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险金在继承中的角色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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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金在继承中的角色探究
作者:刘阿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
摘 要 随着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的日益加快,保险法也在随之日臻完善,同时与其他法律也发生更多交汇与结合,形成更加紧密而复杂的关系。本文从死亡保险金出发,探究其与继承发生的交错关系。死亡保险合同中的关键角色—死亡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我国现阶段关于死亡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立法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些都是本文将予以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 死亡保险金 遗产 继承权 共同灾难条款 保险公司
作者简介:刘阿丹,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01-02
一、死亡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立法规定
我国最新修订的保险法 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分析法条便可得出结论,本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无受益人可行使受益权时保险金的处理,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给付保险金。二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保险金应该是谁的遗产。根据法条规定,这种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保险金应当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可以说,新修订的保险法态度明确地告诉我们:死亡保险金在满足其特定前提条件时,可以作为遗产参与继承法进行继承。然而,学界中对于死亡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是否合理仍存在争论。
对《保险法》第42条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被保险人是当然的法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缺位时,被保险人就应当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因此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而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则认为,死亡保险金并非遗产,死亡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生前并不存在,只是保险合同上的一个数额,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这一条件成立时,才现实地产生。 当指定受益人缺位时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观点,实际上是认可被保险人在生前即可获得死后才产生的财产权或者已经死亡的被保险人仍可以获得和拥有财产权,这种观点与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民法原理相悖。