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免税适用对象
08-22
(适用对象:金融行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免税通知
一、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应填入对应的“减免税额”栏,另填附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规定,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在减免期限内申报借款合同印花税时,与小型、微型签订的借款合同免税金额应填列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借款合同应税凭证对应的“减免金额”栏内,并另行填报《借款合同附表》,确保按照附表借款金额合计数计算的印花税额与借款合同对应的“减免金额”一致。
二、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缴印花税可退税与已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减免期限内,对已缴纳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可退税。退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报告》;
2、《收入退还申请书》(申请退税原因注明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多缴);
3、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合同按实申报的金融机构需提供全部借款合同,且应纳印花税税额与完税凭证的已纳印花税税额应相等;借款合同实行核定征收的金融机构只需提供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4、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