贴。 七、辞职、退职职
工住房补贴问题 根据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暂 行)(云政复〔2000〕171 号) 》 ,关于“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 房补贴”的规定,辞职、退职职工工龄满 25 年,无房或住房不 达标的,按一次性住房补贴申报;辞职、退职职工工龄不满 25 年,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按实际工作年限申报住房补贴。 八、参加本市福利性实物分房后,去世职工住房补贴执行 时间的调整问题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住房补贴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财规〔2000〕42 号) ,2000 年 12 月 18 日前去世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2000 年 12 月 18 日(含)后去世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申报住房补贴。 为与本市(95)房改政策保持时间上的一致性,现调整为:已 参加本市福利性实物分房, 1995 年 7 月 1 日(含) 在 以后去世 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凡住房不达标,符合住房补贴条件 的,其住房补贴由去世职工所在单位核实申报,经昆明市住房 保障局审批后由合法继承人领取继承;所需补贴资金由去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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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所在单位、财政部门合理负担。云财规〔2000〕42 号文,相 关规定不再执行。 九、军队转业干部实施住房补贴有关问题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转业军人的关怀,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地 方后的住房补贴明确为: 2000 年(含)以后的复员转业军人(含军官、文职干部和 士官)在军队服役期间已实施住房补贴,转业到地方后没有参 加本市福利性实物分房的,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政策,根据其 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与地方住房补贴发放的年限相衔 接,补足地方年限的住房补贴。计算式为:在地方还可领取住 房补贴的剩余年限=所在地规定的住房补贴年限×(1-已在军队 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25 年) 。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自转 干之时计算;认定补贴面积时,以军队转业时的职务(职称) 对应地方的职务(职称)为准。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房产管 理局(昆财综〔2008〕17 号)转发的云财综〔2005〕138 号文 件与以上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此为准。 十、关于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调整 结合本市实际,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 《 付办法(暂行),住房补贴发放方式作如下调整:2009 年 12 》 月 31 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或住房不达标职工,其住 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2010 年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未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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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职工的住房补贴,逐步纳入工资,按月发 放。 十一、严把政策关加强房改
纪律 为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注重社会公平,对在房改期间 通过离婚,双方各自获得福利房后又复婚的职工或个人以不实 际情况取得住房补贴的,群众有权向市监察、房改、财政和审 计部门反映和举报,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应根据《昆明市市级机 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暂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予 》 以处罚。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厅。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0 年 4 月 23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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